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樹案揭光電亂象縮影 十年政策未補破網 環團籲建立退場機制、強化源頭把關

能源政策

高雄大樹區光電案被揭違法削山開發、擅闖禁區設板,引爆輿論譁然,成為台灣光電政策亂象的縮影。儘管主管機關強調依法處置,但從過去屋頂光電爛尾、農地變更爭議、再到魚電共生變形走樣,環團與民代批評,十年來制度性問題從未真正解決。

前立委陳椒華與立委柯志恩今(3)日攜手環保團體召開記者會,痛批經濟部光電開發「重設置、輕監督」,要求政府應補做政策層級環境評估、嚴審大面積案場設置條件,並針對違規重大或頻繁的開發業者撤照退場,建立真正有效的監管與責任機制,避免綠能發展淪為環境破壞的幌子。

前車之鑑未吸取,光電亂象十年如一日

光電發展從過去就有過許多爭議,每個案例都可見案場的監督與退場機制非常重要。苗栗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陳祺忠指出, 2014、15年高屏與台南地區屋頂光電浮濫開發,導致多家業者倒閉,當時案場上的爛尾光電板遭廢棄閒置。

2018年,當時農委會開放小兩甲農地可申請變更為光電用地,最後因石虎棲地遭破壞、引起民意反彈等才又於2022年廢除,並表示將會嚴審大面積農地變更案場,「但從大樹案就可以知道當初說要嚴審就是一場空」陳祺忠直言。

而後續為彌補光電廠商損失,轉頭開放魚電共生,又出現如全台最大魚電廠商的誠新能源,有種電不養魚還可續開發的狀況,甚至還欠包商款項。

陳祺忠坦言,若每一個都要等當地民代、民眾有聲音出現才要處理,將淪為每案都以個案處理,並無完整監督機制。相關爭議恐一再發生、且易有漏網之魚。

光電35GW目標恐衝擊上萬公頃土地,環團憂缺乏把關機制

經濟部未來光電裝置容量目標至2035年須達35GW,柯志恩指出,經濟部設定至2035年光電裝置容量達35GW,若以「每千瓦需一公頃土地」粗略換算,等於至少須6,700公頃土地,相當於131座大樹區案場的規模,在這一段開發時間當中,我們到底有何監管機制,呼籲主管機關強化環評與施工監督機制。

不過,根據能源署與產業界常見估算,每1MW地面型光電約需1至1.5公頃,亦即每千瓦僅需0.001至0.0015公頃,若考量政府約四成光電容量為地面型案場,總土地需求可能超過1.5萬公頃。

面對大量開發需求,政府的工具卻沒有什麼威嚇性。柯志恩說,攤開國土署、能源署處置基本上僅有開罰或告知,根本不足以挽回地方傷害,以大樹光電為例,高雄市府發現光電疑似架設在不可開發區域時,過了半年能源署才做實際會勘。

面對大樹光電案,能源署當時表態「一個月內對大型地面型光電場進行全盤檢視」,柯志恩說,目前僅得知已有2座大型地面型光電案場取得電業執照,但其餘正在開發或即將開發的案場,至今仍未有明確交代。

大樹第一期違法光電板正拆除中,其餘大型案場尚待全面盤點

針對備受關注的大樹光電案,經濟部能源署再度對外說明開發背景與相關處理情形。

能源署組長廖士煒表示,目前全台光電設置仍以屋頂型為主,占比約三分之二,地面型約為三分之一。其中地面型多以「複合式使用」或設於不利農業經營區為主,像大樹案這類須變更土地使用的個案屬少數。

廖士煒指出,大樹案為變更開發案,依法需通過內政部、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等土地開發階段的審議程序,才能取得電業施工許可。該案原規劃開發面積為51公頃,最終僅獲內政部核准其中約40%、即21.8公頃的開發面積,其他則列為不可開發區。

此案分為兩期施作,其中第二期因被認定影響水土保持,高雄市政府已撤銷其水保許可,能源署也隨之廢止其第二期電業施工許可。換言之,從土地管理層面來看,二期已無任何施工許可,中央主管機關亦正式停止其後續作業。

至於第一期部分,先前經查業者有部分光電板違規設置於不可開發區,因此經濟部依電業法裁罰150萬元,並要求限期拆除,廖表示,據了解業者已於現場執行拆除。

面對外界關注第一期偷設板在不可開發區是否構成重大違規、是否應撤照,廖士煒回應,依照電業法,擅自於未許可區域設置設施,性質上等同「偷施工」,主管機關依法開罰並命令拆除,已按規定處理。

至於整體光電案場的盤點進度,他說,目前全台完工案場共2案,施工中者大概就是在高雄地區有2案,有許多案子尚在早期行政程序中,有些甚至尚未進入中央主管機關系統,仍處於地方階段,因此將會與地方政府合作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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