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姐、站務人員被性騷擾該用什麼法?新「性平三法」將上路 企業壓力大婦團講座邀約增3倍

社會議題

去年在MeToo浪潮與社會輿論的關注下,立法院火速於7月底三讀通過「性平三法」修正,並在今年3月8日婦女節全面施行。

不過,現代婦女基金會指出,性平三法雖有明定適用範圍,但實務上仍有競合之處,政府應針對法律上疑義進行協商並訂出指引,讓各界可以有所遵循。

33%性騷受害者遭公司不當對待

所謂的性平三法指的是,《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性騷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由於去年的MeToo運動,促使政府修法,行政院7月13日通過性平三法草案,立法院7月底就陸續完成三讀。

現代婦女基金會於去年7月起承接台北市性騷擾防治服務專線,從7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共接獲235通諮詢電話,諮詢者女性占85%、男性15%,有34%案件適用性別平等工做法,且有33%來電者表述遭所屬公司不當處理性騷擾事件,如告知主管遭性騷擾後,主管試圖勸和、或忽視且無任何因應,甚有影響被害人工作權益之案件。

性工法修法,強化雇主防治職場性騷責任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指出,去年多起案件為雇主不處理、處理不當,或行為人就是雇主的職場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因此,性工法修法特別強化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並依據雇用人數規模大小有相對的要求裁罰。依法若雇主未盡防治義務,最重可處100萬元罰鍰。

性工法新修正的雇主責任,包括應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定期辦理防治性騷擾教育訓練、明訂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處理與調查時應注意的事項,並詳訂知悉性騷擾案件應採取立即有效補救措施,特別是若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話,則採「雙雇主責任」,也就是除被害人雇主以外,行為人雇主亦應同負其責,皆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另一方面,王如玄也提醒,可能身兼「場所主⼈」的企業主,不要忘記《性騷擾防治法》另有防治責任的相關規定,包括應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場所採取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且定期辦理或⿎勵所屬⼈員參防治性騷擾訓練,並在知悉事件發生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MeToo延燒、雇主壓力大,現代基金會講座邀約暴增3倍

不過,從另一個數據也可以看出企業的焦慮。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指出,各行各業防治意識提升,也紛紛來電洽詢教育訓練,去年6至12月性騷擾防治講座邀約較1至5月增加2.92倍。

吳姿瑩表示,企業除了想要了解法律權義外,也表達希望使員工、主管皆能明白性騷擾態樣,學習職場互動界線,避免造成性騷擾的風險,更有多家企業表達不清楚該如何因應性騷擾事件、主管及受理人員的職責為何,擔心處理不佳而造成被害人創傷,甚至影響職場人際關係、公司營運等。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董事王如玄與督導黃傳馨,呼籲政府及企業共同終結性騷擾,營造性別友善職場環境。(圖片來源/現代婦女基金會提供)

到底該用什麼法?王如玄:性騷法與性工法有競合問題政府應說明清楚

同時,王如玄也呼籲,政府在性平三法正式施行之前,勞動部及衛福部應該要針對法律上疑義進行協商並訂出指引,讓外界有所依循,此外,政府相關單位也應定期進行跨部會的實務案例與法律適用討論,並將研討結果公告周知,讓所有第一線承辦人員,能夠有所遵循。

王如玄表示,有些原本屬於性工法的案件,修法後被劃歸為性騷法,但兩法間仍存有競合問題,並舉例若受雇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執行職務時,被不特定人性騷擾,像百貨公司的櫃姐或高鐵、捷運的站務人員,被往來的不特定人性騷擾時,到底該用性騷法還是性工法處理?

王如玄指出,性騷法中對於何謂「公共場所」、「不特定人」至今意見仍相當分歧。「如果我是專櫃的VIP,其實他已經跟櫃姐建立非常緊密的連結,那在執行職務的當下被性騷擾的時候,是不是叫做不特定的人?簡單講,不特定人的定義到底是我不知道這個人是誰,還是說是凡事我企業譬如百貨公司,我沒有辦法管理他的人,全部都叫做不特定人,到目前為止意見是非常不一致。」

此外,他也說,前往民眾家裡提供長照服務的居服員,遭到案家性騷擾,由於個案家庭不屬於公司管轄範圍,因此過去是用性工法的案件,至今是究竟是適用性工法還是性騷法?勞動部與衛福部對此的看法也不一,讓第一線承辦人員面臨很大困難,呼籲兩部會盡快協商,針對個案研討並將結論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