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昨(13)日依照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公告,大股東辜仲諒最新申報持股,持股總額達17.84億股,占中信金已發行股份總額8.87%,躍升成為第一大股東,這也是因應「藏鏡人條款」修法上路,首度對外揭露持股。
「藏鏡人條款」上路,辜仲諒公告持有中信金8.87%
金管會今(14)日針對此事解釋,最主要是因應,金管會在今年的1月30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也就是有關取得股份的申報辦法,將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從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調降至5%,並從今年的5月10日開始上路生效,其目的是要讓上市櫃公司背後藏鏡人股東無所遁形。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的是,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根據中信金的說法,大股東辜仲諒持有8.87%是長年持有,並非單一一次大量買進。
年報並未揭露大股東,金管會釋疑:年報是揭露單一法人或單一自然人
但若對照今年中信金年報所揭露的前10大股東,第一大股東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新加坡政府投資專戶,持股僅3.89%,第二大股東則是宜高投資持股2.38%;富邦人壽則持有2.36%,成為第三大股東,第四大股東則是新制勞工退休基金,持有2.07%,其餘都在2%以下。
由此可見,從中信金的年報當中卻未能見到真正的大股東持股情況,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則表示,年報規定主要是針對單一自然人或單一法人的前十大股東持股進行揭露;但外界仍質疑的是,究竟辜仲諒的持股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持有8.87%?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則表示,目前金控法則是規定,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共同或合計持有金控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5%,就必須要向本會來申報,若是超過5%後,每增減1%時也同樣必須申報;若是持股超過10%則必須事先核准。
辜仲諒持股大增,預告回中信金董事會?
童政彰說:「銀行局都有掌握具有控制力大股東,但是根據金控法規定,並不會對外揭露;而這次對外揭露則是因應證券交易法第43條的新規定。」
另外,外傳辜仲諒將計畫出任中信金董事,回鍋中信金董事會,童政彰則說,依照金控法規定,大股東持股5%以上至10%必須申報,持有10%則必須進行大股東適格性審查,需經過金管會核准;至於若要出任專業董事,就必須符合具有一定比例以上的專業董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