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四法三讀》檢察官:肯定立法兩大進步 但科技偵查還有路要走

立法院

過去最高法院曾判決,一名海巡士官長以GPS查緝私菸,卻因此吃上官司、最終被判有罪,成為經典案例;但《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後,檢警單位用GPS、M化車追查犯人不用再擔心沒有法源依據。

立法院16日趕在本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上先前已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四法,對此,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整體而言,這次打詐修法有很大的進步,包括釐清行政機關責任歸屬以及讓科技偵查有法源依據可循。

打詐四法三讀,林達肯定:給予行政機關責任歸屬、科技偵查有法源依據

針對這次「打詐四法」三讀通過的整體看法,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向《信傳媒》表示,這次的立法算是有很大的進步,主要在於兩大層面的進步,第一個層面是,這次修法後可讓行政機關在管理層面上,有明確的責任歸屬及法源依據;第二個層面則是,針對司法查緝的科技偵查給予法源依據。

針對第一個層面,林達解釋,過去「劍青檢改」一直呼籲「行政管理先行」的重要性,因為行政機關如果沒有好好設計責任歸屬及法源依據的話,就等於前端都沒有好好管理、也沒有法律去管,因此形成各部會互踢皮球,他形容:「就像道路交通,線都不畫好,造成車子亂開,但卻要後面的交通警察去查,實在沒有意義。」

因此林達認為,基於這點,這次三讀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裡面就很明確地針對虛擬貨幣、網路平台業者、電信業者等給予法源依據,有了法源依據之後,各部會就必須認養,至少已經可以先釐清責任歸屬;只是目前母法仍是相當抽象的法令,接下來就看各部會對於相關子法的後續修訂,以及配套措施,「但至少我們可以開始了。」

第二個層面則是,因應新型態科技犯罪不斷升級,第一線檢警查緝也必須具備科技偵查工具,林達指出,不僅是打詐,包括詐騙機房、販毒機房、賭博機房、地下匯兌機房等,皆可能必須透過GPS、M化車、無人機等偵查手段辦案,但過去始終沒有法源依據,甚至過去最高法院曾判決,一名海巡士官長以GPS查私菸最後被判有罪,從此台灣變成犯罪天堂。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肯定此次修法,針對行政機關清楚的責任歸屬及法源依據。(攝影/徐岳鋒)

科偵法源改納刑事訴訟法,賦予檢警用GPS、M化車追犯人

林達指出,雖然最後並非以《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的專法形式通過,而是將科技偵查法源基礎,改納入《刑事訴訟法》修法並另訂專章,三讀通過,儘管不夠完美,但至少歷經6年,終於賦予了檢警單位用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

原先行政院提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由法務部為主管機關,其草案的立法重點主要是以科技方法追蹤位置、對行動通訊設備的調查、從室外對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間,為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以及明定不得調查軍事上應秘密處所的室內空間等。

但送到立法院委員會審查階段,朝野對於要以專法、行政院所提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來審查,還是要修正《刑事訴訟法》並另訂定專章,有不同意見,由於民進黨團支持立專法、在野黨則希望修正《刑事訴訟法》,最後朝野黨團達成共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拍板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章。

根據《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三讀條文,主要規範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也得用「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檢察官擔憂司法院心態消極,質疑能否主責「科技偵查」

由於《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專法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法務部;《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則是司法院。林達指出,由於過去司法院對於科技偵查的推動立法始終「擺爛」,什麼都沒做,而法務部身為偵查主管機關,終於逼出科偵法專法,且司法院對於專法也表態支持,「因此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最初認為,最好是另訂專法、讓法務部主管較佳。」

林達認為,科偵法專法與《刑事訴訟法》增訂專章的主要差別在於,第一,對於未來修法的展望性,若是以行政院法務部主責的科偵法專法,後續較能期待透過修法與時俱進;反觀,從過去的發展歷程來看,司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修法始終很消極。

林達解釋,司法院辦事人員主要為法官,基本上法官的專業皆專注在起訴之後的法院審理階段,至於起訴以前的細節,由於並非法官專業本質,因此法官不會偵查,自然也難以知道檢警單位所需要的科技偵查手段,「法律不足最先是要發現問題,但司法院難以發現問題。」

林達接著說,第二個差別則是,若由法務部主責,就能透過行政院召集,將行政院轄下的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NCC、金管會、數發部等跨部會召集開會回饋意見、互相協調;但如今科技偵查由司法院主責,由於台灣憲政體制為五權分立,司法院為獨立機關,如何能跨院召集?如何能了解實務上偵查單位的需求?如何能讓法律持續與時俱進?

「我們擔心的是,檢察官的意見很難反饋到司法院。」因此林達認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後,由司法院為主責機關,對於未來修法的展望性,恐怕會增加許多溝通成本,且不夠即時,恐也不利於因應科技偵查型態變動快速的情況。但整體來說,林達認為,至少目前科技偵查已經邁向有法源依據,「先走走看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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