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定居的14萬陸配注意!3個月內未補繳「喪失原籍證明」恐遭撤銷定居許可並除戶

兩岸議題

近日媒體報導,不少來台多年的中國籍配偶,陸續接獲移民署通知,必須補繳「喪失中國大陸原籍證明」,由於日前陸配亞亞、小微、恩綺等人才因宣揚中共武統言論遭移民署取消在台居留權後,政府此舉引發不少陸配產生疑惑與不解。

移民署8日說明,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力義務重疊或衝突,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3個月內繳附,逾期未補者恐被撤銷定居許可和除戶。

移民署強調,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之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該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之解決方案。

陸配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應於3個繳交

針對近日有陸配收到移民署通知書,要求要求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今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依照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要取得台灣的身分證,必須放棄中國的戶籍跟身分,把證明交回移民署才算完成整個法定程序,相關查清規範還是要主管機關。

移民署下午回應,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了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辦理。

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表示,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3個月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

為避免具有兩岸戶籍,未補恐被撤銷定居可

依據相關規定,逾期未補者,將被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台灣戶籍登記。

不過,撤銷戶籍後,若當事人原居留事由仍存在,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重新申請長期居留。

移民署說明,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故於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兩岸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之重要基礎。

而「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即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該如何申請?根據海基會過去貼文,大陸地區人民必須先在中國當地縣(市)辦理涉台事務的註銷戶籍證明公證書,敘明在台灣使用,之後將「公證書正本」送交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後,再持向台灣主管機關使用。

惟該規定於2004年即修訂實施,為何在陸配武統事件後,才再進行清查,時間點相當啟人疑竇。

back to top
navbar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