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還算是正義嗎?

司法改革

(讀者投書-作者為李俊毅,前民進黨副秘書長,現為台南市長擬參選人,本文不代表《信媒體》立場)

如火如荼的司法國是會議正在進行,對曾受司法不公對待的我而言,感觸特別深刻。

當年,我成為特偵組第一號偵辦的對象,檢察官大張旗鼓的辦案、媒體大肆渲染的報導,我成了貪污嫌疑犯,幾乎摧毀了我的政治生命。有一次與妻子去吃台南的肉丸,坐下來時,隔壁桌的年輕人交頭低語說:「那個就是A錢貪污的立委。」我當場吃不下,妻子也流下眼淚,儘管後來終還我清白,但傷害已造成,Justice delayed justice denied 遲來的正義已經不是正義,我也無法對這些枉法亂判的司法官提告,針對錯亂判決、惡意起訴,台灣實在無任何的修正機制,只能任憑司法的折磨凌虐,這是台灣的悲哀。

司法官有退場機制嗎?

司法官與公務員一樣,皆是經過國家考試而錄用,但司法官的責任更重,因為很多人一輩子的心血,就靠一紙判決決定了生死。但法官們也有結案壓力,有時為了快速結案,罔顧當事人權益草率判決的情況時有所聞,但詭異的是,公務員有不適任退場機制,但這些以工作負擔為由而所造成的判決故意或重大瑕疵的法官們卻沒有,公平嗎?

目前國賠法13條所主張:「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表面上看來,這個法條讓錯判的法官可用此法追訴,但問題來了,它的但書在於「經判決有罪確定」,官官相衛,依台灣目前現況觀察,「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那除非收賄賂司法官人贓俱獲,否則根本不可能!

很多人一輩子就打一兩個至關重要的官司,一拖數年至數十年都大有人在,當事人是否活著都是未知數,如果不幸又遇到冤錯判,一輩子都在司法的折磨中無法脫身,但由於國賠法13條,對錯判的司法人員又無計可施,抱憾終生的大有人在。目前,民進黨在立法院佔有人數優勢,更應該好好修改這些錯誤條文,對民眾而言,審判責任制,才是終極的司法改革目標。

審判責任制,才是司法改革終極目標

當年,我卑微的站在法庭上,面對著這些操縱我生死的法官們,我心理想著,以前讀書時,實在選錯科系,司法人員既可審判,又領高薪,也沒有公務員的限制與責任,真是太好的職業!

但正因沒有退場與罰則,司法人員常常憑一己之見或過度的偏執,而出現冷血或違背常理的判決。我建議,一定要改為審判責任制,修改國賠法13條:「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與權利,究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也就是說,故意或者重大違失,即可申請國賠,其參與其中之司法人員,只要有上開故意或重大違失,一律負連帶責任。否則猶如「司法官金鐘罩」無堅不摧。

羅馬帝國的興盛,來自於他們的同理心,當時,他們的皇帝要求工程師必須在她們建造的橋下待上一段時間,以確保橋的安全無虞。同樣的道理,我認為司法人員也必須以同理心來對待當事人,才不會流於酷吏與法匠。

這次國是會議,主軸就是強調司法改革,給人民更具有信心。公平的司法,是新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否則就像我的冤案,經過多年後,依舊被人提起,儘管無罪,但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修國賠法13條,讓冤錯判的法官無法繼續執法,需肩負賠償責任,才能讓審判品質提升,讓這次的司法改革不流於口號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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