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7月1日開始實施修正後的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做了許多重大修正,其中為了落實保障股東收益權,明訂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做出分配利潤的決議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分配。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在中國大陸新公司法及台灣CFC綜合影響下,中國大陸企業未來在盈餘分配時,須考量「股東會決議時間點、未來6個月內的資金存量和兩岸稅務的影響」三個關鍵考量。
考量一:股東會決議時間點--盈餘分配的時限從一年縮短為六個月
關於公司利潤分配的時限問題,過往係依循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規定,分配利潤的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在實務上,常見中國大陸台商企業經股東會決議分配利潤後,先帳列應付股息,待境外需要資金時,再進行匯出。新公司法已明定在股東會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後,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分配。徐曉婷補充,未來股東會之盈餘分配議案需要更謹慎,需要先估算資金存量及兩岸稅負。由於中國大陸無保留盈餘稅,中國大陸企業也可選擇不分配。
考量二:視資金存量決定盈餘的處理方式
由於新公司法對於盈餘分配時限的硬性規定,將降低集團資金調度的彈性。徐曉婷提醒,在年度結算後大陸企業思考如何運用年度盈餘時,需同時考量企業未來六個月內的資金存量是否充足再予以決定:
1.分配現金:若帳上現金足夠,則可在完成扣繳稅款後進行現金股息分配。
2.盈餘轉增資:若帳上無足夠資金,但仍要分配盈餘,可選擇盈餘轉增資,僅需準備扣繳稅款。屬外商投資企業者,按照財稅[2018]102號通知,可申請暫緩徵收所得稅。
3.保留盈餘:若帳上無足夠資金,亦可以先選擇保留盈餘未來再分配,目前中國大陸並無保留盈餘稅的規定。
考量三:兩岸對於盈餘分配的稅務影響
依據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受益實際支付之日。換言之,企業決議盈餘分配時不須代扣代繳,等到實際匯出時再進行扣繳。另,根據台灣於2023年起實施的CFC法令,在計算CFC的所得時,CFC所轉投資的非低稅負地區事業決議分配盈餘時,即須將該盈餘計入CFC當年度所得之加項。徐曉婷提醒,台灣法人透過CFC轉投資大陸企業,在中國大陸企業決議盈餘分配但尚未匯出前,即實現了CFC的所得而產生了稅負影響,故當股東會決議分配時即須同時考量兩岸的稅負成本。
中國大陸企業盈餘分配前,除了應按規定「彌補虧損、繳稅和提取10%法定公積金」外,在7月1日新公司法上路後,須同時考量未來六個月內的資金存量及兩岸稅務的影響。建議企業可以尋求外部專家,以較全面的角度給予在資金面、稅務面以及營運面較完整的建議,以供管理層做出較佳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