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坦克》從戀童癖犯罪者使用TikTok Coin的「禮物打賞」事件,因應兒少的隱私危機

評論

這幾天,知名藝人孫先生引燃「重裝型噴火槍」遭拘提事件,但影片仍不斷在社群媒體播放,令人擔憂的是兒童與青少年若認為有趣,進而學習及模仿,成為社會潛在危險,也逐漸暴露出社群媒體威脅兒童與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其實在2個月前,也有媒體報導戀童癖犯罪者使用TikTok Coin的「禮物打賞」機制 ,於直播中誘使兒童做色情行為,然後戀童癖者將這些內容錄製下來,於遊戲或平台「出售該內容」,以換取遊戲內的貨幣。
這些事件,均凸顯了兒少的數位隱私危機,建議政府除須要參考歐美的相關因應政策外,更需考量TikTok等平台商投入更多資源研發成癮式AI演算法,提出因應策略,以降低「成癮式設計」之侵害風險。

一、美國《兒童線上隱私權保護法》指控TikTok平台長期允許13歲以下兒童建立一般帳號
約兩周前(2026年5月8日),TikTok涉嫌違反美國《兒童線上隱私權保護法》(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COPPA) ,面臨高達4億美元的和解協議。
主因,美國政府指控TikTok平台長期允許13歲以下兒童建立一般帳號,並在未取得家長同意下蒐集其個人資料,包括帳號資訊、裝置識別碼與瀏覽行為等,反映該平台為了商業利益,侵害兒童權益。儘管今(2026)年1月TikTok已成立美國TikTok USDS Joint Venture合資公司,回應將提高個資安全管理措施,但TikTok仍未達成美國要求的兒童保護與治理責任。 

二、歐盟將提出《數位公平法案》因應TikTok成癮和有害的設計做法
早在2年多前(2024年2月17日) 歐盟所施行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就要求平台商,對未成年人提供「高水準的隱私、安全與保障」,並明確禁止向兒童推播個人化廣告。
但隨著社群平台商使用AI等精更密演算法,將不斷提高「成癮式設計」的效能,恐將侵害兒童與青少年的身心靈。
因此,於3個月前(2026年2月6日)歐盟指委會初步認定TikTok的成癮性設計違反了《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理由是TikTok不斷推送新內容來「獎勵」用戶,刺激用戶持續滑動螢幕的慾望,導致使用者有受強迫之行為,並降低其自制能力。歐盟指委會認為TikTok需改變其成癮性服務設計模式。例如,逐步停用「無限滾動」等成癮功能,實施有效「螢幕時間休息」機制(包括夜間休息),並調整AI推薦系統。
值得注意的是,上周二(2026年5月12日)歐盟委員會主席Ursula von der Leyen於歐洲人工智慧與兒童高峰會上強調 ,TikTok與Meta等平台所採用的「成癮式設計」,包括無限滾動、自動播放與推播通知,加上經過AI等精密演算法優化後,達成兒童投入最大化停留時間,恐讓兒童暴露於的憂鬱、焦慮、自殘及網路霸凌等風險。 
同時,歐盟也將成立專家小組,研究社群平台商所執行「令人成癮和有害的設計」,預計於年底提出《數位公平法案》(Digital Fairness Act, DFA);亦即將推動「隱私即設計」(Privacy by design)與「安全設計」(Safety by design)原則,要求平台在產品開發初期即整合保護機制,例如應導入匿名化技術(如零知識的密碼學概念證明),實現「驗證年齡而不揭露身分」。

三、更多國家提出禁止或限制兒童使用社群媒體政策及相關法規
除了歐美已指控TikTok平台具備「令人成癮和有害的設計」風險外,更多國家也提出禁止或限制兒童(13-16歲以下)使用社群媒體政策及相關法規,包含年齡驗證、限制有害內容及移除成癮演算法(詳見下表)。
表 1 歐盟機相關國家對於社群媒體的限制方法

不過,觀察各國所推動兒童數位隱私保護制度,仍存在三大結構性問題:
(一)    現行法規採家長「同意制」,但家長往往無法理解平台的個資蒐集、成癮演算法及有害內容的潛在風險,而允許兒童使用TikTok等平台,使得同意流於形式。
(二)    TikTok等平台年齡驗證制度普遍薄弱,僅用自我聲明等方式規避法規。
(三)    平台商使用AI「成癮設計」等演算法,仍缺乏明確的法律構成要件與治理方式。

四、台灣政府應該提出更積極的因應策略
回顧台灣政府,去年(2025年8月22日)監察院發布新聞稿指出 ,「政府對TikTok等社群平臺之國安風險治理及兒少保護消極懈怠,敦促行政院督同相關機關積極檢討改進」,但行政院似乎尚未提出較為積極的策略,故本文建議政府應從以下四個面向強化對TikTok等平台商之規範:
(一)    應建立平台商的「風險規責」制度:要求平台說明兒童使用其服務,所造成的實質風險(如AI成癮演算法、心理傷害、個資濫用),及相關因應策略。
(二)    落實強制性年齡驗證制度:借鏡歐美所要求的年齡驗證架構,及要求平台不得以技術困難為藉口,而規避責任。
(三)    禁止或限制「成癮型設計」: 成立專家小組,研究社群平台商所執行「令人成癮和有害的設計」,並對於無限滾動、自動播放、強制推播、AI成癮演算法等可能影響兒童心理健康之設計,應納入風險評估及監管機制,甚至要求預設計時關閉機制。
(四)    禁止平台商蒐集兒童之個資:禁止蒐集兒童行為資料,達成精準廣告投放或演算法推薦,並建立抽驗及匿名檢舉機制。
(五)    禁止TikTok Coin違法交易: 禁止TikTok Coin在台違法流通及打賞模式,降低兒童性或暴力的影片直播、製作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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