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社會變遷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演變

國家人力資源論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是公民社會持續進步的重要樞紐,臺灣在經歷經濟起飛、民主發展及社會轉型的過程中,職業分工愈形精細,專技人員種類也持續增加,為民眾提供專業服務,提升生活品質。


1950年起迄今,臺灣由開發中國家邁向已開發國家的轉型過程中,借鏡歐美、日本的專門職業人員制度,每年定期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考試。1960年代,為配合發展經濟,開始積極推動技職教育;1970年代,臺灣經濟迅速起飛而成為已開發經濟體,並封為亞洲四小龍之一;1990年以後,逐步將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大學及高等技職校院日益蓬勃發展,新興的專技人員種類大量出現。伴隨著各類專技人員的增加,專技人員職業團體紛紛成立,職業管理制度亦日趨完備,逐步建立起健全的專技人員體系,為民眾提供專業服務,全面提升人民生活品質。

專技人員種類持續增加

根據憲法規定及相關憲法解釋,臺灣的專技人員,是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涉及獨立的專業判斷,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經立法機關制定職業管理法律或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職業管理法規命令,規定應經考試及格,始能依職業管理程序取得執業資格,並組織職業團體,依執業範圍、行為規範之管理規定執行業務者。

1950年,臺灣最初設置之專技人員考試種類共計12種,可分為4類:1.一般性專門職業人員(general professionals):律師、會計師;2.醫療類專門職業人員(medical professionals):醫師、藥師、牙醫師、中醫師、護士、助產士、藥劑生、鑲牙生;3.技術人員(technologists):技師(professional engineers);4.航運及通信類專門職業人員(technicians of navigation and communication):當時僅設河海航行人員(1985年改稱航海人員)一種。

1951-1990年前後40年間,前述第2、4兩類的種類逐漸增加:1.醫療類專門職業人員:增加的種類包括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醫用放射線技術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2.航運及通信類專門職業人員:增加的種類包括航員類之驗船師、引水人、漁船船員,通信類之船舶及航空無線電信人員、有線電話技術員/作業員外,1978年起開始設置船舶電信人員考試。除了以上2類專門職業人員種類的發展之外,原屬農業技師之一的獸醫技師,改制設為獸醫師、獸醫佐;原屬工業技師之一的建築技師,改制成為建築師。

臺灣自1990年起,社會日趨多元化,對於民間社會、行政體系與經濟活動等領域,均造成深遠的影響,呈現在專技人員制度的現象,則是最近35年內,大幅增加了23種專門職業人員:1.一般性專門職業人員,包括: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消防設備人員、社會工作師、不動產經紀人、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記帳士、專利師。2.醫療類之專門職業人員,包括:物理治療師及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及職能治療生、呼吸治療師、心理師、助產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人員、公共衛生師及植物診療師(如圖1)。

結合專業養成制度調整專技人員考試種類

臺灣歷年所設置之各類專技人員考試,因時空背景轉變,若干考試改由職業主管機關主辦,或調整取才制度(如圖2):

(一)配合執業知能評量條件的改變,改由職業主管機關辦理:1.基於國際公約規定海事人員資格取得應採逐級訓練升遷方式,航海人員、船舶及航空無線電信人員、漁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有線電話技術員/作業員等改由交通部辦理。2.要求通過評量者限期接受職前訓練,導遊領隊證照評量改由交通部辦理。

(二)結合國內專業養成制度,調整考試等級或資格:1.因應學校教育體系現況及提升執業人員專業水準,助產士、護士、藥劑生、鑲牙生、獸醫佐、醫事檢驗生、醫用放射線技術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等考試均已停辦,改由助產師、護理師、藥師、牙醫師、獸醫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考試,作為取得執業資格的唯一途徑。2.基於中醫師養成應循正規學校教育,原本得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報考之中醫師特考,僅辦理至2010年,2011年以後僅以經過中醫學系畢業得報考的中醫師考試,作為取得中醫師執業資格的唯一途徑。

結語:考試機關持續協助國家證照制度之發展

歐美國家歷經二、三百年的演進,形成各種專技人員制度,成為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重要基礎,也是公民社會繼續進步的重要樞紐。臺灣在1970年代以後締造了經濟奇蹟,1990年代以後在全球民主化的潮流中,也創造了政治奇蹟,在整個社會轉型下,職業分工愈形精細,專技人員考試制度發展至今,所建制之考試種類根據職業管理法規區分計有37種,依其不同的執業範圍再分設為76個考試類科(如圖3)。

臺灣的各類專技人員,依其職業管理法律或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職業管理法規命令,規定應經考試及格,始能依職業管理程序取得執業資格。為保障人民的工作權,2000年完成立法的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明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為符合民主法治原則,十多年來,各種新興專業社群持續努力透過立法程序或修正法規命令,爭取創設新的專技人員考試制度,而只要能夠凝聚社會共識,取得法律依據,考試機關即可配合辦理考試,協助讓國家法定證照制度更為蓬勃發展。

back to top
navbar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