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寶嘉的座車被裝GPS追蹤 法官認定是被告裝的卻依然無罪

社會議題

台灣前五大藥品代理商之一「和安行」創辦人盛維恩之女盛寶嘉(弟弟盛保熙)座車被安裝GPS追蹤器,被告遭到地檢署以妨礙秘密罪起訴卻獲判無罪。

盛寶嘉先生甄瑞興擔任董事長的亨俐貝爾公司所屬一台汽車,長期為盛寶嘉的座車,2023年9月,在地下室被一陌生男子靠近,警衛察覺不對,報警後發現在排氣管旁被裝上GPS定位追蹤器,隨即報警,嫌疑人李男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即便認定是李男裝的,最後卻判他無罪!

李男到地下停車場盛寶嘉座車旁

事發當天,亨俐貝爾公司人員黃慕仁在辦公室突然接到大樓總幹事電話,跟他說發現不明人士到公司汽車停放處徘徊停留,「並疑似有對該車做什麼,希望我陪同他進行查看,我遂與司機、總幹事一同前往。」

結果在盛寶嘉座車後方排氣管旁有一不明機器,總幹事便調閱監視器錄影影像查看並報警,後來才知道該不明機器是GPS追蹤器。

而且監視器還拍到李男從進辦公大樓一樓入口後,即逕直搭電梯前往停車場,而抵達地下室停車場後,更逕直走向盛寶嘉的座車車尾。

辯稱只是想在車旁尿尿不被法官採信

報警之後,李男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妨害秘密罪起訴,被告李男不否認被拍到是他本人但他跟法官說「我去停車場是為了找廁所,但沒有找到廁所,就想說找個角落尿尿,才會靠近那台汽車,但剛好有人路過,所以我沒有脫褲子尿下去,我沒有在本案汽車上裝設GPS追蹤器。」

法官並沒有採信李男的說法,在法庭上仍認定是他裝的,法官認為「被告無故於本案汽車上裝設GPS追蹤器之行為,雖實屬惡劣不堪,令人難以苟同」,但最後李男仍獲判無罪,結果令人意外,但辯護律師舉出法官無法反駁的理由。

第一,GPS幾乎是剛裝完沒有多久,盛寶嘉都還沒有開,就被發現了,辯護律師指出,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沒錄到成功的未遂犯不罰」。

程序問題被辯方律師找到漏洞

有律師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是殺人既遂罪。而在同條的第2項,法律就明文寫了:「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殺人沒成功(殺人未遂),一樣可以判有罪,但妨礙秘密沒有這個要求。

此外,辯方主張,車子登記在「亨俐貝爾公司」名下,但這台車長期是「盛寶嘉」在開,她才是直接被害人,隱私權被侵害的應該是「實際開車的人」,所以公司出來告是「不合法」的。最後一審李男被判無罪,雖然檢方不服上訴,但在114年度上易字第1905號判決中,上訴被駁回。

back to top
navbar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