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備局切莫讓無人機產業步上生技、光電、風電的後塵

無人機

本刊在今年9月5日專題報告『軍備局無人機招標規格 可能導致500億納稅義務人的錢直接落海』中末段特別呼籲蕭副總統和國防部長及各大軍種司令應再招開討論會,收集各方各式意見及尊重無人機業者及專家的建議,切勿以專業作戰需求當作能力無知掩蓋的遮羞布,這樣因500億採購失敗產生的後果有可能賠上全民的身家性命及財產損失』。

之後國防部和軍備局出面澄清,意指本刊之前提出之作戰情境純屬猜想,軍備局採購完全依據作戰需求規劃,也正中本刊預料到官方以「作戰需求」當成理由模糊性的帶過,沒有針對提問回應。

實際上,這樣的態度,極有可能讓正要起飛的無人機產業,步上小英政府任內的生技製藥、離岸風電和太陽能光電的後塵,被少數人把持,劣幣驅逐良幣。

初期仍有消息傳出蕭副總統於九月中旬將安排前往亞創中心舉行無人機產業座談,但不知原因無故取消外,完全沒有任何國防部長官與軍種長官與業者討論這個嚴肅的課題,直到11月27日軍備局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將在南港辦理徵商說明會,藉此作為機關編定採購計畫運用及參考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而這份公開資訊以「沉浸式無人機」等重新命名,與以往的「甲」至「戊」型分類截然不同。雖然改名,但其規範不只毫無改善,更加入不可思議的要求,令人不易理解國軍採購的思維,。
作戰需求至少要符合基本的常識啊
國防部說以作戰需求書作為採購的依據,但如果缺乏無人機基本常識的作需規範作為採購依據存在至少有三種可能性,其一,訂定作戰需求書的人真是缺乏無人機的基本常識,或者,其二降低標準掩護特定廠商可以投標,要不就是其三,蓄意讓國軍花了大筆預算買到無法達成作戰目標的無人機,以弱化作戰能力,不小心就符合了敵人的期望。

由於本刊前文論述內容主要提出的出發點是基本常識問題,就川普常說的COMMON SENSE問題。

就第2點可能性目前在市場上已有沸沸揚揚的傳聞,參與軍備局五款無人機原型機合作廠商已被內定,這個規範就是依據這五款性能而定的,例如某二家股票上市廠商股價多次齊揚,丙款和南部某國立大學某博士合作研發的自殺攻擊機。

最明顯的問題出在對「戊式」規格要求上,對於監視鏡頭最初要求20倍光學變焦,先不說這遠比中共無人機都要求30倍光學變焦還不如,這次改規格竟然還降規,改成20倍混合變焦,容許數位變焦在裡面,令人不可思議。


純就第三個可能性可能存在不明企圖的問題。基本的問題是國防部花了500億買了一堆無法達到作戰需求的無人機,可推測誰會是最大的受益者? 

既防範陷入非理性指責或官僚式回應,本刊將就各機種的規範以科學基礎及相關工程進作深入剖析,提供應有的基本常識,請益社會先進及藍白綠三政黨立委,尤其期望立法院國防及財政委員依職權好好監督事關台灣國防安全的巨額無人機採購案。以下將就本規範三大方面進行剖析:(1)忽略現實的環境及需求間互相矛盾;(2)不當或不足的設備能力需求;(3)使用者與設計者角色的矛盾。
(1)忽略現實的環境及需求間互相矛盾
甲、    矛盾規範將完全喪失第一時間的監偵能力。
首先在前刊提出最具諷刺性的圖片,本次應再修正如下:

明明規範飛行條件為5級風,時速為80公里/小時,以基本國中物理計算,料敵從嚴的態度,在逆風環境下從起飛出發到距離100公里的上空就花了144分鐘了,以滯空時間只有150分鐘的無人機,再經過6分鐘就會落海,這是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且是一個任何選購無人機都必須具有的基本常識,但在11月27日軍備局再公告『濱海監偵無人機』仍未修改『滯空時間150分鐘以上、飛行時速80公里/小時以上、抗風等級5級以上、最大導控距離100公里以上、影像及資訊傳遞100公里以上等基本性能要求』然為什麼沒有人告訴軍備局這個規格會導致無人機會墜海,無法履行任務及安全返航。據聞中科院航空所在本刊九月五日報導後有參與顧問工作,也沒有善盡提醒的責任,仍有這個規格真令人遺憾,究竟這些人是爛了還是躺平了?
如果軍備局不願意聆聽本刊很客氣的提醒或是中科院航空所專家無力提出逆言建議,本刊接受專家團隊建議把這些問題交給AI分析,以電腦網路分析結果,視其是否會同意軍備局所提出的規範或有其他的建言?

