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國際會計準則幫解套? Uber是仲介不是計程車

共享經濟

Uber到底是媒合平台還是汽車運輸業?相關論戰在Uber於今年4月「合法」與在地合法車業者合作之後止息,不過隨著美國會計準則(US GAAP)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新制在2018年上路,共享經濟相關企業的財報數字將會大變臉,但同時共享經濟的企業「定義」也會出現大翻轉。

GAPP新制對科技業財報影響大

美國企業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US GAAP)新制將在2018年實施,美國上市公司都必須在明年遵守新的準則,至於非上市私營企業則從2019年開始遵照新規,由於新規定調整了企業營收的計算方式,因此將對部分科技公司,尤其是像Uber這樣模式的「共享經濟」公司的財報呈現出現巨大影響。

根據《Financial Times》報導,Uber在今年第一季的營收為34億美元,但在新規則之下,同一期的營收將直接砍半剩下15億美元。為什麼會出現這麼大幅度的減少?主因在於新標準中,Uber這類的公司被視為「仲介」,也就是說,公司只能將向司機抽取的傭金計入營收,至於過去乘客所支付的費用不能再被視為營收來源。

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乘客乘坐Uber一趟車資是200元,Uber給司機180元,自己抽取20元做為傭金。在過去財報上會顯示Uber的營收是200元,不過在新規之下,Uber只能將傭金收入視為營收,因此在財報上的營收只會顯示為20元。

換句話說,Uber這類模式的企業在財報上顯現的營收數字將會大幅減少,市場擔心屆時可能影響股價。不過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會計師李宜樺強調,事實上企業的獲利並不會因為會計準則改變受到太大衝擊。承上述例子,若Uber的營業成本是5元,過去Uber的獲利是15元,在新規之下,傭金收入減掉成本,其實Uber的稅前淨利還是15元。

國際會計準則認定Uber是仲介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所採用的IFRS新制第15號公報也要在2018年上路,為了讓兩大會計準則之間的差距縮小,事實上IFRS 15和US GAAP間有著類似概念,企業的營收認列部分都會有所調整。

有趣的是,過去Uber在台灣鬧得沸沸揚揚的抗稅風波,就是因為交通部認為Uber在台灣子公司宇博是汽車運輸業、提供叫車服務,勞務提供和使用都在台灣,所以應該依乘客的車資來繳納營業稅。不過,宇博則認為自己只是提供線上服務的「媒合平台」,因此只以傭金那一部分計算應繳納營業稅和營所稅。

到目前為止,宇博仍積欠新台幣2億元稅金。相關變動會不會牽涉到Uber在台灣的稅金認定爭議?李宜樺認為,基本上這還是得回歸到主管機關怎麼解釋,不過以兩大國際會計準則的大原則來看,類似Uber這樣的商業模式的確被視為仲介者的角色,Uber只是提供一個平台讓司機、乘客媒合,因此在財報上只能認列傭金收入。

兩大會計準則的新規定雖然讓Uber在財報上的營收數字變醜了,但反過來看,對這類的商業模式在會計處理上也提供更明確的定義。李宜樺提醒,新興型態的交易模式愈來愈多,當現在的準則沒有辦法適用,就會有新的解釋令或修正出來,在判斷上都得更細膩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