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在2023年1月15日以「相信鴻海」(BE THE CHANGE YOU CAN SEE)為主題,活動中祭出百萬獎金與電動車抽獎。一名林姓工程師抽中MODEL B,當時說「車子上市後才發放」,但車子去年第四季才上市,但林姓工程師在2025年農曆年前資遣,鴻海不願給車,他氣到一狀告上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17號的判決揭露了一個離奇的個案,當事人林姓工程師2023年在鴻海已經第9年,那年尾牙的線上嘉年華,參加的條件是在鴻海年資滿1年,且於活動當日下午2點前線上登錄報到完成者,即可獲取摸彩資格,林工程師參加抽獎後抽中一台MODEL B電動汽車,然因電動車尚未上市,約定於電動車上市後發放。
參加「相信鴻海」抽獎,工程師抽中電動汽車
但工程師在2025年1月5日被資遣,連那年鴻海尾牙都沒參加,工程師向鴻海確認電動車領獎方式,遭鴻海回應工程師「非在職」無從領取而拒絕,工程師不干,主張贈與契約是成立的,鴻海應該要給他電動汽車,如果車子還沒有上市,就應該給100萬現金才對。
工程師引用民法第227條,「債務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主張沒有車子,是鴻海的問題,鴻海應該要賠償那台電動車給他。
工程師被資遣時,電動車還沒上市
但當時還有一個條件,受獎人必須在職。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工程師敗訴,法官認為,工程師認為領獎權利應附隨於他在職期間的貢獻;但這是一個獨立的贈與行為。因為它不是薪資,所以當勞動契約結束時,如果贈與的條件(上市、在職)還沒達到,贈與契約就隨著員工離職與公司撤銷而消失。
工程師敗訴真正的關鍵在於,鴻海和他的辯護律師都承認,「…而系爭摸彩活動獲獎者,須於獎項發放時仍在職始得領取,且系爭電動車將於公開上市後採購發放…」。
法官:無證據證明鴻海為了「不想給車」才故意開除他
工程師的律師曾試圖主張「領獎時須在職」是不平等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民法第247條之1)。但遭到法官反駁:這是贈與,是公司多給的好處,不是扣你薪水。而且工程師和鴻海是「合意資遣」,也就是雙方講好要分手的,並領了資遣費。
法官還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鴻海是為了「不想給車」才故意開除他。因此,如果鴻海的員工要抽獎,勢必釐清獲獎的必要條件,遇到這種「未來獎品」,可能就會遇到和林姓工程師一樣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