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仙塵爆案發生11周年的前夕,最高法院做出該案的首例國賠判決,高等法院更一審判觀光署和新北市府連帶賠償7人精神撫慰金各300萬元,共2100萬元,26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該案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公司向八仙樂園租用「快樂大堡礁」場地舉辦活動,現場噴灑彩色粉塵增添氛圍,未料發生塵爆造成重大傷亡;該公司負責人呂忠吉於2018年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五年確定,2023年7月7日出獄,迄今無力賠償被害人。
案發後消基會幫助受害人進行集體訴訟,另外有17位死者家屬認為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等怠於執行職務,聲請國賠1億2千萬元,一、二審均敗訴
最高法院認同更一審見解,26日判定違建設施對民眾生命財產有高度危險,被害人前往消費難認是「自甘冒險」,兩機關怠於執行職務與塵爆具有因果關係,裁定雙方形成「不真正連帶給付」賠償義務,須賠償上訴的7名家屬各3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針對交通部觀光署的部分,法院認為觀光署早在2006年便知悉八仙樂園實際營業面積超幅達核准面積2倍以上,且內部充斥未取得執照的違規遊樂設施,卻長期未依法祭出罰鍰或廢照處分。
而新北市政府明知事發場地「快樂大堡礁」是非法蓋在農業區上的重大違建,卻在歷次考核及督導中放任其持續存在,未採取勒令拆除或強制停用等明確處置。
至今本案主辦活動的呂忠吉和他的公司玩色創意、瑞博整合行銷,以及觀光署、新北市政府都判賠償。
針對八仙樂園共有兩起集體訴訟,在「第一案(98名受害者)」中,2023年4月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主辦方呂忠吉和他的兩家公司(玩色、瑞博)要賠償4億5,888萬餘元,但法官認定八仙樂園「只是單純出租場地」,並非共同主辦,因此判決八仙樂園及董事長陳柏廷「免賠」。
在「第二案(其餘400多名受害者)」中,雖然最高法院在後續的相關民事判決中,曾有指標性見解認為八仙樂園身為企業經營者,對場地安全也有責任、應該「連帶賠償」,但這兩起龐大的民事團訟目前都還在高等法院二審或更審的「纏訟階段」,還沒有終局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