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姓「資」還是姓「社」?一例一休要快修且修對

一例一休

一例一休是去年勞動部發明出來的名詞,一年來已經搞得民怨四起,甚至影響總統民調。基於愛護台灣之心,個人花了一點時間,整理出癥結所在,希望大家能捐棄成見,盡速修法,以讓爭議平息,好讓大家可以將力氣花在謀求國家進步,人民幸福之正事上。

我們要姓資還是姓社?

所謂週休二日之入法,牽涉到的其實是經濟政策最頂層的哲學基礎,「到底我們要姓資還是姓社?」也就是要走資本主義或是社會主義。

社會主義有其崇高理想,也就是關心弱勢重視分配問題,因此很容易討好多數人。然而,理想是一回事,如何達到此一崇高理想又是另一回事。如果工時、工資、休假以及相關福利都可以用法律來規定,那事情就太好辦了,我們也不要再打著我們是資本主義的名號了。然而,歷史已經幾乎可以證明,人性就是人性,社會主義是走不通的,尤其我們越往左偏,碰到的問題就越多。政府應該做的或許只是一些最基本的規範,其餘就是市場的事了,不應無限上綱到包山包海,讓市場機能盡失。

個人寫過一些文章和建言,關心的議題兼顧了「成長與分配」,我歸納其精神就是台灣應以資本主義的方法,促進成長,並以正確的財經政策達到公理正義、合理分配、安和樂利的理想社會。總結而言就是期盼「以資本主義的方法,達到社會主義的理想」。這些觀念在此先不贅述,以後有機會再說,還是回到短期較迫切的議題。

一例一休應盡速修法而且要修對

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原來條文是:「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可見休息和例假本來是沒什麼差別,反正休假就是了。去年新政府上台後,由郭芳煜部長主導的勞動部,卻為了「落實」所謂的週休二日,費了洪荒之力,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這個第三十六條之修改就是搞得天怒人怨、總統民調大跌、物價上漲、經濟受創、人民生活方便性降低之根源所在。有些官員說第三十六條已經有彈性了,只是大家不用功,不了解法令。

事實上,第三十六條第一至三款除外條文,主要是在連續工作天數給點方便而已,若據以為如此一來千行百業,就都有彈性了,實在是誤解大了。尤其有了例假日不能工作這個新條文之後,連續工作七天基本上變成違法,使得企業經營彈性、應變能力大打折扣,整個國家陷入不可預測的僵硬化。政府若不修此條文,而想盡辦法要用特案或解釋令去解決,將此官民陷入疲於奔命與怨聲載道的衝突中,民怨當然難以平息。

具體修改條文建議

簡而言之,最根源之第三十六條非修不可,連同其餘該修條文,簡述如下:

一、第三十六條應該修回原條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因為目前每週工時已改為四十小時,幾乎大部分的製造業都已是週休二日了。 而服務業千奇百怪,各有行業特色,應給予上班彈性,不應假設或強制每天一定上滿八小時。尤其自由經濟的人力市場,有其機制,不必認為老闆總是苛待員工。事實上許多業主寶貝員工都還來不及,怎敢苛待?即使有罔顧法令苛待員工的案例,又豈能為了這些少數的老闆而把各行各業全部鎖死。

二、第二十四條有關加班費之規定,對於休息日加班已明文訂定為平日超時加班之費率,即前兩小時應多給一又三分之一倍,後六小時應多給一又三分之二倍,八小時以上需多給二又三分之二!這其實已是非常高的費率,讓許多雇主負擔不起,而勞工也看得到吃不到,致使所得減少。更不合理之處是加班時數並非實報實銷,而規定不到四小時也算四小時,不到八小時算八小時,超過八小時算十二小時!或許只有國營事業可以買單了。務實作法,或可改為假日加班每小時加發一倍工資,加班時數核實計算。 如此資方較能負擔且計算加班費也較合理方便,勞方權益才能真正照顧到。

其實,政府該加強勞檢的是一些強勢財團,例如某大財團企業對一例一休之對策,是讓薪水較高的本勞根本無班可加,只有外勞可以,而且津貼也減少了。這一措施,對於那些已接近三十年退休年資之勞工,一個月影響收入超過萬元!而勞退舊制退休金是以退休前半年之所有月平均收入計算,除了本薪還包含了各種獎金、津貼和加班費。三十年四十五個基數,影響退休金將近五十萬元!對於一個出賣勞力之勞工,臨老面對此待遇,真是情何以堪!政府口口聲聲要照顧勞工,我不殺伯仁,伯仁卻為我而死。空有理想,而不了解產業實務之政府官員可知乎?訂了一些法,綁死了台灣經濟,卻規範不到應規範的企業,而且害慘了基層本勞,真是罪過啊!

