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加沙來襲》勞工颱風天出勤搭計程車誰來出? 勞動部:老闆要出錢

政府政策

颱風樺加沙持續增強,根據氣象局最新資料顯示,它正以西北西方向前進,目標直指中國華南沿海,並可能影響台灣。對此,勞動部今(19)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訂當發生颱風等天然災害時,原則上勞工不應出勤,若需要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

颱風天勞工出勤搭計程車,雇主應支付交通費

舉例來講,假設勞工原本上、下班的通勤方式有困難,必須改搭計程車,雇主就必須支付全額費用,否則勞工可拒絕出勤,且雇主不得視為曠職或扣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指出,過去每當颱風假,勞動部就會接獲民眾陳情,像是保全、超商、百貨、餐飲業等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要求勞工出勤,勞工冒著生命危險上下班,遇到無法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的時候,只能自己搭計程車。

黃琦雅說,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有預防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義務。因此,在颱風天這種高風險的環境下,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強風豪雨、路樹倒塌或異物掉落等危險,若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雇主要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黃琦雅指出,這次修正要點,主要是明確化雇主的通勤協助義務。當業務性質需要,經勞工同意而出勤時,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且雇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雇主所提供通勤協助內容。

國營事業、公立醫療院所將率先落實

勞動部也指出,過去曾有發生勞工朋友在颱風天上班途中遭路樹壓傷,勞雇雙方為職災補償及賠償費用發生勞資爭議,需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解決。

勞動部強調,勞工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若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經勞工同意而出勤時,本次修正明確規定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且要求雇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雇主所提供通勤協助內容。

黃琦雅強調,即日起率先由國營事業、公立醫療院所等落實雇主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並逐步輔導公部門承攬、派遣人員適用,要求勞務委外廠商負起天災通勤協助義務;若雇主未依要點給予天災時通勤協助,勞工可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由勞工局協助調解雇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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