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雄氣爆高雄市政府提起之損害賠償案(案號: 107年度重上字第97號宇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昨(7/17)日判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降低,本公司仍感遺憾。
本件氣爆案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詳細調查證據之後,業已認定高雄氣爆肇因於高雄市政府在民國80年間設置的地下箱涵違規包覆了本公司的地下4吋管線,因此判決本公司相關人員均無罪,且業經最高法院定讞在案。因此本公司將於收到民事判決書後,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以維公司信譽及股東權益。
2014年7月31日高雄氣爆事件發生之後,法院開始審理本公司是否應負法律責任之前,在當時的李謀偉董事長促成下簽訂代位求償協議,由本公司先墊付每位罹難者新台幣1200萬元(由罹難者家屬受領)。嗣於2020年間,本公司與相關同仁成立了「財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氣爆受難者社會福利基金會」,以愛心持續對受難者及家屬進行職業與教育訓練,並提供相關協助。未來,本公司將持續努力於ESG永續發展,並致力於「2030年減碳37%、零工安事故、誠信正直經營」三大目標。
本公司期盼最高法院釐清責任歸屬,還本公司公道,也感謝各界友人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