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長權觀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以怎麼修?

食安議題

台灣近年歷經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發社會公眾強烈恐慌與集體焦慮。

政府雖屢次採取「提高行政罰鍰上限」、「加重刑事處罰刑度」及「提高檢測稽查頻率」等修法手段,企圖增加食安並且安定民心。然而一再重演的食安風暴,實已證明此等「膝反射式、即興式」之頭痛醫頭式修法,無助於提升社會因應食安事件的能力,也無法對尚未發生之食安危機產生實質的預警及預防功能。

探究其結構性之根本病灶,在於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體制架構,仍承襲20世紀傳統農業社會、零售交易與簡單加工背景之舊有日本食品衛生法體制。其治理邏輯誤以為僅憑地方政府稽查人員進行抽檢稽核即足確保食品安全,然而21世紀之食品產業早已高度工業化,其特徵為跨國超長供應鏈、複雜之化學加工、添加物精煉與高組織化之跨區域食品產銷網絡,這個過程所滋生的食安問題已超出能力和人力有限的稽查人員可以處理的範圍,換句話說當前法規之「舊骨架」已經無法適應產業食安之「新現實」。

我國近年高度參考歐盟之高毒理殘留標準訂定食安標準,但是卻未同步將歐盟之「風險管理、溝通與治理機制」內化於法制之中,終於導致台灣食安防線屢屢失守、法令形同虛設、食安危機反應遲緩、食安訊息不透明等問題。

為徹底扭轉台灣食安法修改「換湯不換藥」之沉疴,將台灣之食安法所欲建構的防護網,由出事後被動救火咎責的角色推進至21世紀「全供應鏈的主動防禦治理」的境界,我提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訂的建議供政府及朝野立委和社會各界做參考:

一、 創設獨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建構科學中立治理(增訂第二條之一)仿效21世紀初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體制,將「風險評估」之權限自純行政執行機關(食品藥物管理署)抽離。於行政院下設常設、獨立之二級行政機關「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委員受法律固定任期與專業獨立保障,以純科學為指引、排除政治、外貿或特定產業之不當干擾,為國家訂定保護國民健康的食品安全標準。

二、 法制化歐盟風險分析、溝通機制與「預防原則」(增訂第三條之一)明文引進歐盟風險分析三支柱(風險評估、管理、溝通)。賦予主管機關法定之「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裁量權。凡對於高風險品項或具科學合理懷疑之新興物質,在科學證據完全齊備前,中央得於24小時內發布涵蓋全國的預防性管制指令,防止危害擴大。

三、 課予食品廠商無過失之「絕對責任」(增訂第七條之一)因應工業化食品產銷結構之不對等,明定食品業者對於其產銷產品負有維護食安之絕對責任。不得再以「下游不知情」、「供應商提供偽造假報告」或「政府邊境抽驗合格」為由主張免責,藉此徹底杜絕不肖業者心存僥倖之投機心理,提高上下產業鏈之間互相監督食安的誘因。

四、 創設中央「跨區域食安機動稽查大隊」,破除行政官僚本位(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針對21世紀食品跨縣市流通之高度流動性,打破現行地方衛生局管轄權「出不了縣市界」、跨縣市調查高度仰賴公文往返之窒礙。明定凡案件涉及兩個以上縣市、或屬於大型工業供應鏈者,權責直接歸屬中央。由中央常設之食安調查大隊直接接管,搭配國家級的精密、快速且大量的分析檢驗能力,實施一條鞭之跨域強制執法,免除延宕。

五、 建構數位化跨部會物質流與錢流即時預警防線(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七條之三)由行政院主動統籌,強制串接環境部化學署(化學物質流向)、財政部(海關報單與發票錢流)及經濟部(工廠產銷)。利用人工智慧(AI)主動勾稽大宗食品原料、工業原料的流向和在食品鏈中的異常節點,由中央實施「事前情資派案、地方精準打擊」的常態性前瞻稽核,取代落後指標之反應式末端抽驗。明文豁免「商業秘密」或「個人資料保護」之推諉藉口,賦予大數據平台絕對優先之法定調閱權。

為確保本法修正條文通過後不流於空泛,此次修法應該透過公開的聽證會完整收集地方政府、消費者、學者專家、上中下游食品業者的意見,讓修法內容可以解決食安問題長年以來在法律上面所臨法律競合、分工不明的問題。在修法時也要具體要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食品業界必須同步進行結構性的預算配置與人力組織轉型,這樣才能落實修法所想要帶來的食安效益。

我期盼借由這一次從法治面的整體架構修正的修法,讓新修訂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法條更貼近社會的食安的實際現況,更符合人民真正的食安需求。讓新修訂的食安法在基於21世紀工業化食安所需要的風險治理的原理原則之上,可以真正增強台灣社會未來因應既存和新興食安危機的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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