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華食品彰化北斗廠於去(112)年4月25日上午鍋爐冒煙失火,釀成9死14傷的慘劇,全案彰化地檢署於今年1月4日偵查終結,並認定該廠消防編組「形同虛設」,將聯華公司及其彰化廠鄭姓代理廠長、蔡姓經理及鄭姓課長3人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涉嫌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等罪嫌提起公訴。
監委葉宜津、王美玉今(22)日表示,經過調查發現,彰化縣政府怠未依建築法規定要求該廠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未督促該廠落實消防防護計畫、未依消防法第10條規定審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監察院糾正彰化縣政府。
另外,彰縣政府於事後清查轄內16家高風險食品工廠公安申報情形,其中有4家無申報紀錄,明顯怠忽職責,再加上未能切實要求該廠落實消防防護計畫,以及未依消防法第10條規定審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確有違失,
長達31年從未辦理過公安檢查申報,彰縣提醒1次就「撒手不管」
首先,聯華公司彰化廠於去年4月25日發生大火,因為防火門未關閉等因素,導致濃煙迅速竄升、阻礙救災,監委表示,該廠自81年間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到案發日為止,未曾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而彰化縣政府曾於93年間有函文要求該廠依建築法規定辦理申報,卻未持續追蹤並依法處理。
並且,根據「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早已要求主管機關就營業場所需全面清查及檢查,然而彰縣政府於監院調查時,仍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責任」飾詞試圖卸責,顯然彰化縣政府疏於執行轄內工廠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管理及檢查,罔顧公共安全。
未發現使用執照於法不符,導致消防安全圖說資料也未審查
聯華公司彰化廠建築物使用執照也與法令不符。該廠使用執照登載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此彰化縣消防局於災前未曾審查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資料。
然而,監委表示,該廠依建築法第5條相關規定其實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彰化縣政府既然已在93年函文要求聯華彰化廠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卻沒檢討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與法令不符情形,連帶未依消防法第10條規定,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核有違失。
自衛消防編組「形同虛設」,監委批彰縣未切實要求還辯解
其次,聯華公司彰化廠在災前並未落實對正式員工及自衛消防編組成員的防火教育訓練,其中自衛消防編組更是形同虛設。
根據消防法的規定,「自衛消防編組」是指在員工人數在10人以上的場所,至少需要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如果員工人數在50人以上,則需要增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組員需要定期進行滅火、通報和避難的訓練,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且要事先跟當地消防機關通報。
彰化縣消防局於107年、109年、110年及111年已多次建議該廠模擬夜間、假日人力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但卻遭無視,也未依消防防護計畫落實辦理,已違反消防法第13條規定,監委指出,彰化縣政府對此竟以:「依書面提供改善建議行政指導之方式,建議業者強化前揭防火管理相關事項,並不具有強制力」等辯解,顯見彰化縣消防局未切實要求業者落實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輕忽消防防護計畫對火災預防之重要性,任由該公司虛應故事。
大火釀9死14傷,監院要求持續追蹤受傷勞工狀況
除上述糾正案之外,監委葉宜津、王美玉也表示,聯華公司彰化廠管理權人任意變更不符設置規範要求的消防安全設備,且怠於修繕消防安全設備,導致火災時消防排煙系統未能有效啟動進行排煙,造成本國籍及外國籍作業勞工9死14傷,其中涉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火災預防設備,以及職災勞工後續保險給付、補償及重返職場等權益,因此也同時要求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勞動部、彰化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關於勞動本國籍及外國籍作業勞工9死14傷,其中1名勞工因傷勢嚴重,仍待失能鑑定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失能等級,監院要求勞動部及彰化縣政府須持續追蹤本案職災勞工後續重返職場及失能情形,提供協助以確保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