首先以下對AI提出『若台灣軍備局擬向民間採購VTOL無人機作為監偵使用,以平均航速為80公里/小時,在目的地上空偵察時間至少為60分鐘,在離岸100公里的台灣海峽執行監偵工作,並能在夏季和冬季最強季風條件下安全返航,最少的續航滯空時間,您建議是多少?』經一序列嚴謹狀況假設及基本計算,簡單結論建議為『在給定平均時速「80 km/h、離岸 100 km、在站 ≥60 分鐘、最強季風仍安全返航」下,AI建議 最少續航滯空 ≥6 小時(較穩健 ≥6.5 小時)』(本分析AI假設最小安全油料備份為10%)。

這個結果遠大於軍備局所設定的2.5小時。如果以軍備局公告之滯空時間花了至少70億台幣去採購,我們有理由相信最大的獲益者及最高興的人是我們的敵人。而暗暗竊喜的人是成功滲透入台灣社會的共諜們及第五縱隊,這是何其荒唐的事情。
乙、    錯誤自殺機規範將尚失無人機近中程攻擊機會
本次採購最大特色買最大多數量的無人機就是自殺式無人機,分別為甲,丙及丁項一次性攻擊無人機,除了甲項在全載重7分鐘滯空時間內完成攻擊,表示敵我已經處於鄰近的交戰線,烏克蘭以無人機飛手操作手以直接俯衝攻擊俄羅斯陣地或移動車輛目標外, 其他丙丁二種分別為30公里及90公里中長距攻擊型。然從採購規範的矛盾點實在無法知道如何可取得可執行終端成功打擊。以下項目會可能會嚴重影響攻能:
(A.)    攻擊速度:丙丁二式竟然沒有速度規範這是任人匪疑所思的地方。據悉自殺無人機速度必須考量巡航速度及俯衝攻擊速度及針對不同目標可攻擊的角度,這三個因素涉及能否打到目標及是否容易受到低空防禦攔截及撞擊後的破壞效果。攻擊無人機的速度受飛機的機體外形及氣動力,飛機的動力配置與飛機控制方式所決定。同時更離譜被質疑的另一件事為什麼一次性攻擊機需要有回收降落裝置?國內某專家指出『攻擊回收和攻擊機的本質矛盾。攻擊機講求的是速度和精準打擊。回收要成功就是要速度慢,最好是用滑翔機的模式,正好和攻擊機最重要的特性矛盾』,如果為因應加裝回收裝置必須飛機上增加裝置點或增加額外裝置,會增加飛機重量及增加風阻,影響飛行速度。因此要求攻擊性無人機上裝設回收降落裝是一個莫名其妙且無知的規範。如果使用單位為考量測試驗收或使用單位綀習使用,畢竟對整體採購收量,這是少數,怎可以把少數的需求變成全部的需求而不顧可能產生風險及不穩定性的後果。
(B.)    控制及攻擊方式:在對丙式無人機規格上,距離目標30公里及90公里遠對應的飛行高度分別為70公尺及633公尺高。因在高速飛行及通訊死角及延遲問題及遠方視角操作問題及攻擊效率與人力需求的問題,對於打擊移動目標,但是在本規範中並沒有要求要有自動鎖定或者人為鎖定要求。反而要求必須內建輝達某一規格晶片。

