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29日發布202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政府推動打擊詐欺執行情形,審計部指出,詐欺案件發生數與財損金額仍持續增加,各部會應持續採取精進措施,其中,NCC雖在去年6~12月共攔阻詐騙簡訊444.6萬則、人頭門號停斷話1157門,但達成情形與原先目標相比仍不如預期。
立法院至今已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上先前已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四法,期盼各部會應盡速針對相關子法進行後續修訂以及配套措施,以利於有效打擊詐騙。
審計部點名NCC打詐不如預期,去年詐欺案近3.8萬件、財損88億
「打詐國家隊」主要是從4個打擊面向提出策略,包括內政部負責「識詐」、NCC負責「堵詐」、金管會負責「阻詐」,法務部則負責「懲詐」。
根據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統計,2023年詐欺案件發生數為3萬7984萬件、財損金額 88 億餘元,其中,案件數比上一年度的2.95萬件增加28.72%、財損金額也比上一年的73 億餘元增加21.17%,顯見詐欺案件發生數與財損金額仍持續增加。
行政院於2023年6月9日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預計2023、2024年將投入14億餘元預算,去年底合計決算數為8億餘元、預算賸餘696萬餘元,執行半年期間以來,成效包括透過電視及網路等教育宣導總計觸及3億餘人次、攔阻詐騙簡訊444 萬餘則、人頭門號停話1157 門、查獲電信詐欺集團數1354 件等。
但審計部點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擔任「堵詐-電信網路」的統籌機關,訂定「每年攔阻簡訊3000萬則」、「每年人頭門號停斷話5000門」等2項分項指標,但NCC針對分項指標未配合滾動修正,去年6至12月合計,攔阻詐騙簡訊444.6萬則、人頭門號停斷話1157 門,占分項指標目標值僅14.82%、23.14 %,達成情形未如預期,認為應持續精進堵詐措施。
警示帳戶聯防機制成功圈存比率偏低,逾9成財損金額被轉出或提領
針對內政部,審計部報告中提到,為了及時攔阻受騙款項遭歹徒提領,目前已建立警示帳戶聯防及疑涉詐境外帳戶預警機制,但根據統計,警示帳戶聯防機制第一層帳戶(受害人匯款帳戶)成功圈存金額占詐欺案件財損金額比率未達1成,超過9成財損金額已被提領或轉出至其他帳戶(第二層以上帳戶)。
審計部指出,第二層以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占比明顯偏低,加上公司法人等帳戶多數也未經設定警示帳號,不利阻斷被害款項流出,審計部認為,內政部應該研擬解決執行問題,或研議訂定相關認定標準供受理報案警察機關基層員警遵循。
另外,部分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未及時在165反詐騙系統平臺開立案件,且刑事警察局也未定期追蹤165反詐騙系統平臺轉介案件後續辦理情形,不利案件偵辦作業;另外,部分網路涉詐案件也沒有依照規定落實165反詐騙系統平台填寫涉案網站資料,不利於蒐集通報詐騙網站、違規投資廣告,即時阻絕詐騙發生。
涉跨境電信詐欺引渡國人回台受審,但礙於境外取證不易、不利後續追訴
在法務部部分,審計部指出,雖然法務部成立打擊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台會議,與多國洽簽司法互助協定,已首度成功引渡在外涉跨境電信詐欺案國人返台受審,但因未能在引渡時,將案卷資料及犯罪證據等隨著犯嫌回台,或受限於證據能力不足等情事,不利於後續追訴及審判作業。
且為了因應詐欺罪案件遽增,法務部推動以臨時人員方式增聘檢察官助理,但審計指出,部分檢察官助理並未專責偵辦詐欺案件,或就任後未滿半年,已有1成多的人員離職,異動頻繁,不利強化偵查輔助人力。
另外,法務部為了提升打擊犯罪效率、追緝金流效能,去年9月建置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台,截至今年4月底止,該平台已針對38家銀行(含郵局)、9家電子支付業者及23家信用合作社,完成介接。
但審計部認為,該平台並未涵蓋農漁會、第三方支付業者,根據臺高檢說明,由於各農漁會分部家數眾多(1159家),須逐一進行專線網路連線架設及功能測試,目前仍在持續建置中,另外,第三方支付業者也因眾多且規模不一,需逐一與業者簽訂契約,較為繁瑣耗時,這顯示平臺介接機構仍不夠全面,恐產生無法阻斷不法所得移轉、影響查緝成效情事。
金融機構示警帳戶連年增加,虛擬資產業缺乏法律監管
除此之外,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21至2023年度詐欺案件發生數分別為 24724件、29509件及37984件,連年增加;而金融機構警示帳戶也同樣連年增長,根據金管會統計,2021至2023年金融機構警示帳戶總戶數則分別為64678戶、90813戶及118356戶,呈現增加趨勢。
審計部指出,金管會陸續推動多項阻詐措施,但本國銀行期間仍發生銀行行員勾結詐騙集團,審計部認為,金管會應積極研議強化共通性偵防及防範作業原則,並督導金融機構精進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機制。
另外,為了加強監管虛擬資產業者,金管會已訂定相關指導原則,但審計部指出,相較亞洲鄰近國家,針對虛擬資產業者仍缺乏統一的法律監管規範,其監理強度有待強化,建議應積極完善相關法制建構,來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