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四法修法》三法送院會處理 臉書等社群平台詐騙廣告終於有法可罰

立法院

立法院本會期延會至7月16日,打詐四法目標在本會期完成修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8)日分別進行黨團協商,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打詐四法部分條文進行協商,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商後送交院會處理,僅剩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還有待繼續溝通。

行政院5月9日公布「打詐新四法」,送入立法院審議,草案涵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修法草案,以及新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這四法分別已在6月初於委會員初審通過,部份條文保留黨團協商,今(28)日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召開黨團協商。

黑莓卡成詐騙破口,藍委呼籲雙重把關

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份條文在內政委員會協商時,國民黨立委許宇甄主張防詐措施應納入NFT,由於NFT屬於新興產品,主管機關並不明確、也無法可管,恐淪為新型詐騙工具;金管會則表示,NFT若屬於金融投資與支付性質,可透過虛擬資產平台管理方式納管,未來在虛擬資產管理專法可再有進一步明確認定,經協商後,最後仍保留條文送院會處理。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則針對「黑莓卡」防治措施提出修正動議,原因是電信業提供境外國際漫遊,並沒有實名機制,成為詐騙集團從事詐欺犯罪的破口,因此認為使用人必須向電信事業臨櫃做資料登記,等於強迫在國內就完成實名制登錄。行政院提出以護照號碼登錄,牛煦庭則要求除了護照號碼外,再加上護照持有人姓名雙重把關,最後照案通過。

根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初審通過,朝野立委聯手加重高額詐欺犯罪刑度,因詐欺獲益達新台幣500萬元,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若獲益達1億元,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另外,也規範具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未在台設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詐騙廣告,情節重大者,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包括TikTok、臉書、Google都在範圍。

第三方支付由數發部主管,附帶決議研議是否移轉至金管會

另外,針對《洗錢防制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28日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黨團協商,其中,針對《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目前現行規定第三方支付業者已列入規管對象,但民眾黨立委黃珊珊認為,應將第三方支付業者適用於金融機構規定,且統一全由金管會來管理,而非數發部,「因為數發部根本沒有能力管第三方支付業者的洗防業務!」

不過,金管會表示,現行的《洗錢防制法》已將第三方支付業者列入規管對象,只是沒有放入適用關於金融機構規定,第三方支付業者則依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若業者日均餘額超過20億元者,將由金管會納管;若低於20億元以下則由數發部管理。

民進黨則提修正動議,立委吳思瑤指出,此條文仍然將第三方支付業者視為非金融機構,但單獨將第三方支付業者新增一款,以標示對於第三方支付業者的管制對象;未來待法通過後,仍可討論第三方支付業者的主管機關事宜,最後協商通過。但附帶決議是,數發部應於修法通過後2年內會商金管會,並於6個月內就第三方支付洗錢防制業務移轉至金管會進行研議。

科技偵查法民眾黨團主張「億元洗錢大戶」應提高刑責,保留條文送院會處理

另外,民眾黨總召黃國昌則針對洗錢行為者的刑罰(第19條)提出意見。根據現行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此次行政院版本則劃分,洗錢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億元以上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黃國昌認為應提高刑責,因此民眾黨團主張,針對洗錢利益達1億元以上,應加重刑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強調,提高刑責並不是為了要抓「小蝦米」,而是要抓「最上面的首腦」;但最後對於刑度並未達到共識,因此保留該條文送院會處理。

針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草案內容,初審已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而針對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在本案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但必須受到控管,包括調閱程序、資料保存、銷毀監督及稽核事項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等機關訂之。另外,針對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的電信事業若違法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由於賦予檢使用M化車、GPS等偵查手段法律授權,但黃國昌認為,應於《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併案協商處理,加上最後協商時國民黨缺席,因此該案並未實質審查,最後召委鍾佳濱裁示,本案仍待繼續溝通、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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