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上漲有感!營利事業2月起可申請資產重估價 申請程序分2階段

稅務

財政部近日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營利事業若在特定年度取得資產或辦理過重估價,在今年2月1號起至2月29號止,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即可在今年5月報申報營所稅時適用。 

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辦理重估資產,短可節省營利事業所得稅、長期則有延期納稅的功用。 根據財政部統計,去(112)年2月僅10件申請資產重估案,不過因為「物價上漲有感」,近期致電詢問資產重估業者眾多,因此特別提醒時程,並推估今(113)年申請資產重估件數可能比去年多。 

2月起申請資產重估價,差價免計營所稅、增加折舊費用

財政部每年年初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物價相關資料,如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等,來編列「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而依照財政部1月31號公布的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去年物價指數較68年(含)以前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91年度,分別皆上漲達25%,因此公司在這些年度期間取得、或曾在這些年度辦理重估價的資產,都可向國稅局辦理資產重估價。 

辦理資產重估的好處在於,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且每年可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的費用,達到延期納稅的效果;不過需要注意,若資產於重估後有轉讓、滅失或報廢,就應該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財政部官員舉例,甲公司在91年度購入製程所需機具,符合申請資產重估條件,據財政部公告倍數表,物價倍數為1.2596倍,至去年度帳面價值為100萬元,乘以物價倍數後,重估價值為125.96萬元,甲公司辦理資產重估時產生的未實現重估增值25.96萬元,就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請程序分2階段,資產重估辦法1月修正需注意細項調整

第1階段,針對符合條件的資產,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2個月起1個月內,也就是今年2月1日至2月29日期間,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表示,除了特殊情形外,受理國稅局應該在收到申請書日起1個月內,核定可否辦理。 

第2階段,營利事業在接到國稅局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通知書日起60天內,填好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等相關書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國稅局則於接到重估申報書表後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發出審定通知書。 

倪麗心在例行記者會上補充,主計總處於去年1月就停編躉售物價指數,並從110年起開始編列生產者物價指數,故行政院於今年1月22號修正資產重估辦法,改以生產者物價指數為準。另外,固定資產的重大組成部分,原本應合併重估價值,已修改為可單獨分別重估、依規定耐用年數單獨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