(C.)    請問內裝NVIDIA晶片就可以自動精準打擊了嗎?還是只要有這個晶片就可以驗收付錢了嗎?試問欲達成無人機具鎖定目標及跟隨模式一定要使用2TOPS以上算力的晶片嗎?依目前這個標準沒有這個晶片一定無法通過驗收或取得標案,但能不能精準攻擊就不是一個重要的得標或驗收的標準嗎?最後攻擊目標的方式是(1)由地面站人員緊盯瑩幕控制飛機去撞擊嗎?(2)地面站發現目標鎖定而由飛機鎖定自行攻擊嗎?(3)完全由無人機以AI自行辨識目標,自行鎖定目標進行精準攻擊嗎?究竟軍備局希望採購那一種?這是攻擊機規範基本的常識啊。
(D.)    攻擊機的眼睛:本採購配置的光學酬載規格僅配置一組固定方的僅具EO解析度1080P 3X光學放大,2X數位放大,不是光電球沒有雲台,具2TOPS影像處理具特殊影像鎖定及跟隨模式,沒有IR攝影機,需具星光級夜視功能的能力。雖然一次性攻擊無人機要儘量節省費用是沒有錯,但為了省錢,開出無知錯誤的規範,使飛機飛了90公里外,在白天無法辨識目標,無法鎖定目標,在晚上什麼都看不到,希望使用星光或月光的反射的星光夜視能力,結果海面上波光粼粼,無法辨識主體或背景的差別,何況論及鎖定或會不會脫鎖的問題,粗劣的影像品質可以對AI影像處理晶片會有任何效用嗎?人家說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損失害人更嚴重,本次攻擊酬載規範就是典型的例子。
丙、    由AI來分析究竟使用這些規範會有什麼後果。
本刊為確認訪談專家提出的論點是否正確,特別就飛機形態和攻擊條件就教AI。由於本記者從未在俄烏戰爭中出現過軍備局發現軍備局與南部某國立大學某博士合作生產丙式無人機型態,因此將此型飛機照片和SHADED 136(沙赫德 136無人機)分析飛機速度,攻擊性能做一個比較分析,所得結果一般巡航外型無人機當作攻擊型俯衝破壞力不及Shahed 136特殊翼型一次攻擊無人機,此機型較適合做巡航監偵機。
AI分析結果以簡易說明陳述表示如下:

(A.)    照片中這種外型(直翼、長機身、推進式螺旋槳)屬性概述/這類外型一般可歸類為:高展弦比直翼+圓柱狀機身+後推槳。典型特徵:(1)翼展較長、升阻比高(2)機身細長、迎風阻力較低(3)飛行姿態穩定、滑翔效率好,更接近「巡航型 UAV」而非「一次性飛彈化設計」
(B.)    Shahed-136(三角翼、飛翼型)屬性概述:低展弦比三角翼/飛翼式自殺無人機。典型特徵:(1)機體短、厚、結構簡單(2)雷達與聲學特徵強烈但便宜(3)升阻比低於直翼(4)俯衝穩定性高,適合固定角度末端攻擊。
(C.)    因此可以推測為何本規範在丙丁式二款完全未提出巡航速度及俯衝攻擊速度二種速度的可能原因,是否是因為先前己經製造的直翼型無人機原型機的攻擊速度不佳而未提出來,因怕恐被社會大眾及專家學者質疑,所以不要求速度是掩蓋最好的方法?否則最重要的俯衝攻擊速度和何種攻擊控制方式竟然空白??

Shahed-136(三角翼、飛翼型)屬性概述:低展弦比三角翼/飛翼式自殺無人機。典型特徵:(1)機體短、厚、結構簡單(2)雷達與聲學特徵強烈但便宜(3)升阻比低於直翼(4)俯衝穩定性高,適合固定角度末端攻擊。(圖片來源/AiTelly頻道)

