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爭議》其他國家也有藐視國會罪嗎?英法美日規範一次看

立法院

國會改革朝野攻防戰持續延燒,本週二(21日)院會焦點就是在一片混亂中,國民黨團和民眾黨團挾人數優勢,用舉手表決的方式讓在野黨版本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第25條,有關藐視國會罪的條文二讀通過,此舉引發不小爭議。

其他國家也有藐視國會罪嗎?英法美日規範一次看

根據立法院公開資訊,英國為內閣制國家,閣員由國會多數黨議員兼任,1921年制定《調查法庭法》,國會針對官員違法失職時,得決議進行調查並指派專人組成調查法庭,藉強制性司法程序,確保國會行使質詢、彈劾等權力。

英國: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法國: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歐元罰金。

法國雖為半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仍具有質詢權,國會得成立調查委員會,可採行傳喚證人、舉行聽證或調閱文件等不同方法進行調查。各常設委員會亦可舉行聽證會,並要求政府官員到場;若經委員會要求,部長亦須到會備詢。

依《國會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3項第1款、第2款規定,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歐元罰金

美國: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強制性質,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依「藐視國會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司法性及強制性。

日本: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本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

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第1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在野黨「藐視國會罪」版本

而日前在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在野黨版本則明文規範,「藐視國會」列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至第28-4條等,為完備立法院監督行政之權,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二讀條文規定,被質詢人違反上述規定,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值得注意的是,在野黨也增訂《刑法》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及第141-1條,若公務人員受質詢時進行虛偽陳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

在野黨稱這次推動的藐視國會罪就是仿效自美國,但其實廣義來說日前二讀通過的條文比美國的版本嚴格許多。美國是很標準的三權分立制度,美國的國會不能質詢行政部門,但是我國立法委員有質詢行政官員的權力,這樣變成是質詢再外加藐視國會,比美國的規範更加嚴格。

在野黨版本爭議在哪裡?何謂「反質詢」尚未明文規定

最後,在野黨聯手推動的藐視國會罪爭議又在哪裡?可以發現雖然完成二讀,但法案卻不夠周延,並沒有將「反質詢」的定義明文規定。國民黨今日上午召開國際記者會,現場外媒《德國之聲》就提出同樣質疑,詢問反質詢的明文定義是什麼?

曾任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長的國民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吳宗憲卻回應,之後都會把案例跟人民做交代,立法完成後會跟人民好好說明,似乎連黨內最懂法律的成員都還沒搞清楚反質詢的定義,這可能已經違反比例原則和法律明確性原則,這番言論也遭民進黨立委痛批「黑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