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強制退休可勞資協商立法 勞團力爭退休時間要握在勞工手上

勞工議題

立法院預定在12日二、三讀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要通過的版本,是在現行「雇主在勞工年滿65歲時,可以強制勞工退休」的條文上,增加「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的規定。

協商已是現行做法,沒有處理到最嚴重的問題

勞團們紛紛表示,現行的做法就是勞資雙方可協商延後退休,但實際上資方仍然是贏家,因為他們會與勞方以薪資打折或是其他條件來達成協議,否則就會強制解雇。

為此,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中華電信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多個勞團12日在立法院外提出訴求,包括:呼籲黨團與立委將《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拉下進行黨團協商;以及在勞基法第54條的修法上,應取消雇主強制勞工退休的年齡上限,讓勞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或者至少明文禁止雇主以較低的勞動條件續聘,或規定不能因此對勞工有不利的對待。

台灣鐵路產業工會秘書長朱智宇認為,難得的勞基法修法機會,卻沒有真正處理到現在最嚴重的問題。當強制退休的發動權還是在資方手上,勞工年滿65歲後,即便身心狀態和技術都還能繼續勝任工作,甚至勞工也仍然有意願繼續工作,但雇主還是有權利強制要求勞工退休。

而勞方可以結清勞工年資,減少退休金及特休上的成本,甚至可以以此要求勞工降薪續聘。

修法象徵意義高於實質意義,幫助其實不大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林莊周表示,坦白說,這樣的修法,象徵意義遠高於實質意義,對於勞工的實質幫助其實不大。

因為連前任勞動部長許銘春,在修法審查會議中都曾公開承認這樣的修法,跟現行規範和實務相同,只不過是把規定寫得更清楚,讓勞雇雙方可以透過勞資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也可以在退休後重新回聘。

中華電信工會罷工小組召集人莊福凱則表示,勞工都年滿65歲了還想繼續工作,無非就是因為有經濟壓力。

在美日韓等國家,也有許多勞工因為經濟因素在年滿65歲後還是得繼續工作;但在台灣整體的勞資關係中,無論在經濟或是議價能力上,勞工其實都非常弱勢。如果這次修法只是增加勞資協商可以延後退休年齡這一點,主動權還是握在雇主手上,對勞工工作權的保障一點都不利。

實施40周年,勞基法可以修得更好 

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顧問吳崇宇指出,在勞基法第54條的修法方向上,應該朝取消雇主強制勞工退休的年齡上限,讓勞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的方向修正,而非只是將現行可以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的現況條文化,因為這並無助於弱勢勞工面對雇主手握強制退休權時的繼續就業或協商議價。

勞團們最後也強調,今年是勞動基準法實施的40週年,隨著時間推進,勞基法有非常多該修得更好,更保障勞工的條文,包括提高勞工加班費率、將勞工加班補休的時數計算方式改成照加班費率計算,恢復勞工原有的七天國定假日,以及提高勞工舊制退休金的計算基數和新制退休金的提撥比率等等,都是勞工非常關心,且更迫切希望能通過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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