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於2022年至2023年間爆發負責人暨園長之子毛姓教保員疑似對十多名幼童性侵害、性騷擾,昨(16)日監委發布新聞稿將調查台北市教育局、台北地檢署於案件發生開始,是否善盡調查職責,也指北市府3月發布該案行政調查結果新聞稿,既已作成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的行政處分,新聞稿卻不對外揭露該園名稱自相矛盾。
監委公布幼兒園名稱為「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以及涉案教保員的姓名毛畯珅,對此,台北市長蔣萬安今(17)日表示,市府配合監察院調查,也希望監院、NCC、衛福部能夠共同討論,有一個更明確的標準,讓地方政府在第一線執行有更明確的規範可以遵循。
衛福部下午緊急召開記者會,政次呂建德表示,《兒少權法》正在進行修法,將邀請媒體相關代表一同參與,修法前將先訂出媒體報導原則,預計1個月內提出。
《兒少權法》應保護受害人免遭受二度傷害
幼兒園狼師性侵、性騷多名兒童,甚至被搜查出600部犯罪影片,犯罪行徑令人髮指。
惟受限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資之訊」,兒少遭遇猥褻或性交就是其中一款行為,媒體無法報導幼兒園相關資訊,也出現民眾難以取得進一步資訊並加以防範的憂心,也掀起為加害者撐起保護傘的質疑。
不過,昨(16)日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解釋,沒有不得報導加害人的規定,而是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如姓名、影像、聲音,且幼兒園不屬於學校,因此可以報導幼兒園名稱。
16日稍晚,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更透過新聞稿表示,兒少權法第69條立法理由及精神,主要在於避免造成被害兒少身分資訊被識別而曝露其隱私,致造成二度傷害,而非為包庇加害人。
此外,如為避免加害人有持續侵害之行為,媒體自可依該條第4項規定,「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具有維護而少最佳利益之公益目的,媒體非不得報導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權責機關可循相關機制直接把關。
中央與地方不同調使媒體無所適從
卓榮泰今天(17日)在媒體茶敘更接力表示,大家不要誤解法律的原意,過去禁止與裁罰的原因,是當媒體在報導過程時,會指出被害人,或是容易讓外界比對出誰是被害人,強調法律是在保護被害人,不是保護加害人。
但實務上的是如此嗎?根據判決書,《鏡週刊》曾在2021年報導一起兒福機構爆虐童性騷的案件,結果隔月遭台北市社會局裁罰3萬元,原因正是社會局認為報導內容已足以識別應受保護之特定兒童及少年的身分資訊,《鏡週刊》也對其提出訴願及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敗訴。
當然,《鏡週刊》只是其中一例,相信從衛福部到行政院長的說法,不僅會讓媒體無所適從,更會讓人質疑,難道地方政府長期以來都誤解法律?到底在民眾知情權與兒少隱私之間的界線在哪裡?
衛福部承諾將一個月訂定報導原則
經過令人困惑的一天後,所幸衛福部今天(17日)承諾,兒少權法正在修法階段,將會邀集通傳會、媒體公會等代表,針對媒體報導該類事件應循之原則進行討論,並周延相關法令規範,讓媒體報導有所依循,此外,衛福部也會積極協助地方,共同精進兒少權益。
至於未來媒體報導該起性侵案是否能公開幼兒園名稱?郭彩榕解釋,監察院昨日新聞稿發布有公開名稱,就是考量公共利益有所需求,因此做適度揭露,但不希望網民過度揭露、公審,讓受害家庭遭受到二度傷害。
最後,除了媒體報導,家長幫孩子找幼兒園,如何不踩雷?不妨使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架設的「全國教保資訊網」查詢評鑑結果與裁罰紀錄,先進行初步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