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公司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必須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在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此外,各類所得複雜,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負責人須注意扣繳規定,時常發現新設公司負責人因不熟悉法令而有所疏漏,其中以給付薪資、房租,與跨境店商B2B交易等,最常出現失誤。
另外,113年度每月薪資預扣所得稅額起點調高2500元,為新台幣88,501元,也就是民眾領薪若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月薪逾88,501元者才會被預扣5%所得稅金。
公司負責人辦扣繳應熟悉規定,以免遭罰
國稅局指出,稽徵實務上常常遇到新設公司的負責人因為還不太熟法令,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或扣取稅款後未繳納國庫,也沒有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導致遭受處罰;如負責人(扣繳義務人)已扣取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如未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恐涉嫌觸犯侵占稅捐罪。
國稅局近日就查獲轄內甲公司在111年3月設立,111年間給付員工薪資所得合計450萬元,卻沒有依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向甲公司負責人A君要求補扣、補報,並依違反扣繳及申報義務處罰。
國稅局表示,如果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111或以前年度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繳納稅款情形,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可減輕處罰。
公司給付租金、與境外電商交易,皆須扣繳並申報憑單
除了給付薪資所得漏未扣繳,公司給付租金給房東時,也要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扣繳憑單,據悉,實務上不少房東為了避稅,不讓房客申報扣繳或者希望房客低報租金,即違反相關規定。
公司給付租金所得,雙方租約通常會約定由承租人在付租金時,扣取10%稅款,所以承租人只會將10%稅款扣除後剩下的差額租金(約定租金90%)付給出租人;而其中扣取的10%稅款已經屬於國庫所有,若沒繳交給國庫,反而挪作個人或公司私用,負責人即因涉嫌觸犯侵占稅捐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不慎觸法。
不過,國稅局從今年起為期2年,也針對租屋熱區如捷運、學校周邊專案查核,估共將查核8,000件,希望維護租稅公平,想利用要求房客低報、不報逃稅,恐反遭補稅加罰。
時常出現疏漏的還有公司與跨境電商B2B交易,如向FB買廣告等,給付後也要在期限內扣繳並申報專用憑單;受到疫情影響,不少民眾待在國外無法入境,可能影響稅務身分認定,如居住者與非居住者適用稅率就不同,公司在辦理扣繳時也要小心。
113年薪資所得起扣標準調至88,501元
最後,財政部近日公布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將今年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起扣標準調高2,500元,成新台幣88,501元,意即月薪達88,501元才會被預扣5%所得稅金。
高雄國稅局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固定薪資時,薪資受領人如果要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額,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至於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的,扣繳義務人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5%稅款,每月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但仍要依規定列單申報。
另外,給付非固定薪資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時,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免予扣繳;達起扣標準者,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
國稅局舉例,A公司於113年2月1日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各80,000元及100,000元,因為甲員工年終獎金未超過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但A公司仍須記得依規定列單申報;而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給付時應扣取5,000元(100,000元×5%)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