三、第三十條之一是給予變形工時彈性,但最後一段卻留了尾巴「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等於是排除了製造業及其它服務業變形工時之彈性,將大大提高這些行業的加班費。因此務實做法應刪除上述限制。

四、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休完之特休假必須給現金,不得累積到次年度,而且計假基礎必須依每人報到日,不能依曆年制於年底統一結算,搞的企業雞飛狗跳,怨聲載道,政府管的未免也太多了。不過這一條企業已被折騰過一次了,不想改也不是那麼嚴重了。若施行細則或解釋令可以喬回來可以累積假,以及可依曆年制結算也可以。

五、其它若還有那些須配合第三十六條之修正而更改的,或是需開所謂勞資會議,或是硬性規定須備置出勤記錄(打卡),或是加班時數上限等等都應鬆綁簡化,在此就不一一點出了。

無論如何,最重要的還是第三十六條和第二十四條之修改。

結語

個人關心這次勞動法令之修改,從七天假之爭議到一例一休之入法,已經將近一年九個月了。去年3月23日和8月4日並分別寫了兩篇文章公開發表,題目分別是「所得提升比多休假更重要」,以及「七天假應與週休二日入法切割」。此外也寫了一篇未發表的「週休二日入法恐帶來災難」,並苦口婆心遊說一些有影響力的人,可惜都被歸類為資方觀點,並沒受到重視。

我想用一張圖做一個結論,幫助大家認清企業結構和勞資關係:

一、第一象限之族群(國營/財團/集團企業)佔全國企業家數約萬分之一,但是不論是國營事業之勞團或是財團之資方聲音都較大,勞資問題也較多。

二、第2,3及4象限之族群佔所有企業大多數,但不論資方或勞方大家每天都有忙不完的工作。他們根本沒時間上街頭,話也講不過人家,或是不受重視,因此聲音小,但是基本上勞資關係是和諧的。

有些老闆很惡質,但大多數不是這樣的。勞團把問題簡單化了。從簡單的經濟學理論就可了解,勞團和勞基法的盲點是,既限定量(工時,加班時數,休假天數),又限定價(最低工資,加班費規定…),限縮了經營彈性及所得彈性。另外人力市場之供給(外勞)又廣開後門,注定了本勞所得無法提升之悲歌。

說得白話一點,許多行業有其特殊性,如餐飲,診所,上班方式可能是分段工時,因此一週要出勤六天。甚至很多中小企業或微型企業,型態百百款都不是我們能想像得到的。勞團為了爭取假日出勤可領高額加班費,因此要法令規定週休二日。看起來好像是幫勞工爭福利,實施下來結果果真是讓百業都休息了。

因為很多企業或小老板付不起高額加班費,其結果是不幹最大,許多勞工之就業及加班機會因此大為減少。再不然就請臨時工,員工還是拿不到加班費,所得甚至更慘。而且臨時工也不是想請就有,有些員工也不一定要加班,因此大家就只好休業兩天。週休二日入法之後許多診所甚至大醫院門診,還有快遞都週休二日了,民眾的方便性大打折扣,台灣經濟的活力也受限了。

所謂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訂了嚴格而僵化的法令,只讓多數企業以及勞方更辛苦,也規範不到那些強勢企業。一例一休對國家之傷害,已是多數人之共識,修法是最有效的解決方式。立法院不論執政黨或在野黨提出修法,應該都會得到支持,並不須再打架。反對的政黨將會被人民唾棄,這尤其考驗著執政黨的智慧。誠懇希望此事件盡快落幕,讓台灣經濟恢復活力,民怨能平息,國家能繼續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