(D.)    此外,如果再以規範光學酬載配置及2 TOPS算力晶片是否可以精準打擊詢問AI,所得結論更是令人失望和沮喪灰心,完全不知道在一個攻擊無人機規範中加入一個無哩頭的晶片規格是要做什麼?。以下是向AI提出的問題是『一架以時速140公里/小時的自殺式無人機在100公里外的台灣海峽,面對一艘長度40公尺在3公里斜距以外用45節航速的軍艦,這個無人機僅配置一組固定方的僅具EO解析度1080P 3X光學放大,2X數位放大,不是光電球沒有雲台,具2TOPS影像處理具特殊影像鎖定及跟隨模式的晶片,但沒有熱像IR,需具星光等級夜視能力,這樣有辦法白天和晚上從地面站看到並鎖定目標,俯衝精準攻擊目標嗎?』
A.    AI回覆;以所描述的配置,白天/夜晚「可靠看到+穩定鎖定」本身就很吃力且列出的條件中,有幾個是致命瓶頸:
(1)    固定相機、無雲台/無光電球 → 追蹤穩定度很難保證
•    船艦在海面上高速航行、加上海浪、平台震動、機體姿態變化(滾轉/俯仰/偏航),畫面會持續抖動與偏移。
•    沒有雲台就只能靠「整機指向」或「純電子裁切」去對準目標,追蹤會很容易掉鎖,尤其在轉向、陣風、或你需要快速改變視線方向時。
(2)    1080p + 3×光學、2×數位 → 在幾公里級斜距下細節量通常不足
•    幾公里距離要對一艘 40 公尺級目標做**“可靠辨識/穩定追蹤”**,會高度依賴鏡頭焦距、感測器尺寸、視角(FOV)、快門、ISP與穩像。
•    3×光學並不等於長焦;若FOV不夠窄,目標在畫面上的像素占比有限,演算法很容易被浪花反光、航跡白沫、背景雜波干擾。
(3)    無熱像(IR)且要求星光夜視 → 夜間鎖定非常不穩定
•    星光等級能否「看見」跟能否「鎖住快速移動的船」是兩件事:夜間常見問題包括
    海面暗、對比低、雜訊高(增益拉高後)
    船艦燈光造成眩光/光暈/拖影
    濕氣、霧、海霾使可視距離大幅下降
•    沒有IR時,你會非常依賴環境光與可見光對比;在很多夜況下,看得到輪廓 ≠ 能穩定追蹤。
(4)    2 TOPS 影像處理 + “鎖定/跟隨模式” → 算力不等於可用追蹤品質
•    真正困難的不是「跑不跑得動」,而是資料條件太差(抖動、低像素占比、低光低對比、海面背景高度動態)。
•    在海上場景,常見會誤鎖:浪花、反光點、航跡、海鳥、或其他船隻/浮標。
•    即使用100TOPS的影像處理也無法處理資料條件太差的影像。
(5)    因此以所描述的這組感測器與機構限制(固定EO、無雲台、無IR),要在白天/夜晚都能「從地面站清楚看到並長時間穩定鎖定一艘高速移動軍艦」——整體風險很高、可靠性很難保證;夜間尤其不利,實務上通常會出現掉鎖、誤鎖、或鎖定品質不足以支撐高精度末端導引的問題。
B.    根據AI提供的資訊已經告知會出現『看不到打不到』的結果,不禁令人懷疑難道我們的國防官員仍然要依這種規範花丙型4040架至少180億及丁型5680架約120億直接丟到海裡嗎?
(2)    不當或不足的設備能力需求

