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圓共融 管理保障新紀元

政府政策

面對社會型態和價值觀念的改變,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和管理規範亦應與時俱進。考試院透過修正服務法、保障法及研修協會法,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同時,也在義務的規範中尋求平衡。

「社會型態和價值觀念不斷在改變,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和管理規範,難道不用跟著變嗎?」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公務人員的人事法制,就像這些規矩,而公務人員的權益和義務,就如同方圓。考試院在確立公務人員人事法制政策方向時,不僅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同時也在義務的規範中尋求平衡。

然而這些規矩方圓,在不同時代的價值驅動下,確實不能夠一成不變。公務人員是領人民俸祿的公僕,但也是全體國民的一分子;在民主體制與人權價值的演進下,個人權益也應該隨之提升。接下來讓大家瞭解,這些年考試院團隊在公務人員權利義務方面所做的努力。

告別威權,職務關係新面貌

2022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的服務法,是這部法律自1939年10月23日制定公布後首次全文修正。由於長達83年沒有全文檢討,以至於原本的法條中,有許多不合時宜的規範及用語。第13屆考試院為推動本法全文修正,可以說是煞費苦心,所幸終能凝聚各界共識來完成。

「某位具有攝影專業的公務員,時常於休假期間探索各地景點拍美景照片,並有出版社願意協助出版攝影集。這樣的行為會不會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呢?」

本次修法,對公務員兼職規定做了修正,明定公務員於公餘時間經權責機關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以及在不妨礙本職工作等情形下,可以在公餘時間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相關規定。這樣的改革舉措旨在應對時代變遷,使服務法更符合時代需求,也讓公務人員能更好地發揮個人特長。

隨著修法,考試院也配套訂定「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針對公務員從事執行職務以外的事務而需經機關同意的兼職情形,明確規定相應的申請和例外程序,同時提供兼職申請書的應載明事項及範本(如圖1)。因此公務員可以將自己拍攝的美景照片授權給他人出版攝影集,並收取版稅

另一方面,本次修法也對公務員經營商業範圍及投資規定,進行合理的檢討修正,同時對於新進公務員在到職前,有經營商業或投資與所任職務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情形,新增解任登記、將投資的股份或出資額辦理轉讓或信託作業的緩衝期間規定。這些修正都讓相關規定更符合現代社會的型態,但不會影響公務員對本職工作的專注推動。

「公務員可以用個人身分公開發表意見嗎?可以使用機關名稱和職稱,公開發表自己承辦業務的經驗嗎?」

過去的服務法,對於公務員發表意見做了很嚴格的規範,但在言論自由的價值下,顯得不合時宜。因此這次服務法修法,也重新定義公務員對外發表言論的界線,考試院並依此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此一辦法釐清了「職務言論」的範疇,明確規定為「以代表服務機關名義、使用服務機關名稱及職務的發言為限」。也就是說,如果不在這個範圍內,公務員可以自由公開發表個人意見,不受到身分的影響。但如果是屬於「職務言論」的範疇,機關也可以對發表的原因及內容等適當性加以審酌後,再決定是否同意,以及限制發表職務言論不得超過機關同意的範圍等情形(如圖2)。

此外,在這次服務法修正當中,考試院為落實「公教研分途」的原則,也讓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能夠排除適用。同時為滿足公營事業機構的發展需求,並綜合考量教師的本職教學及研究任務,增訂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的人員、以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其經營商業禁止及兼職等相關事項,得由主管機關另行規範。這一系列的調整,是為更加靈活地滿足不同機構和人員的需求,同時保障公共事務的運轉和研究教學的品質。

設定框架,有加班就有補償

「有些機關經常在假日舉辦活動,讓公務員需要在假日加班,加班費領得到嗎?如果不領加班費而是採用補休,但補休沒用完時調職到其他機關,原來的加班補休還能用嗎?」

有關公務人員工時及加班補償的規定,讓我們先回到2019年11月29日,當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消防人員工作時間勤一休一的違憲問題,作出釋字第785號解釋。這涉及到服務法、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和保障法的規定,因為沒有對於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公務人員的工時及加班補償等事項,設定必要合理的框架性規範,大法官認定不符合憲法保障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的意旨。

所以銓敘部及保訓會根據該解釋內容進行全面性檢討,並與人事總處攜手合作,透過多次溝通討論達成共識,以確保政府業務推動需要及公務人員權益的衡平(如圖3)。

在2022年6月22日最新修正公布的服務法和保障法中,明確規定公務人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等勤休重大事項,對於業務性質特殊輪班輪休公務人員,則是考慮他們的工作特殊性及差異性,設計出一套符合憲法中有關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的框架性規範,並給予相關主管機關權限,於維護公務人員健康權的原則下,分別訂定各類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

