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出爐的前瞻特別條例為舉債上限開了巧門

前瞻計畫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在5日正式三讀通過,全案照民進黨最後再修正動議的文字通過,晚間行政院長林全再重申,「這次提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是希望建立一個典範,這次是公共債務法立法成立以來,第一次提出特別預算是要受到公共債務法15%限制而沒有突破,這也讓很多人誤會以為我們的特別條例是額外舉債不受限制,其實我們是完全受到公共債務法限制。」

守護民主平台理事、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6日也在臉書上指出,三讀版本中,第7條寫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加上第15條沒有落日條款,所以未來不管是哪一個政黨作為執政黨,都可以提出特別預算,而且舉債不受公債法限制。

對此,行政院也大動作批評,指出在三讀版本的第二項,提及「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所以已訂出舉債上限,從此可以知道,「4年的舉債總額度再除以四年後,平均每年的舉債額度仍不可以超過15%」。

舉債額度成為政治算術

前瞻條例,真的按照行政院所說,受到公共債務法15%限制而沒有突破嗎?這樣解讀,並不完全正確。民進黨再修正動議所排除的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是,「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注意到了嗎?第5條第7項其實是規定「每年」的舉債額度都不得超過總預算與特別預算總額的15%,不過最後三讀通過的版本是只要在四年期間,舉債額度平均下來不超過15%就好,這樣到底是否符合舉債法限制呢?

在公共債務法當中,明定中央政府每年債額度不得超過預算歲出總額15%,未償債務占前三年GDP平均數不得高過40.6%,前者是流量限制,後者是存量限制,以此來做財政紀律的規範。誠如親民黨團在5日院會中不斷提及,特別預算已經常態化,又經常在特別條例中排除公債法限制,原本是因應重大需求與災變的手段,如今卻成為政府便宜行事的巧門。

林全說到的典範,恐怕只能說是在法條第二項提到,「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這不只是民進黨的修正動議,也是一開始行政院版就這樣寫明。而林全所謂的「有受到限制」,其實是模糊了每年與計畫期間這兩個時間單位。

徐國勇在6日回應劉靜怡時強調,「『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是一個在特別預算執行期間內,沒有排除公債法『每年平均』佔歳出15%流量及佔前三年平均GDP之40.6%存量之舉債上限的特別預算,因此絕對不會有債留子孫或額外舉債的問題。」這時,才強調是「每年平均」,極端來說,行政院可以在第一年就舉債60%,之後每年都不舉債,那麼四年平均下來,平均每年舉債額度就是15%。

排除公債法仍是財政自律嗎?

林全財政背景出身,使他在去年5月20日的就任演說中就提到,「我們的執政團隊必須擁有4大特質,才能不負人民託付,達成使命:善於溝通,協調民意,務實的解決問題;以創新、就業、分配與永續發展為主軸,確定施政優先次序,確實執行;遵守財政紀律,以有限資源,發揮政策的多重效益與團隊合作。」

一位前行政院高層在接受《信傳媒》專訪時就曾提到,「民進黨政府自己不敢提高預算,就用特別預算來迴避,再和大家說『財政穩健』,這簡直是往自己臉上貼金。」提到這點,這位前行政院高層更表示行政院自打嘴巴。他建議,如果評估過目前前瞻建設的內容真的是需要做,是為了國民基本人權,那就每年編列多一些預算,以理說服人民提高預算,不要騙人民是財政穩健,還規避限制。

行政院的回應也表示,第七條第三項提到,「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這一項又是什麼呢?這是規定,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三年度生產毛額平均數的40.6%。

目前,台灣的舉債存量一直在35%上下浮動,雖然2016年,中央政府的舉債額度比起馬政府執政時有所下降,但所謂的財政紀律,除了是嚴守公債法的規定之外,更應該試圖減少舉債的存量,才真的如前瞻計畫的目標,打造出下一代所需,且保持永續與區域平衡的基礎建設。

近五年中央政府舉債的流量與存量。(製表/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