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安全不能再忽視 台灣要立即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

社會議題

新竹「怡然自得人文生態工作室」辦理長年辦理寒暑假兒童營隊,但近期被發現負責人曾於營隊中犯對兒童性侵案,不過這樣的風險不只發生在營隊。

台灣教師性侵兒童案件頻傳,現行法律是否有漏洞?

桃園30年前曾性侵兒童的張姓教師,2017年又開了招收兒童的畫室。由中華民國踢拳道協會授證的林姓教練,曾兩度性侵,但受刑過後,依然擁有教練證。即使2020年時協會接獲投訴知情,但一直到2024年1月,林姓教練之資格仍然有效,可以用教練證取信於家長,開班教踢拳道。就算好不容易之後撤銷了林姓教練資格,依照現行法令,因為沒有教練證依然可以教體育,但仍難避免他開班教兒童。

今年,專職戲曲專業的某國立學校,調查證實李師至少對5位學生性侵、王師至少對兩位學生性騷擾。但李師和王師,目前依然可以在劇團或音樂團體中接觸到打工、實習或訓練、參訪的兒童。接觸兒童的工作百百種,真正有基本把關規定的佔少數。

教育人員和社政人員,尚未有不適任資料庫

澳洲對於與兒童相關工作的定義是,如果一個工作的內容是對18歲以下的兒童提供服務,工作會面對兒童,與兒童的接觸並非偶然,就是與兒童相關的工作。這樣的工作,遍及各種兒童營隊、道館、運動俱樂部、畫室、劇團、樂團、宗教兒童活動等……。

但真正有相關法規明定消極資格,且有建立不適任資料庫的,主要就是教育人員及社政人員。即使是教育人員及社政人員不適任資料庫,也曾無法互相勾稽。2016年,本會揭露曾性侵學生之狼師,後竟擔任台南某育幼院院長,引起社會譁然,才補上這個漏洞。

但是,對民間的兒童安全基本保障的漏洞,卻一直都沒有補上。部分兒童相關工作的業者,會要求求職者檢附俗稱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但這不是法律強制規定,而是業者自主,即使業者沒有要求良民證,也不必然有法律責任。

有良民證就夠了嗎?澳洲這麼做

有許多對兒少的暴力或性暴力行為,不一定會經由刑事程序處理,更多是由行政程序認定。比如說依照性平法認定的師對生性侵害,或依照兒少權法認定的兒童虐待。這些行政調查結果,都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而是在個別不適任系統中記載。因此,如果只看良民證,有時候會防不了狼師、防不了虐童者。

澳洲WWCC規定運行多年,值得參考澳洲透過《工作者篩查法》(Worker Screening Act 2020),規定了兒童工作證制度(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在這個制度之下,所有兒童相關工作者都要申請兒童工作證,且:

工作單位有義務查核受雇者是否持有有效兒童工作證(或已申請兒童工作證並進入審查階段),若違反義務,會受到刑事及行政處罰。

如果受雇者被除名,有義務告知工作單位,否則會被處罰鍰。

發證單位依法可以跨部會查詢多個資料庫,並定期審核是否有需要廢止工作證。

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帶來下列好處:

涵蓋充分的面向,避免掛一漏萬,在基本安全保障上去除漏洞。

簡化查詢流程,機關間無需定期勾稽,機構無需反覆查詢。

避免各機構直接取得受雇人員或運用人員之前科或其他違反法規實際資訊,兼顧個人資料保護。

人本教育基金會則建議仿照澳洲,建立台灣兒童工作證制度。獲取兒童工作證前,需先進行兒童安全訓練課程,後續並應定期接受複訓,確保兒童相關工作者都有基本能力及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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