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務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政策,可透過整合作業、明確分工,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提升制度效能與執行品質,進而邁向「零災害」的公務職場願景。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簡稱安衛辦法)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並於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公務人員職場安全及衛生防護邁入新階段。此次修正不僅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安全保障,提升高風險職務的安全防護,也新增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並建構更完善的通報及逐級監督檢查機制。對各地方政府機關而言,此舉意味著新增諸多應辦事項,亟需妥善因應與配合。
公部門安衛辦法與職安法雙軌並行
各行政機關之編制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簡稱保障法)相關規定適用安衛辦法,惟機關人員組成,尚包含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之相關人員,其安全衛生保障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辦理。
自勞動部於2014年起全面施行職安法,其適用範圍已擴及政府行政機關。各機關依其業務性質,經勞動部公告,可能為全面或部分適用職安法。因此,目前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職場安全衛生制度,依人員身分與業務屬性,區分為適用安衛辦法與職安法雙軌並行之現象。
本次安衛辦法修正施行後,將保障法所揭示的保障事項進一步的具體化與擴充,新增涵蓋職場心理健康、特定勤務防護、職場霸凌防治及事故通報等面向,並強化機關責任與監督機制。要求各機關需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主管機關設置「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諮詢會」以統籌政策推動與提供專業諮詢,確保各項安全衛生措施之落實。
此外,雙法所涉及之安全衛生防護事項,亦依據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以及目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研擬中的「各機關辦理安全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簡稱安衛抽查要點)(草案)辦理,以強化制度執行力與實務成效。
高雄市政府推動公務職場安全與保障
為營造友善且安全的公務職場環境,高雄市政府(簡稱本府)各行政機關積極落實職安法及保障法相關規定,保障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並防止職業災害。
爰此,本府勞工局依據中央職安法考評作業,訂定所屬各機關執行職安考評項目及作業權責分工,並成立「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各機關依業務型態分類落實執行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並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推動相關工作。專責單位除定期召開職業安全衛生會議外,並須每年依據執行成效提報書面資料,供主辦機關進行考核審查,其考評結果亦將提報「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府級會議審議。目前市府各機關依業務規模與性質風險較高之5類行政機關,全面適用職安法所訂安全衛生防護規定;而涉及公務人員保障事項者,則優先適用保障法,以落實雙法精神,確保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及工作安全。
此外,關於職場霸凌防治事項,依據保訓會於2025年7月1日公保字第1141060146號函規定,屬於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之5類機關,其所屬公務人員應依安衛辦法第31條至第39條及第40條至第48條之規定辦理,以強化職場安全與心理健康保障。
職場安全防護作業整合建議
職安法及安衛辦法二項法規,其核心目標皆在協助機關建立系統化的安全衛生稽核機制,並強化自主管理與風險控管能力。
經深入檢視可以發現,職安法所訂安全衛生考評項目,與目前研擬中的安衛抽查要點(草案)所列檢核表及相關表件,在實質內容並無明顯差異,僅表件表述文字略有不同,其執行事項本質一致。
儘管職安法與安衛辦法所屬專責單位不同,為避免人員在執行安全衛生防護作業時產生重複或資源浪費,建議各法之專責單位進行跨單位業務協調,整合「職業安全衛生考核」與「安全衛生防護抽查作業」。透過共同檢視、盤點及規劃執行項目,建立統一之工作表單與檢核項目,並依據機關內部業務性質進行分工執行,以提升整體作業效能。
此外,安衛辦法專責單位應將職場霸凌防治納入機關內部安全衛生防護作業事項,使機關推動小組在執行職安考評作業時,同步達成指標要求,並有效落實安全衛生防護抽查作業,簡化流程、提升效率。
透過明確的分工、利用有效的資源整合與跨單位合作,公部門可建立一致且高效能之安全衛生管理體系,進一步保障人員職場安全與健康。
結論與建議
職安法與安衛辦法兩套法規制度架構明確,其多數執行項目—包括防護措施、健康管理、事故處理與教育訓練等,內容高度一致,僅在所屬專責單位有所差異。這兩套法規共同構成了公部門的執行職務人員安全保障的制度基礎,目的在於降低職務風險並防範職業災害。
為更全面落實公務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政策,建議推動職場安全衛生防護作業之整合與分工,確實執行職安法與安衛辦法相關規定,以提升制度效能與執行品質。唯有透過協調一致的管理機制與落實執行,方能有效邁向「零災害」之公務職場願景。
本文作者為 陳惠蓉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主任秘書,授權轉載自《國家人力資源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