甲、    於前刊曾質疑『(1)敵人絕對不可以夜擊,因為丙式無人機沒有熱像攝影機,無法在夜間進行搜尋。』似乎軍備局有注意到這點,因此在本次丙式規範仍不增加熱像設備,竟扯出如果在115年有星光等級夜視功能者加分及116年規格表。然具星光等級的 EO(Electro-Optical,可見光/低光攝影機)完全無法取代 640×512 紅外線熱像儀(IR Thermal Camera)。主要是由於星光級 EO 與 IR 熱像儀在 成像原理、偵測能力、環境適應性、目標辨識特性 都完全不同而主要原因是EO完全依賴外在光源,在無光、逆光、煙霧、霧氣、雨、塵土環境表現差,無法穿透植被、障礙物、熱背景。只有月光在風平浪靜無波浪反光產生光雜訊的夜晚才會些微反光可以捕獲,可偵測出海面船隻。因此一個月內近有50%的日數沒有或低微的月光且必須完全風平浪靜下,敵人是嚴禁出海攻擊台灣的,因為台灣沒有IR能力的無人機無法偵測到敵方。敵人如果在這些日子無人機攻打台灣,台灣的無人機是毫無反擊能力,因為沒有夜間偵測能力。
乙、    在前次戍型垂直起降監偵型無人機對光學酬載的規範是『EO解析度1080p, 30FPS及20倍光學變焦,IR解析度為640X512以上沒有光學變焦,雷射測距工作距離為2公里,各項皆含以上』,本來的規範己經較存在一般使用監偵型無人機的EO光學變焦少了10X,也就是減少10X的辨識能力,飛機必須飛得更近目標才行,但在2-3公里範圍內仍可以使用,但完全沒有雲台穩定度的要求,IR也沒有變焦要求,無法具針對特定目標提升偵測及辨識(Detection, Recognition)等級的能力。既然要求雷射測距,郤沒有需求須具雷射測距計算出座標誤差容忍度。無人機在飛到100公里外,如果沒有辦法知道目標物的估計座標,難道要地面站操作手自行計算嗎?在這個規範下那無人機只能被派去看風景,無法告知確時目標位置所在。然在第二次說明會時除了沒有IR變焦,沒有雷射座標外,更離譜的是把光學變焦20X能力變成20倍(以上)混合變焦,新的光學變焦可能變成10X、5X、4X、2X而再配合數位變焦2X、4X、5X、10X都能達成混合變焦20X的規範,也就是把已經不足30X的光學變焦降到10X以下來降低偵測能力。本刊可以說這是蓄意且惡意的降規變更,其存在可能性如下:
•    (1)可能為掩飾包含某一特定廠商僅低放大倍率的無人機使其仍符合投標資格。
•    (2)可能為以降規蒙騙的方式明顯減低國軍在台海的監偵能力,減低國家的戰力。
•    (3)可能為是承辦單位的無知,連什麼是混合變焦是什麼意思都不知道?這個改變對國軍會有多大的損害影響毫無知悉。 但以國軍人才濟濟的情況下,可能發生嗎?
丙、 其他通訊不當規範如(1)為什麼要對自殺式無人機要求在通訊具SDR技術能力?(2)對SDR技術能力有何種規範,要求在指定特定頻段調整頻率範圍達400MHZ。存在二個被專業廠商及通訊學者強力質疑的點,首先這個SDR不是全頻段要求,無法全頻段調頻而是需要指定頻段,也就是通訊硬體晶片需要固定頻段,那這個頻段也是很容易被干擾,這時SDR在這個頻段中調頻有什麼意義?再來特別把400MHZ調頻範圍的數字是否在包庇某國外特定廠商故意排除國內廠商?尤其有沒有去調查這些活躍在台灣某些國外廠商們是否把產品在兩岸同時出售及合作??然把這個規範來限制在某些特定條件下的風險是不是很大?
丁、為什麼對自殺無人機及遠距攻擊無人機要求避障功能或給予加分?尤其這些無人機就是要去撞擊特定目標,如果要求避障功能,是否會造成撞擊前自動調整飛行方向而誤失目標?這個特殊要求是否因為國內某家大廠製作的四軸無人機只有半調子的6分之一的前向避障,要用這個來加分嗎?是否軍備局了解所謂的避障應該是全向避障(前後左右上下六個方向),這種功能是被要求在背景複雜多種障疑存在於飛行環境而為保障飛機安全,主要用於偵察功能,因而根本不會發生碰撞而墜落,所以有避障功能的無人機如何去當作攻擊無人機?這樣永遠攻擊不了,因為攻擊機最後的目的就是要去撞擊障礙物。
(3)使用者與設計者角色的矛盾。
甲、    在兩年內買了500億48750架無人機的使用對像為何?
本採購的目的是要(1)讓國軍官兵多綀習使用無人機嗎?(2)探索無人機的功能研發用?(3)還是使用在未來共軍侵台防禦使用?這些無人機在交機驗收後是要準備要撥付部隊執行作戰任務?還是由中科院和廠商繼續研發修改精進功能?會有這些疑問主要來自公告的需求規範混淆,看不到非常明確的功能及性能需求?郤反而提出要具AI功能,如『內建影像晶片2TOPS以上算力並支援ROS及Linus作業系統,可輸出H. 265標準影像之串流協定。具備影像特殊鎖定與目標跟隨飛行模式』等要求,試問放入AI晶片後,影像串流作業具備影像特殊鎖定與目標跟隨飛行模式』這些特殊影像的資料庫是要由接收這無人機的部隊來輸入建立嗎?有了這些資庫後,對於特殊鎖定與目標跟隨的程式功能也是由部隊來編程嗎?請問接收這無人機部隊的官兵有這些能力做這些事情?是否使用無人機前先把官兵訓綀成AI工程師?
乙、需要有以使用者目的明確的採購規範?
依採購目的為因應不對稱作戰而需要採購這些無人機,目的已經很明確,這些無人機應該是具功能明確終端產品,直接要交付任務使用,那就應該非常明確提出達成目的性能及功能要求,如果採購單位不知道要如何訂定採購規範,本刊願整理已經存在國際上攻擊無人機彈簧刀600的規範如下提供參考及並整理監偵無人機應有的規範格式供參考,請注意在以下規範中絕不會出現要有什麼算力的晶片?也不應該出現不符常識的數值。
表一 美商AeroVironment公司彈簧刀 600的規格表

丙、    說不清楚的功能需求,郤套用官僚方式用第三公證報告來背書,也不測試需求能符作戰需求?
在前面段落已明確指出軍備局在性能和功能需求的不當,然更進一步發現在基本規格的會產生功能的規格放在116年規格及加分上,郤不需要驗證測試,只需要第三公證報告做書審

