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油「退貨不通報」 台糖、台南市府食安爭議延燒

食品安全

台糖在5 月檢驗中聯粗油苯駢芘超標(14.7ppb,標準 2ppb 的 7 倍),立即拒收並留在中聯廠區,但是,台糖沒有第一時間通報。

事件衍生至今,油事件持續延燒,除了問題油流向、裁罰責任外,另一項更大的爭議逐漸浮上檯面:台糖於5月檢驗時已發現原料異常,也通知合作廠商中聯,但未向主管機關通報。究竟依現行《食安法》,台糖是否也負有通報義務?中央與地方近日出現不同解讀。

台糖主張粗油是原料、拒收後未進入供應鏈,因此不屬《食安法》通報範圍,強調該批油品屬「粗膠原油原料」,未進入台糖工廠或供應鏈,不是食品產品,因此不適用《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的通報義務。

致癌油事件持續延燒,除了問題油流向、裁罰責任外,另一項更大的爭議逐漸浮上檯面:台糖於5月檢驗時已發現原料異常,也通知合作廠商中聯,但未向主管機關通報。究竟依現行《食安法》,台糖是否也負有通報義務?中央與地方近日出現不同解讀。

然而,台糖總公司在台南,適用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由於台糖食用油製油廠位於高雄小港區、總公司設於台南,台糖總公司知悉供應商有毒卻不通報,這個決策就是在台南做的。

台糖擁有國家級實驗室與完整檢驗能力,明知供應商油品驗出超標致癌物,第一時間卻只是退貨換貨,明明已經知道這批油有問題卻未即時通報,等同放任有毒原料繼續流向市場。

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指出,按照食安法,台糖使用油,不管是產品或原料都必須通報,「通報不是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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