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條款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三讀通過 職場霸凌零容忍

立法院

立法院今(24日)在朝野立委一致支持下,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將「職場霸凌」行為明文入法,並設下明確罰則與申訴時效。此修法被視為台灣公務體系改革的一大進展,將有助於建立更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從憾事到修法,社會怒吼促成制度改變

修法背景與導火線,即是震驚全台的「北分署職場霸凌事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署長謝宜容,因被指控長期對部屬吳姓員工施壓、羞辱,最終導致對方輕生,社會譁然。而後續行政機關處理態度備受質疑,勞動部長因此請辭下台。此案暴露出體制對公務員遭受職場霸凌缺乏明確規範與保護,也推動立法者加速修法。

根據新法,未來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若被認定涉及職場霸凌,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若因未提供必要安全與衛生防護措施而導致災害,責任人甚至可能面臨刑責,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凸顯國家對公部門勞動權益的重視。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重大情節可單次成立

修正條文明定,所謂「職場霸凌」,係指機關內部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合理範圍,以威脅、侮辱、歧視、孤立等方式,長期或重大情節下造成公務人員身心健康損害,營造敵意、脅迫或冒犯性工作環境。尤其對於「情節重大者」,即便非持續發生,也可視為霸凌成立。

申訴時效亦根據加害者職權高低有所區別:若涉事者不具權勢地位,申訴期限為三年;若具權勢地位,例如主管或首長,則可追溯至五年內。

違規將面臨重罰,重大災害可追刑責

針對防治措施不當與報復行為,條文亦增訂多項罰則:* 若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或安全建議者進行打壓或不合理處置,責任人可處新台幣3萬至75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若主管知情卻未採取有效措施、或未改善既有職安缺失者,最高可罰150萬元。倘若未提供必要安全與衛生防護措施,導致重大職災,責任人將面臨更嚴重處分。重大災害若導致三人以上死亡者,責任人可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100萬元罰金;若導致死亡事故,最重可處7年刑期與200萬元罰金。

同時,對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經認定霸凌成立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未來高階公務員將難再因「無法可管」而逃避責任。

新制半年後上路,保訓會擴權加強督導

為落實新法執行,條文規定,保訓會將負責調查與審議因職場霸凌或職安缺失所引起之重大災害。未來保訓會將延聘5至7位專家學者,成立「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調查事實、認定因果關係與建議懲處,並要求男女比例均衡,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此外,保訓會亦將獲賦主動監督權,得對機關安全衛生作為實施檢查,若發現違規可要求限期改善,否則依法處理。為讓各單位有充分準備期,新法將於公布6個月後正式施行。

此次修法不僅回應了社會對公務體系職場環境的期待,也為未來制度改革奠定法治基礎。下一步,如何落實執行與監督,仍仰賴全民與媒體持續關注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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