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業9月納管》民間要求立專法 金管會堅持以《金保法》納管:目標一致、手段不同

債務陷阱

融資市場亂象頻傳,不但利率高於合理範圍,還涉及空白本票、資訊不透明等問題,立法院財委會今(22)日召開融資公司法公聽會,探討是否應另立《融資公司專法》,但金管會主張當前先依《金保法》納管具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就可以了

代表民間的律師團體質疑納管範圍過窄、效果有限,無法實質遏止市場亂象,要求應該立定融資業專法,才有效用,若民間版本有何不妥皆可提出討論,而非以《金保法》子法抽象地納管

對此,金管會與銀行局說明納管原則與執行難點,最後仍強調以消費者保護為核心,堅持以金保法、分階段納入管理,但社會各界與朝野立委皆對於目前法律架構是否足以應對現況,仍有高度關注與質疑。

金管會稱金保法將可納管9成,律師質疑計算基礎不明

融資業者業務亂象頻出,規避民法如利率上限、利息不得滾入再生利息等規定,依照目前有法院裁定的案件,融資業者的利息高達4.50%,用複利計算,甚至再巧奪各種名目來收取其他費用。

此外,部分業者要求債務人借貸之際要簽下空白本票,導致40萬元的借貸,業者卻自行填載60萬元本票,定型化契約也時常不給。導致相當多弱勢處於緊急、吃訊不透明的狀態下,陷入更大的借貸漩渦,翻身困難。

針對此次公聽會,金管會提出報告指出,針對納入管理的範圍及授權子法內容進行法規預告,預計會在114年6月30日前正式公布。第一階段將公告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等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的分期付款買賣等或其他類似融資性質的服務;預計114年9月起正式納管,屆時納管之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規模市占率可達9成。

不過,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林永頌律師質疑,金管會所謂的依金保法可管轄到市場9成,其計算基礎到底為何?金管會根本不知道台灣融資業者到底有幾千家。

他直言,「納管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沒用的」,金管會計畫一年納管的融資公司才40家,雖然並未確切統計,但全台恐有超過2000家的融資業者,同時也不是只有公司,有很多代辦、借錢的都是個人,並不在金管會納管範圍中,「所謂市占率可達九成,根據什麼?拿數據給我看」。

僅納管金保法無效果,監管不做、後續處理爭議有何意義?

林永頌續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主要有三個概念,第一個為第11條之3,需受害者去進行告訴,給予民事賠償。對此,林永頌坦言,這對富人投資發生問題時還有可能,但弱勢者是不可能有能力進行告訴的,上游行政管理不做好,反而容易導致司法下游堆一大堆案件。

再來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管會報告提及,金保法規範面向(包含公平訂約原則、廣告業務招攬、商品適合度、充分告知契約重要內容及風險)已涵蓋目前融資租賃公司消金業務主要爭議及國外監管重點,並可透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消費者爭議。

林永頌表示,評議中心也是處理一位位個案,上游行政不完善,再說後面又爭議處理中心有何意義?

同時,林也質疑,金保法的確有針對未依規定的業者也相關處分,例如警告、停止該金融商品銷售等,但至今依照此條文進行處分的案件數有多少,「有學者告訴我,沒有」。

林永頌強調,金保法對於部分融資業者亂象並無規範,例如無利息上限、違約金上限、禁止複利;沒有徵信機制、沒有借貸金額上限;對於融資業者與詐騙集團勾結的效果也無規範。另外,不當催收、應提供契約書、禁止空白本票也都未規範在內。

他說,金管會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如此抽象的條文,甚至用子法規來規範,這些規定其實並無效果,違反法律保護原則。

(更多新聞:融資業法民間草案出爐》開空頭本票、借牌營業恐「刑法伺候」 母公司也將連帶受罰

堅持先以《金保法》逐步納管,金管會:目標一致、手段不同

針對是否制定《融資公司專法》,金管會認為應有更全面且長期的規劃,現階段先依《金控法》逐步將具一定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納入管理,是較為務實且立即可行的方式。銀行局進一步指出,國內民間融資業者眾多,業務模式與經營型態差異大,若全面比照金融服務業納管,恐對現行金融監理量能造成排擠。

對於外界關注的「假交易真融資」問題,銀行局解釋,融資租賃公司受限於《公司法》第15條,無法直接放款予自然人,因此多以應收帳款收買方式從事中古車貸款。由於評估重點在還款能力,而非車輛價值,易衍生過度融資疑慮。為此,租賃公會已制定自律規範,限制融資金額不得高於車輛市價,金管會也在子法修正案中明訂相關限制條文。

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則強調,融資公司並不吸收大眾資金,不致引發系統性風險,監理重點應放在消費者保護,例如不當招攬、利率告知不實與過度放款等。他表示,金管會與外界在整頓亂象上的目標一致,差別僅在執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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