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結婚到離婚...稅怎麼報?一篇搞懂申報方式與贈與稅眉角

稅務

離婚後還要繳稅?這可能是許多民眾沒想過的問題。近日就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離婚協議中提及財產分配與贍養費,是否需要繳交贈與稅或綜合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出面說明,釐清這個常見卻又容易誤踩稅務紅線的灰色地帶。

贍養費是否課贈與稅?國稅局教你判斷關鍵

根據財政部2000年與2002年的函釋,若夫妻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中約定一方應支付財產或贍養費給另一方,這筆給付因屬於離婚協議之下的財產分配,並不被視為單純的「無償贈與」,因此免課徵贈與稅,收取一方也不必申報為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小明與小美離婚時,雙方在協議書中清楚載明,小明需提供一間房子與現金500萬元給小美,作為財產分配及贍養;離婚後,小明依法完成房屋過戶並匯款,這筆給付就完全符合規定,不需繳贈與稅,小美也不用報所得稅。

不過,若日後又額外再支付金額,例如小明又給了小美100萬元當「補償」,但這筆錢未寫進離婚協議書中,小明就得提出證明,說明這筆款項也是當初離婚協議的一部分。

否則,這就會被視為超出協議範圍的無償移轉,依法應申報贈與稅。若金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卻又未申報,不僅補稅,還可能吃上罰鍰!

國稅局提醒,離婚協議應盡可能明確列出財產項目、金額、支付方式與期間等,並保留書面證明,以備日後查驗;若事後另有金錢給付安排,也應補簽協議,避免讓善意行為演變為「荷包失血」。

結婚、離婚怎麼報稅?選對方式有學問

除了贍養費,許多民眾對結婚或離婚當年度的所得稅申報也有不少疑惑。其實,依照現行《所得稅法》,配偶間的申報方式有彈性,重點在於「當年度」與「後續年度」的差別

舉例來說,若民眾在2024年年中離婚,到了2025年申報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以選擇與前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並且從2025年起的所得年度開始,雙方就分別申報,而非再像婚姻關係存在時那樣合併辦理。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結婚。若民眾在某年中結婚,該年度的綜所稅結算申報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但結婚後的年度,就必須依規定合併申報。

那麼,何時才算結婚或離婚生效?依據民法,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的那一年度即為結婚或離婚年度;若是裁判離婚,則以法院判決確定的時間為準。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只要婚姻關係存在,原則上仍應合併申報所得稅,除非雙方長期分居或經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等特殊情形,才可例外分開申報。

夫妻財務也有稅務眉角!常見誤解一次看懂

除了贍養費與申報方式外,國稅局也整理出幾項常見的稅務誤區,提供民眾參考。

一、夫妻買賣不須申報贈與稅

許多民眾誤以為夫妻間財產交易必須申報贈與稅,但實際上,夫妻並不屬於民法規定的直系血親或姻親,且雙方關係特殊,因此夫妻之間的「買賣」原則上不會被視為無償贈與,自然也無需申報贈與稅。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間相互贈與的不動產標的是房屋,雖然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應由受贈人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並按房屋契價的6%計算應繳納稅額。

二、子女婚嫁時父母可再贈與百萬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父母在子女結婚時可贈與總額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財產,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也不用課贈與稅。

不過要留意,此規定是每位父母100萬元,各自計算,並且需限於婚嫁時給付,才符合免稅條件。

三、離婚後「善意給錢」小心變贈與
有些人離婚後,基於情分或內疚,自行給前配偶一筆「慰問金」,若無具體協議或文件支持,這筆款項很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應依法課稅。尤其金額較大時,更容易觸發查核與補稅程序。

國稅局最後提醒,離婚或結婚不只是人生階段的轉折,更有可能牽動一連串的稅務責任。無論是財產分配、所得申報或額外給付,建議都要留下書面紀錄,並可諮詢專業會計或稅務人員,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也讓新生活從「不踩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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