上市櫃公司超過九成設獨董 公司治理有變好嗎?肥缺或風險高?

公司治理

從去年的樂陞案、兆豐案再到永豐金案,許多人質疑獨立董事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尤其在主管機關金管會要求今年起上市櫃公司須全面設置獨立董事之際,台灣公司治理的成效卻似乎沒有隨著獨董設置比例提升而有所增加。

公司若出事,董事包含獨董要負一半責任

根據統計,到去年底為止,上市櫃公司設立獨董的比例都已經達到約9成。但若觀察公開資訊觀測站的公告,從今年年初至7月1日止,上市櫃公司獨董自行辭職的人數卻已達59人,和去年全年共73人辭職相比,人數有明顯增加的趨勢。

獨董設置比例和公司治理的成效有成正比嗎?(製圖/陳怡樺)

數字增加的背後代表的也是獨董的責任意識加重,因為大家漸漸體認到若公司出事時,「獨立董事的責任絕對與一般董事相同」。熟稔財經法的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誠初步估算,若企業涉及財報不實,「簽證會計師要負20分之1的責任,至於所有的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全體約得負2分之1的責任。」

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櫃買中心前董座吳壽山,曾經在2004年至2008年擔任合邦電子的監察人(類似後來獨立董事之功能),不過期間公司爆發掏空案,投保中心向董監事求償共1.3億元。最後吳壽山選擇和投保中心和解,而投保中心雖不曾證實吳壽山到底付了多少和解金,不過有媒體報導,他總共賠償了570萬元才了事。

除了個人操守,公司應該給予應有的資源

換句話說,其實獨董不僅有光鮮亮麗的一面,必須承擔的責任也很重。不過,為什麼外界通常還是將獨董視為肥缺?因為獨董通常都是由大股東提名來支持,說穿了他或許就是大股東的朋友,小股東沒有權力選擇適合人選,「如果要讓獨立董事發揮功能,就應該在獨董的提名上改進,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長期研究公司治理的台大會計系名譽教授蔡揚宗認為。

正因為獨董和大股東之間多少有些關係,「該堅持的地方就要堅持,不能考慮情義,因為大家都有法律責任。」蔡揚宗以自身經驗為例說,過去他曾經擔任一間公司的獨立董事,一次該公司董事長竟然只憑1張寫不滿A4大小的報告,就要說服董事會同意拿出1億元來投資另一家公司,「當時場面鬧得非常難看,不過最後董事長卻很感謝我阻止了他。」

華人文化重視人情,這是身為獨立董事較難為之處。除此之外,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也提出,其實在實務上很多例子可以發現,獨董欠缺了他們應有的資訊權,「當你跟財務長要資料的時候,他不見得會給你,他可能會說他必須先問過董事長、問過大股東。」

也就是說,如何改善獨董是「受薪花瓶」的印象,其實除了擔任獨立董事的人自我約束之外,給予應有的誘因和執行職務的資源,也是不可忽視的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