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秘的先生任期交所董座有無違法?銓敘部這樣說⋯⋯

金融

金管會主秘邱淑貞於今年1月26日由原綜合規劃處處長調升主任秘書一職,為12職等,由於她曾任金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副局長、綜合規劃處處長,因此外界均肯定主委李瑞倉這項人事安排,然而近日在網路PTT上有人爆料,她的先生為期貨交易所董事長劉連煜,這項人事案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嫌,要避嫌的話,最好夫妻兩人之中必須有一人調離現職。

夫妻倆一個是金管會主祕,一個是期交所董事長,有沒有違法?

在PTT上的「爆卦」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指出,「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爆料的文章指出,劉連煜擔任董事長的期交所,根據期交法其主管機關就是金管會,太太邱淑貞擔任金管會主秘已經違法。

爆料的文章強調,期交所董事長、總經理依法皆為金管會所指派,因此期交所為金管會的實質的「直接隸屬機關」,尤其是期交所根據期交法第36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四分之一由非股東之相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因此金管會主秘邱淑貞也違反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期貨商也質疑,「這不是球員與裁判都是一家人嗎?」

爆料人刻意忽略:「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限制」這一條

期交所則大聲喊冤,期交所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也有但書條文內容「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期交所董事長劉連煜於2014年9月上任,比邱淑貞主秘上任時間還早了好幾年,爆料的人刻意在文章中忽略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限制。」這一條,這個心態很可疑。

2014年9月,法學權威劉連煜由學界轉入業界,接下期貨交易所董事長一職,而推薦人正是他同門師兄、時任金管會主委的曾銘宗,他們倆被外界稱為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的弟子,然而3年過後,劉連煜妻子邱淑貞才接下金管會主秘一職。期交所還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適用公務人員,期交所是公司制,董事長也不是公務員,應該不適用這個條款。

但亦有質疑,若只要是「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限制。」豈不是開了大後門?未來只要將親人安插到金管會周邊單位後,再坐上金管會管理職就好。

金管會主秘管得到期交所嗎?

銓敘部首席參事侯景芳表示,這些都不是重點,最重要是,金管會主任秘書一職,根本不是首長職,不是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中所指的「各機關長官」,他說,「主任秘書屬於金管會主委的幕僚,是幕僚單位,若邱淑貞也管秘書處,那根據第26條,她不能在秘書處裡面任用自己的親人。」他再舉例說,「若我自己在某個單位法規室擔任主管,就不能派任自己配偶進來。」

侯景芳表示,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規範的是首長,例如銀行局局長不能在銀行局內任用自己配偶等三等親人,但金管會主秘根本不是首長,「她是幕僚,沒有人事派任權,對金管會沒有,對期交所也沒有,因此並沒有違反第26條的問題,不論期交所是不是金管會隸屬機關,都和這個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