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案浮現轉折?法院勘驗證據有進展 檢辯圍繞「另案監聽」激烈交鋒

政治

針對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入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案,桃園地院昨(9)日對涉案人士廖俊松等人的錄音錄影光碟進行勘驗,並對相關監聽證據進行了解。其中,針對檢方監聽鄭文燦長達2年,過程是否需要依法陳報法院,檢辯雙方展開激烈交鋒。

鄭文燦案前情提要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陳嘉義指揮偵辦鄭文燦案,於去年8月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等人,為了藉自辦市地重劃取得能變賣獲利之抵費地,遂尋求時任桃園市長鄭文燦支持,並以鴻展公司之資金湊足500萬元現金,於106年9月14日於官邸與鄭文燦會面時,置放在會客室茶桌下。

儘管最後桃園市政府並未同意市地重劃,但陳嘉義仍依據廖俊松等被告的證詞,認定鄭文燦在9月14日的會面中有說「知、知、知(台語)」,而收受該筆500萬元賄賂。

檢方在起訴書中痛斥,鄭文燦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箴,惡性甚重,具體求刑12年。

鄭文燦似曾拒收賄款但證詞消失

針對鄭文燦案,桃園地院昨日開庭,對廖俊松等涉案人士的錄音錄影光碟及相關監聽證據進行勘驗。

據轉述,第一則錄音證據顯示,廖俊松不斷強調自己能代表台塑集團,而鄭文燦在會晤廖俊松的隔日即9月15日,才發現裝有500萬賄款的手提袋,但他拒絕收受,並要求廖俊松在一週內要到官邸取回,鄭文燦後來並向台塑人員查證廖俊松是否真能代表台塑。

第二則錄音證據之中,廖俊松則多次向偵辦人員表示,退款時間為「9月14日後一週內」,與鄭文燦自始供述一致,不過此項「一週內退款」的證詞,在後續偵查筆錄中消失。

鄭文燦疑未開口答應收賄

針對檢方認定鄭文燦在9月14日會晤時,當場有說「知、知、知(台語)」,而收受該筆500萬元賄賂;據轉述,在勘驗第三則錄音證據時,發現廖俊松原本供稱其並沒有向鄭文燦稱500萬,只以手勢比5,同時也供稱鄭文燦只有點頭但沒有回應「知」(台語)。

之後,錄音證據顯示,檢察官2次直接於問題中暗示,鄭文燦是否有說「知」(台語);廖俊松起初仍表示鄭文燦並無此回應;直到檢察官第4次追問,廖俊松才改稱「有啦」。

檢察官未向法院陳報監聽鄭文燦

開庭過程中,法官也就本案通訊監察程序當庭詢問檢方,是否曾陳報法院?據轉述,檢察官明確回答「確實未曾陳報」,法官則當庭表示,經檢視相關資料,本案確實為另案監聽,未在7日內陳報法院核准。

法界人士說明,法院核發監聽票一般期間為30天,並可申請延長,但延長都需經法院同意,不過鄭文燦從104年開始就被監聽,到106年官邸會晤廖俊松時,早已超過一般監聽期限,而之所以還會被監聽,大概就是因為「另案監聽」。

所謂另案監聽,法界人士說明,是在合法監聽A案的時候,意外聽到B案,因此監聽機關不是沒有取得合法監聽票,而只是僅針對A案而已;至於意外聽到B案的部份,根據通訊保障監察法第18-1條規定,應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才能當作證據。

檢方反擊:監聽有證據能力、訊問無誘導無隱匿

關於「1週內退還500萬元」的關鍵證詞在筆錄中消失,鄭文燦與律師團多次質疑被檢方「洗筆錄」;檢方則嚴正否認,強調偵訊程序並無誘導,而之所以未記載最初說法,是因為筆錄要呈現的是被訊問人的最終真實意思。

鄭文燦則當庭表示,證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的證詞都須完整呈現,如今卻看到重要段落被忽略,因此才會質疑筆錄遭「清洗」。

至於監聽未陳報法院的部份,檢方強調不是另案監聽而是本案監聽,不過法官則表示,是否有證據能力合議庭會有裁定,並當庭諭知12月23日上午再次開庭,將勘驗另一被告廖力廷的偵訊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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