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一審判12.5年重刑 立委吳宗憲建議提行政救濟

司法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貪遭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並於同日遭內政部停止縣長職務。林姿妙成為台灣地方首長中,首位因「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的案例,引發法律及政治層面的廣泛討論。

對於林姿妙遭停職,曾任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坦言,這明顯是立法層面的疏漏。建議林姿妙收到內政部的停職行政處分後,可以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提出行政救濟。

吳宗憲表示,2009年《貪汙治罪條例》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後,忘了回頭修正《地方制度法》78條,造成更重的圖利罪是二審有罪才停職,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一審有罪就停職,林姿妙確實是因立法層面的疏漏所致。縣市首長在《地制法》78條是判五年以上重罪才停職,財產來源不明是五年以下的輕罪,卻是一審有罪就停職。

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宣判,宜蘭地院判決因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六年。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三項罪名中判最輕,但卻因該罪遭停職。

內政部依法停止林姿妙職務

內政部表示,此次停止林姿妙職務的決定,完全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根據該法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中特定罪名,一審即判有期徒刑,內政部必須依法停止其職務。內政部強調,該規定旨在確保廉能政府運作,並無政治操作之考量。

然而,針對林姿妙因「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而被停職,法律界及政治人士質疑該條文是否存在立法疏漏,尤其是與其他罪名的處理方式相比顯得矛盾。例如,圖利罪需二審定罪才會觸發停職,而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僅需一審判決便須停職,儘管其法定刑相對較輕。

國民黨批評停職決定為政治操作

國民黨立法委員吳宗憲受訪時表示,林姿妙因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停職,是立法上的矛盾與疏漏。他指出,該罪名在2009年增訂,但當時並未同步修正《地方制度法》,導致輕罪與重罪在停職條件上出現不一致。吳宗憲批評內政部以此為由火速停職,顯然帶有政治考量,並建議林姿妙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他進一步強調,《地方制度法》應重新檢視,以避免未來再出現類似問題。他呼籲司法機關在審理過程中能維持公正,並提醒社會大眾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要對尚未定讞的案件妄下定論。

法律人士質疑條文設計不周

法律專家指出,財產來源不明罪需建立在收賄或圖利罪成立的基礎上,然而《地方制度法》卻允許該罪在一審階段即觸發停職,與圖利罪二審才停職的規定形成矛盾。此外,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僅為5年以下,卻與需判刑5年以上才停職的一般犯罪規定相抵觸,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專家也提到,《地方制度法》於1988年制定,而財產來源不明罪則於2009年加入《貪污治罪條例》。立法機關未能同步修正《地方制度法》,確實存在法律設計上的遺漏,這或許是此次爭議的核心原因之一。

林姿妙案引發地方政治震盪

林姿妙自2018年擔任宜蘭縣長以來,施政表現頗受縣民肯定,特別是在農業及觀光領域的推廣。然而,她的貪污指控自競選連任期間即成為焦點,多次遭司法機關調查,甚至因偵查不公開原則屢被質疑未審先判。

雖然林姿妙於2022年高票成功連任,但此次一審判決與停職決定對宜蘭地方政治造成巨大影響。藍營人士表示,林姿妙的支持者對此結果感到不滿,認為司法程序與政治操作交織,影響公正性。

司法公信力再受檢驗

林姿妙已宣布將進一步提出上訴,尋求司法救濟。林姿妙案凸顯了《地方制度法》與《貪污治罪條例》之間的法律衝突,也讓司法公信力再度成為焦點。不論後續法律程序如何發展,此案勢必對地方政治與全國立法帶來深遠影響。(本文初稿為信傳媒使用AI編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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