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中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昨(16)日院會開夜車再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針對洗錢金額達1億元以上的重大犯罪者加重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由於《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朝野仍無共識,將退回委員會重新審查。而科技偵查法源基礎,則改納入《刑事訴訟法修法》另訂專章,並三讀通過。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特殊強制處分」,規範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也得用「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科技偵查專法沒過,藍白支持刑訴法三讀通過
藍綠白三黨立委都支持科技偵查,也強調人權保障,但要以專法、行政院所提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來規範,還是要修刑事訴訟法,在當中訂定專章,從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乃至於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的朝野協商,均有不同看法。
民進黨團支持立專法、國民黨、民眾黨希望修正刑事訴訟法。立法院會昨天傍晚處理時,朝野黨團達成共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章。
三讀條文規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對第三人實施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三讀條文也規定,不得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實施當日不足24小時,以1日計。有再次或繼續實施的必要者,要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如果可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者,得於實施前,依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三讀條文明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的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放寬科技偵查,GPS、M化車追犯人
三讀條文明定,為調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對軍事上應秘密的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調查,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另外,參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的受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這次修法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的筆記權。
有關立法院昨(16)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完善打詐執法工具,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表示,包括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是行政院、司法院以及立法院院際合作所完成的法案,也代表政府重視人民真正關切的打擊詐欺犯罪議題,共同為國家打詐法制建立新里程碑,有效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建立民眾免於遭詐騙的安全社會。
洗錢防制法三大重點
陳世凱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重點有三:一、「強化虛擬資產服務監管,嚴杜以虛擬資產洗錢」,對於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或境外設立者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洗錢防制登記,卻提供服務者,將科刑責。另運用於金融投資或支付用途的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亦屬虛擬資產範疇需受規範。
二、「落實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監管,避免淪為洗錢管道」,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係受洗錢防制法規範明文化,且就未完成服務能量登錄而提供服務者,或境外設立而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服務能量登錄,卻提供服務者,明定刑責,嚴阻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淪為洗錢工具。
三、「提高洗錢行為罰則,加重法人責任,溯源追查洗錢共犯,犯罪所得沒收範圍擴大」,以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新臺幣1億元區分不同刑度,嚴懲其危害金融秩序之不法行為。
修正《刑事訴訟法》運用科技打詐
陳世凱指出,至昨天立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的修正,內容參照本院所提《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內容,賦予科技偵查方法法律授權基礎,包括運用GPS定位追蹤、以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以及熱顯像儀對室內調查等科技方法。
本院欣見立法院呼應本院對科技偵查法制化之積極推動,也特別感謝司法院於立法過程中的支持,積極回應社會對於科技打詐的期待,就法律體例的選擇,本院亦尊重立法院決定。
陳世凱表示,未來本院將會責成相關部會儘速完成後續相關子法的定(修)訂,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儘速盤點彙整「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期於明年能順利推動,共同建立民眾免於遭詐騙的安全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