此外,加班補償明定應以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為原則,行政獎勵為例外;其中補休假部分,則應以休畢為原則,例外結算計發加班費,而且陞遷或調任而未休畢的補休假,可以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為應實務運作彈性,對於加班費則是明確授權行政院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的級距及下限等框架規定。各主管機關在行政院所定框架下,依其業務特性,採取適當補償方式。

透過這次服務法及保障法的修正,為公務員打造了工時及加班補償堅固保護網的開端,所以當公務員被指派在假期辦理活動,屬於加班,應核給加班費,或是為期2年的補休假期限;如果將來調到其他機關時,沒有用完的補休也可以帶著走(如圖4、圖5)。

 

關懷照護,職務意外好安心

「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活動中,不小心受傷住院,但自己沒有個人保險,這下子住院費該如何是好?」

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受傷,可以申請慰問金。慰問金制度創設於1994年,當初主要是為了應對各機關學校各自辦理的意外保險,投保金額及對象不一,且支付保險費卻未獲相應比率的理賠金額等問題,無法全面照護員工的權益,因此建立失能、死亡慰問金制度,後來於2001年新增受傷慰問金,逐漸擴大保障範圍。

2017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的保障法,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時應發給慰問金。為因應這一修訂,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2018年6月27日修正「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更名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同時參酌保險法相關規定和實際操作,明定「意外」為「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為各機關提供更為明確的執行標準。

然而,由於「危險」一詞的認定在實務操作上引發了爭議,例如騎乘公務車摔倒,難以確定是因外在危險還是個人疏失所致。第13屆考試院基於照護公務人員的立場,並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與資源合理運用,請銓敘部與人事總處、保訓會組成法制工作圈,就實際發生意外的情況詳加討論,也與各機關就實務經驗及財務面進行意見交流,決定在2021年4月16日修正刪除「危險」一詞

這意味著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不論是外部危險還是個人疏失所導致的傷亡,都可以請領慰問金。同時新增對於受傷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的情況也可以發給慰問金,以及調增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的發放額度,體現了更全面關懷公務人員權益的精神

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現今國人醫療保健支出逐年上升,個人所需負擔的照護費用也增加。再加上子女教養等其他生活所需支出,慰問金發放額度仍有不足。為因應這些變化,2024年1月12日再次修正慰問金辦法,全面調增慰問金發放額度,這次的修正除執行危險職務發生意外致全失能或死亡慰問金,由原來新臺幣6百萬元調增至1千萬元外,其他事項額度原則均調增1倍,並就受傷慰問金進行部分簡化整併及區分(如圖6)。

四手聯彈,共譜團結協奏曲

為回應各界對於公務人員結社的訴求,考試院針對協會法提出五大理念。這項修法草案,不僅希望促進公務人員之間的組織合作,更盼為同仁發聲和爭取權益,提供更為有力的平台。

此次協會法的修正草案,首先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不僅有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和各直轄市、縣(市)的協會,還新增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可以籌組協會。這樣的調整有助於更全面、多元地滿足不同層級機關內部的需求,更加貼近基層公務人員的實際情況。

其次,增設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模式,特別針對警消等適用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律的人員。這種設計能夠更好地結合相同專業屬性的特種人員,使其能夠共同籌組協會,增進團結力量,同時為特種人員的特殊需求提供更為細緻的關懷。

第三,下修協會成立的會員人數門檻,將原本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及直轄市與縣(市)的協會會員人數門檻800人大幅調降。這樣的調整有助於鼓勵更多協會的成立,讓更多的公務人員參與不同類別、層級的協會組織,實現更廣泛的協作和溝通。

第四,擴大協會提出建議、協商和參與事項的範圍,不再侷限於權益相關事項,更涵蓋業務績效評核、訓練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等多方面的議題。這樣的調整使協會在影響公務人員的多方面事務上能夠更具參與性和發言權。

最後,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對於違法對參與協會事務人員作成不利處分的機關,銓敘部將根據確定的行政救濟結果,通知其上級機關依法處理。這一舉措確保了協會內部運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建立了保護同仁的機制(如圖7)。

惟協會法修正草案在2023年10月送請立法院審議時,未完成修法程序,本院於2024年7月再次將新修正版本會同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將持續與各界溝通,爭取更多支持,讓協會能充分發揮積極性功能,更有效地代表並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

優質環境,提升服務好品質

這一系列的改革,包括修正完成的公務人員兼職、職務言論、工時、加班補償及慰問金相關規定,以及未來協會法的修正方向,無不體現政府對於公務人員權益的重視和關懷。這些舉措不僅是對過去制度的回應,更是對當前社會變革的適應和未來需求的預見。考試院期望能夠與公務人員攜手合作,共同打造一個更好的工作環境,進一步提升公共服務的品質,讓社會各界都能從中受益。

全稱簡稱對照表

本文作者為銓敘部法規司科長邱瓊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林珊如科長為協作人員,授權轉載自《國家人力資源論壇》。更多精彩內容,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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