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修法方向受到各界關注,近日立院開議,部份立委期望鬆綁人工生殖規範,將《人工生殖法》列為優先法案,衛福部於2月27日也召開首場公聽會。公聽會主持人、衛福部次長周志浩會後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各界對人工生殖子女權益列優先考量對象是公聽會各方最大共識。
「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媽媽盟)、「社團法人台灣懷孕婦女關懷協會」(孕婦關懷協會)及「社團法人台灣婦女維護生命協會」(婦女維護生命協會)等三個團體表示贊同周志浩此項結論,特別於11日召開記者會回應此項結論。
台灣婦女維護生命協會常務理事解慧珍指出,「我們強烈主張,人工生殖修法應呼應兒權公約暨我國兒權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比照英國將捐精卵改為實名制,以確保兒童知其血緣父母之基本權利,並比照我國現行收養制度,賦予人工生殖子女於成年時尋親的權利。」
歐美開始日益重視「捐精捐卵後代」的人權及兒權
解慧珍進一步指出,依現行《人工生殖法》第13條規定,捐精者為匿名(只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其餘資料皆為保密。),「目前台灣捐精卵後代普遍不知自己的身世,一旦開放單身人工生殖,孩子出生後,身分證父親欄位將只有一條橫線,當孩子長大問:『我的爸爸在哪裡?』『我的爸爸是誰?』該如何回答?」
她表示,開放捐精卵生育已60多年的歐美社會,近年已有越來越多捐精捐卵後代集結發聲,尋求幫助及發出警語,歐美社會也開始日益重視「捐精捐卵後代」的人權及兒權。「英國法律因此早已在2005年刪除捐精者或捐卵者匿名的規定,讓那些透過這項技術誕生的孩子有權在滿18歲後獲知關於生父或生母的基本資訊。」
根據2020年WE ARE DONOR CONCEIVED SURVEY REPORT(「我們是捐精卵的後代」調查報告),針對481名受訪者(捐精後代佔95%,成年人佔87%,涵蓋15個國家)的調查,結果顯示71%的參與者同意「我的受孕方法有時會讓我感到苦惱、憤怒或悲傷」,其中近半數(47%)表示「有時會因為父母選擇使用捐贈者的精卵方式而感到悲傷、失望或憤怒。」哈佛大學醫學院2021年,對148名捐精或捐卵後代進行調查(78.7%在31歲以上),其中將近70%的捐精卵後代表示,社會不應鼓勵人們捐贈卵子或精子,南澳團隊研究並有近7成捐精後代因此尋求心理及精神治療。
解慧珍強調,我國已於103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立法,其中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人工生殖修法不應罔顧兒童權利,違反兒權公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新生兒科醫師:人工生殖製造3倍早產、低體重新生兒
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副秘書長單信愛指出,依國健署出生通報統計年報顯示,我國早產兒(<37週)占出生數比例從民國97年9%逐漸上升至111年之10.56%(110年試管嬰兒早產比例為30.4%,為全國平均10.61%近3倍),其中出生體重小於1500公克之極低出生體重兒占出生數比例由97年0.8%上升至111年之1.06%(110年試管嬰兒極低出生體重為3.1%,為全國平均1.06%近3倍),出生體重小於2500公克之低出生體重兒由97年7.66%上升至111年之10.74%(110年試管嬰兒低體重為27.0%,為全國平均9.5%近3倍),且有逐年上升趨勢。
「試管嬰兒的早產、低體重、極低體重比例均較全國平均高達近3倍,鼓勵試管嬰兒等於間接製造更多早產、低體重的孩子。」台東基督教醫院小兒科主任鄭弋也提到,早產兒因為各個器官不成熟,容易出現各種併發症,包括缺氧感染、腦出血、心臟問題、慢性肺疾病、壞死性腸胃炎。
鄭弋解釋,「子宮裡面是一個低氧的環境,人類的胚胎其實是設定在低氧的環境中成熟,所以早產兒是提早來到20%的氧氣環境中,這對他們來講是一個非常艱困的環境,器官發展也會受到影響,早產兒的肺到了成年,容易變成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另外在神經發展來講,早產兒學齡時比一般兒童更易診斷出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或自閉症,進而延續到成年;另外,一些低出生體重的孩子,成年後產生糖尿病的機率是正常出生體重孩子的2.5倍。」
她強調,人工生殖易產生早產兒或低體重的孩子,因此基於兒童最佳利益,應該要嚴格限制人工生殖的使用條件。「政府應鼓勵婦女適齡自然懷孕生產,而非透過一味鼓勵人工生殖製造更多早產、低體重新生兒,也讓已嚴重入不敷出的健保財務雪上加霜。」
「針對無法懷孕的婦女,收養其實不是下策...」
近日媽媽盟等3個團體委託學者專家所做7780份有效問卷民調顯示8成2(82.1%)反對代理孕母,7成3(73.5%)反對單身及同性伴侶使用捐贈精卵人工生殖,並呼籲解決台灣少子女問題,不應以犧牲兒童健康權益作為代價。
單信愛表示,人工生殖修法應符合兒權公約暨我國兒權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將捐精卵改為實名制,並應檢討鼓勵人工生殖的結果已造成早產、低體重新生兒比例大幅增加,以符應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基本權益之保障。
解慧珍也強調,「針對無法懷孕的婦女,收養其實不是下策,而是很好的取代方案。代理孕母是成人本位主義的態度,當我們堅持且呼籲兒童權益,第一就是重視兒童最佳利益,但如果在一個孩子受孕的開始就忽略了他的權益,純粹用成人的角度去看,製造的問題可能遠超過我們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