而這些項目的能力是否應該配合飛行和環境下進行測試才能知道是否可以必具的功能,只是裝設某些元件是沒有意義的,以下逐項說明:
(1)    『具主副雙鏈路、主鏈路失效時,副鏈路可即時接替導控』主副鏈路會不會失效,經常在飛行距離,高度,天候及干擾條件下才會發生,如果進行飛測,可以知道嗎?第三公證有能力進行遠距離及不同天候的驗證嗎?
(2)    每組地面導控站可群控 5 架(含)以上無人機。這種可群飛的功能只要做書審就可以嗎?要飛到何種條件才算是可以群飛的攻擊能力?戍型監偵機需要群飛告訴對方快來發現自己嗎?
(3)    避障功能是否在攻擊及遠程監偵無人機需求?已在前文已說明過?避障功能需要有特別飛行條件來飛測來測試嗎?第三公證可以做嗎?
(4)    需具夜視功能(星光級以上)這個是只要有這個鏡頭及處理器就可以了嗎?可以不管在高速飛行,不同天候及夜間能不能偵測或辨識目標嗎?第三公證有能力做90公里外海上黑夜目標搜索能力的證明嗎?
(5)    『1.內建影像晶片 2TOPS 以上算力,並支援 ROS 及Linux 作系統,可輸出H.265 標準影像之串流協定。2.具備影像特徵鎖定與目標跟隨飛行模式。』,第三公證要證明什麼?只要有一張符合2TOPS的晶片即可以?具備影像特徵鎖定與目標跟隨飛行模式的能力第三公證可以做嗎?
以上簡要提出五點說明,需要符合飛行條件才能測試的功能,應該放在樣機飛測中進行,無法以第三公證證明作書面審查,以最簡單例子而言,如果像夜視功能,有裝夜視功能的攝影機當然會有夜視功能,但這個夜視功能否可用在無人機高速飛行下,進行目標發現或辨識下的能力第三公證不會保證,因此,這個無人機或許根本無法保證在夜間具偵察或攻擊能力,但如果以第三公證出具裝有夜視攝影機就可以通過驗收,軍備局將存在巨大風險,必須驗收付錢,但不保證無人機有夜間被使用的能力。

500億是人民的血汗錢,是保家衛國重要資源!謹慎執行啊!
採購軍用商規無人機非常合適使用在台灣活躍的中小企業體系及強勁的電子產業鏈,只要把訂單釋放出,非常明確的性能功能規範和驗收方式,軍備局一定可以採購到很好的產品,同時也可逐步建立台灣無人機的產業規模及供應鏈。但由於台灣自由產業的特性,也是最容易被中共滲透的機會,只要在台灣建立商業基地符合投標資格,並以匪諜滲透軍方,故意以很低規範標準,就可以讓不明或非專業的公司來投標,其後患會無窮的。
然第二次說明會的無人機規範仍然是飛不到,看不到,打不到,把500億灑到海裡的窘境,就是令人擔心及痛心的事情一再發生。

這是本刊第二次沉重的呼籲軍備局應重新檢視規範的嚴整性,如果前面規範有不可告人之處,應清查造成的原因。如果沒有,我們希望實實在在提出要運用在不對稱作戰的無人機規格。如果是攻擊型無人機,每部都必須具備精準達成攻擊條件所有的飛行條件,感知酬載,導控模式及攻擊模式等重要因素。如果是監偵型無人機每部都必須具備最高規的飛行條件,監偵酬載,導控模式及通訊鏈路等重要因素。提出對的規格,買對的產品。請務必記住,500億人民血汗錢可以做很多對的事情,切不可以因為急促或無知或故意的因素,隨便的浪費掉巨額的預算,掉落海中也無所謂嗎?

再次誠摯呼籲蕭美琴副總統和顧立雄國防部長及各大軍種司令應再招開討論會,收集各方各式意見及尊重無人機業者及專家的建議。同時要求立法院國防及財政委員會綠藍白立委們嚴格監督軍備局的工作能力及態度,是否可以提出合理符合作戰需求一般常識的無人機規範進行採購,切不要想說因為要買便宜數量要多,所以規格放低一點,到時候買一堆飛不到,看不到,打不到無人機,還要花一堆錢去管理,貯藏等待報廢的情境出現。
相反的,如果可以考慮功能完整,精準打擊,單價高一點,數量可少一點,把交貨時間拉長一點,引國內專業技術單位(各大學,工研院,中科院等機構)進行輔導廠商,生產高品質無人機且確保使用後的成效,令國人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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