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油調查結束...食安危機未落幕?消基會:制度早已存在 真正漏洞在「執行」

食安議題

中聯毒油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經第三方調查後,相關單位公布調查結果,釐清部分污染來源與流向,也讓事件暫告一段落。然而,從食品供應鏈管理、業者自主管理責任,到政府監督機制是否足夠,以及消費者如何獲得保障,仍有許多問題等待回答。

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接受《信傳媒》電訪時指出,台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實已經歷多次修法,並非毫無規範,但此次事件再次凸顯,食安最大的問題不是「沒有法律」,而是「執行是否落實」。

「制度可以訂得很完整,如果沒有有效執行,仍然沒有辦法防止食安事件發生。」吳榮達直言。

食安法早已導入預警制度,問題在制度沒有真正運轉

過去多起重大食安事件後,外界經常質疑政府是否仍停留在「出事後才追查、下架、究責」的模式。

不過,吳榮達指出,事實上,台灣在2019年(民國108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後,制度設計已朝向「預警管理」方向調整。

他表示,修法後中央與地方政府都設立食安會報,定期掌握食品安全相關風險,中央也必須向立法院提出食品安全施政報告;此外,衛福部設置食品風險評估相關機制,要求主管機關在發現可能危害食品安全時,應主動查驗並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這些規定其實都是希望在事件發生之前,就能介入。」吳榮達強調。

除了政府端,法律也要求食品業者必須負起更多自主管理責任,包括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針對原料、半成品及成品進行檢驗,必要時送交第三方檢驗機構確認。對於一定規模以上的食品企業,法規甚至要求設置實驗室,自主進行檢驗。

此外,食品業者還必須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取得相關驗證,並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追溯追蹤制度。

吳榮達認為,從法規面來看,台灣食品安全管理架構其實已相當完整。

「設實驗室、第三方檢驗、中央地方食安會報,這些都是預警管理的一部分。」但他指出,問題在於制度建立後,是否真的有人力與資源去監督、查核。

地方衛生局人力不足,食安稽查恐陷「看得到制度、做不到管理」

吳榮達指出,目前食品安全執行主要落在地方衛生局,但地方衛生局同時肩負藥政、食品等多項業務,在固定人力與預算下,要面對大量食品業者與產品種類,實際執行壓力非常大。

「衛生局管的不只是食品,還有藥品等業務,每年就是固定的人員、固定的預算。」他表示,政府每年會安排食品抽驗計畫,但在有限資源下,如何決定抽驗對象,就成為關鍵。

吳榮達也提到,尤其食品市場產品種類繁多,從原料、生產製程,到加工食品、餐飲供應鏈,每一個環節都可能產生風險,不可能全部監控。

因此,未來應該採取更明確的「風險分級管理」。

吳榮達認為,政府應將有限資源集中在高風險產品、大型食品業者,以及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危害的項目,提高抽驗頻率與查驗強度。「關乎人民健康、影響面比較大的食品,應該集中人力跟預算,加強查驗。」

他也質疑,此次事件發生後,目前外界討論多集中在追究責任,但對於政府如何改善查驗策略、人力配置與監督流程,仍缺乏深入檢討。

毒油風暴也凸顯食品供應鏈管理的重要性,從原料來源、生產製程到流通販售,每一環節都需要業者自主管理與政府監督。(圖片來源/Magnific)

業者自主檢驗可信嗎?關鍵在「誰來驗證」

此次毒油事件另一個引發討論的問題,是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制度是否足夠。

現行制度要求業者提供檢驗資料,但吳榮達認為,最大的疑問是:「這些傳送出去的檢驗紀錄,真實性誰去查?」

他指出,如果業者提供的資料沒有被有效查核,主管機關很難知道數據是否完整、是否被隱匿。「像這一次事件,外界質疑有蓋牌的情況,如果沒有人去查,就不會知道檢驗數據到底是不是真的。」

因此,單純要求企業公開檢驗紀錄,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

吳榮達認為,更重要的是建立有效查核機制,包括提高重大食品業者抽驗頻率、增加第三方檢驗比例,並針對高風險環節進行監督。「不能只是相信業者送來的資料,而是要有能力驗證。」

食品供應鏈責任不能只追單一業者

毒油事件也再次凸顯食品供應鏈管理的重要性。

食品從原料進口、加工製造、批發配送,到最終流向消費者,中間涉及多個環節。吳榮達認為,食安責任不能只停留在單一製造商,而應檢視整條供應鏈是否都有落實管理。

包括原料來源是否透明、供應商管理是否完善、食品業者是否確實履行自主管理,以及主管機關是否掌握高風險環節。

他強調,「食品安全不是發生問題後才追查誰犯錯,而是每一個環節都要有責任。」

消費者如何求償?食安法提供損害賠償管道

面對毒油事件,許多消費者關心,自己購買相關產品後,究竟能否求償。

吳榮達指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消費者可主張相關損害賠償。其中包括2部分:

第一是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第二是財產上的損害,例如購買產品所造成的損失。

「不過,實務上消費者最大的困難在於『損害證明』,因此法律也規定,如果消費者無法完整證明損害金額,可請求500元至30萬元的賠償。」吳榮達指出。

此外,若業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依消保法規定,普通過失可請求一倍賠償,重大過失可請求3倍,而故意行為最高可請求5倍懲罰性賠償。

吳榮達認為,若此次事件確認業者明知產品存在問題仍販售,可能涉及故意行為,消費者可依法主張更高額賠償。

消基會啟動團體訴訟,提醒消費者保存發票

由於單一消費者提告成本高,法律允許消保團體協助提起團體訴訟。

吳榮達表示,消基會已啟動團體訴訟程序,截至初期已有數百名消費者表達參與意願,後續人數可能持續增加。

不過他提醒,訴訟過程中最大的挑戰仍是證據。「我要證明我有買、我有使用,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如果消費者沒有保留發票、收據,很難證明購買紀錄。因此,他呼籲民眾,無論購買食品、日用品或其他商品,都應保留消費憑證。尤其現在電子發票普及,未來若涉及爭議,將更容易追溯。

專家強調,食安事件不能只依靠修法與提高刑責,更重要的是建立風險分級管理,將有限資源投入高風險食品與大型業者,提高查驗與抽驗頻率。(攝影/鄭國強)

食安改革不能只靠修法,建立「能執行的制度」才是關鍵

毒油事件落幕後,社會期待的不只是找到污染源,更希望看到制度改善。

吳榮達認為,台灣食安管理下一步,不應只是持續增加法規,而是要確保制度真正運作。「再好的制度、再嚴格的法律,如果沒有有效執行,效果都有限。」

他建議,政府應強化地方食品安全人力與預算,建立風險分級管理,提高高風險食品查驗密度,同時提升第三方檢驗與供應鏈透明度。

食品安全是一條長鏈,從業者自主管理、政府監督,到消費者權益保障,每一環都不能鬆動。毒油事件或許告一段落,但如何避免下一次危機,才是食安改革真正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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