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日推動修法,計畫引入刑事案件法庭直播制度,盼藉此提升司法透明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然而,台灣法律界主要團體,包括台灣法學會、檢察官協會、劍青檢改等,紛紛表態反對,強調現行草案不僅定義不清,且缺乏制度配套,恐對被告人權、審判公正與司法獨立構成重大威脅。
法界批草案模糊,直播定義、程序未清
檢察官協會近日發表聲明指出,草案對「法庭直播」的定義語焉不詳,尤其是其中「延伸法庭」與「公開播送」的關係不夠明確,將造成實務操作混亂。此外,草案第90條雖提及「即時公開」與「延遲播送」,卻未釐清兩者的區別及適用情境,使審理過程透明度與程序安全可能產生衝突。
聲明進一步指出,目前草案對直播範圍未設限,是否涵蓋證據調查、量刑辯論等涉及當事人隱私的程序並不明確。若未明訂當事人同意要件與保護配套,將嚴重侵害隱私權與公正審判原則。
協會強調,法庭直播制度關乎刑事訴訟的根本結構與人權保障,應先進行廣泛諮詢與模擬試行,並建立完整制度機制,方能在確保司法公正與社會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
五大反對理由,法界憂直播變公審表演
綜觀法學界與法律實務界的觀點,對法庭直播的反對聲浪主要來自以下五大核心理由:
一、影響被告與證人陳述自由法律界普遍憂心,法庭直播將使被告及證人在鏡頭與輿論壓力下無法自然發言,甚至出現不敢出庭的情況。此情形在性侵、家暴等案件中尤為嚴重,不僅妨害事實查明,也侵犯程序正義。
二、審判恐淪為媒體表演舞台在台灣媒體高度商業化、追求標題與情緒收視的背景下,法律人憂心法庭直播會讓審判變得戲劇化。部分法學者甚至以美國強尼戴普與安柏赫德的誹謗案為例,指出該案因直播而淪為公關戰,損害審判本質。
三、侵犯法官自由心證原則司法判決應建立在法庭證據與陳述基礎上,免受外界干擾。若審理過程全面公開,法官勢必面臨社會觀感與政治壓力,影響其心證形成與裁判獨立。
四、當事人隱私與人權受侵害台灣多數法庭空間狹小,一旦未規範拍攝區域,攝影畫面將不可避免捕捉當事人、證人或家屬容貌。對於家事、少年、身心障礙等敏感案件,當事人隱私極可能曝光,引發次級傷害。
五、現行制度尚不完備反對者指出,目前缺乏明確的直播授權流程、影像保存規則與重播限制,若貿然推動,將導致制度性災難。所謂「制度未立、先開放」,等同以被告與證人的人權冒險。
制度與文化差異,深層因素浮現
除了具體制度面的問題,法律界亦指出台灣法庭文化與歐美制度的根本差異,是推動直播制度的障礙之一。
與英美法系偏重口頭辯論與公開審理不同,台灣屬於大陸法系,強調書面程序與法官主導。在這種體制下,直播不僅被視為程序性干擾,也可能破壞法庭莊嚴性。
台灣歷來不乏因輿論壓力導致審判結果備受質疑的案例,如鄭捷案、八里命案。法律界憂心,一旦直播制度推行,類似「審前定罪」情境將更加頻繁出現,嚴重傷害司法信賴。
法界開放空間,有限試辦、分階段實施
儘管主流聲音反對全面開放法庭直播,但部分學者與改革團體仍持較為審慎開放立場,比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就認同法庭直播的原則, 認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原則可直播,符合民眾黨的提案法條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會矚目案件為限的條件,只是認為技術上直播應更慎重其事而已。
也就是說,應積極思考如何完善直播制度的細部執行設計,讓公開的程序正義、隱私與當事人被告的人權得以均衡共存。
比如直播應以分階段、有限範圍方式試辦。具體建議包括:1、採取「延遲播出」避免即時壓力;2、直播僅限於重大案件之判決宣讀;3、優先在憲法法庭、最高法院或行政聽證會試辦。
近年來,台灣已有相關經驗。例如,大法官釋字第784號的言詞辯論即採全程直播,司法院主導的「公開聽證」也在試辦半公開直播模式,提供制度調整的參考基礎。
改革與公正的交鋒:透明不等於暴露
綜合各方意見,台灣法律界反對法庭直播的主因並非否定資訊公開原則,而是基於對公正審判、人權保障與程序安全的深層憂慮。他們擔心媒體炒作與社會壓力將扭曲審理過程,最終損害司法核心價值。
然而,反對並非全然封閉,如何建立一套明確、審慎、漸進的制度,使司法透明與審判公正兼容,將是法庭直播制度改革的關鍵挑戰。讓正義不只是實現,更能被社會清楚「看見」,正是當前制度設計與輿論辯論的焦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