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無償」出借房屋供親友營業使用 不是沒收租金就不用繳稅

稅務

無償出借自身房屋要注意,可不是未收租金就無需繳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使用,無論出借給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只要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設立稅籍,都應該計算租金申報所得,否則國稅局將參考當地行情設算並課徵所得稅;不過,若是出借房屋給配偶或直系親屬經營獨資商號,則免核定租賃收入。

無償出借房屋用於「營業」,無論出借給誰皆要稅

根據《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出借房屋供於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在當地設立稅籍,無論有無實質收取租金,或者出借給誰,民眾也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譬如當地政府當年公佈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來計算整年的租賃所得稅收入,並在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甲君在110年度與某麵館簽訂無償使用契約,將名下房屋供麵館設立營業稅籍並作營業使用,甲君實際上雖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營業行為,國稅局仍按當地租金情況設算收入及所得額,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補徵稅額。 

國稅局表示,個人財產如果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作為營業使用,不論有無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也就是說,國稅局官員補充,即使是出借房屋給配偶、直系親屬,只要有辦營業登記、設營業稅籍,就等同於是出借給法人,就需要設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

此外,實務上也曾發生父母將房屋供子女居住,子女未告知父母就將房屋作為營業場所,父母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時才得知。國稅局呼籲,個人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時,應注意是否有營業設籍及申報義務,以免遭查獲補稅。

獨資商號有例外,供配偶、直系親屬免申報租賃收入

中區國稅局也指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是執行業務使用,且確實未收取租金者,就無須申報租賃收入。

國稅局舉例,若王先生將房屋無償借給媽媽獨資開設花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王先生不須申報租賃收入;但若王先生是無償將房屋借與其姊姊開設獨資事務所,因姊姊非屬直系親屬,雖然王先生實際未收到任何租金,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更低,稽徵機關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若非獨資事業,而為將自有房屋供合夥事業使用,國稅局指出,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的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無償出借房屋用於「自住」,除配偶、直系皆需公證才免稅

另一方面,民眾若是無償出借房屋用於「自住」,則分為兩種情況,一種為出借給配偶、子女等直屬親屬,就無需設算租金收入;但若是借給「他人」,就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定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為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才能不用設算租金課稅。 

國稅局解釋「他人」定義,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直系親屬有父母親、外祖父母、祖父母以及子女,根據民法規定,養子女、配偶的直系親屬亦屬於直系親屬;除此之外,皆是旁系親屬,包含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