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5日公布「中聯大豆沙拉油案專家會議資料與紀錄」,試圖釐清外界關注的20%預防性下架標準。然而,17頁會議紀錄公開後,有立委指出當時有食品安全專家認為20%沒有科學根據。
外界質疑,專家會議中對於產品下架範圍是否達成共識、20%比例是否具有完整科學依據,以及會議內容是否足以支撐行政決策,都仍存在疑問。
東亞政經塾顧問丁旗源接受《信傳媒》訪問時指出,中聯事件暴露的核心問題,並不是中央與地方權責不足,也不是缺少一個新的指揮機制,而是現行制度下,業者通報、政府決策程序及資訊公開仍存在缺口。
「如果問題在依法行政與決策透明,那麼增加一個指揮中心,是否真的能解決問題,值得討論。」
專家會議紀錄曝光!20%下架標準也有與會專家不贊成
中聯大豆沙拉油事件中,食藥署依據專家會議討論結果,將含問題油品比例達20%以上的產品列入預防性下架範圍。
不過,立委陳菁徽指出,從公開會議紀錄可見,部分專家在討論過程中對20%比例是否足以完整反映人體暴露風險提出疑慮,認為仍應納入食品特性、攝取量等因素評估,而非單純以比例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根據會議紀錄內容,有專家認為若問題油品比例超過20%,應列入預防性下架;但也有專家提醒,不同食品的食用量、攝取頻率不同,單純以油品添加比例作為標準,可能無法完整反映人體實際暴露風險。
另有專家提出,以此次問題油品苯駢芘(BaP)檢出值8.1 ppb估算,若單一產品使用比例超過約25%,才可能超過限量標準,因此20%門檻仍需要更多風險評估說明。
陳菁徽認為,會議內容顯示,20%標準更接近行政風險管理措施,而非完整科學風險評估結果,外界因此關注政府究竟如何形成最後決策。
丁旗源指出,中聯大豆沙拉油事件真正暴露的問題,並非中央與地方權責不清,也不是政府缺少一個新的指揮機制,而是現行食安法已有完整授權,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中央決策透明度、行政程序與風險溝通出現缺失。
他認為,行政院近期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新增「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表面上是強化食安治理,實際上卻可能只是增設組織、擴大中央集權,未真正回應中聯案暴露出的制度問題。
丁旗源:現行食安法已賦予中央完整權限,不存在「中央無法處理」問題
丁旗源表示,依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地方政府則負責地方執行,中央與地方權責其實相當明確。
更重要的是,現行《食安法》早已賦予中央面對重大或突發食安事件時的行政權限。
例如,《食安法》第4條第5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重大或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可採取停止輸入查驗、下架、封存、限期回收等管理措施;第19條也規定,中央得因應突發事件訂定暫行標準;第34條則授權中央針對重大食安事件,停止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的查驗申請。
「換句話說,中央政府本來就有權、有責,也有足夠法律工具處理重大食安事件。」丁旗源認為,中聯毒油事件發生後,如果檢討方向是認為中央缺乏指揮權,因此成立新的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恐怕並沒有精準找到問題核心。
「真正需要檢討的是,既有法律授權之下,行政機關為何沒有做出最適當、最透明的決策。」
中聯案關鍵不在地方失靈,而是中央決策是否依法行政
丁旗源指出,中聯案中最受爭議的地方,是業者是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以及政府如何依據科學風險評估做出行政決定。
他認為,此案並非地方政府消極怠慢,反而地方在事件發生後積極公布產品流向、進行稽查,卻遭中央批評「搶快」。
「社會看到的問題,不是地方政府越權,而是中央資訊揭露速度、決策依據及程序透明度不足。」
他強調,如果問題是中央決策過程缺乏透明,即使成立新的指揮中心,仍可能只是把原本的問題換一個組織架構呈現。
「如果決策本身出了問題,再增加一個指揮中心,是否真的能提升食安治理,值得社會檢驗。」
「重大或突發」定義過於模糊,恐讓行政裁量空間過大
對於行政院修法新增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丁旗源也提出法律明確性的疑慮。
草案規定,當發生「重大或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時,可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
但他指出,「重大」與「突發」本身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兩者以「或」連接,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啟動,適用範圍可能過於廣泛。「什麼叫重大?什麼叫突發?如果沒有客觀標準,未來可能造成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空間。」
丁旗源表示,相較之下,現行《食安法》第4條第5項雖然也使用「重大或突發」文字,但仍要求依據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作為行政措施基礎。
因此,如果現行法律已提供中央依據專業判斷採取必要措施的能力,再新增一個指揮中心,反而可能造成制度重疊。
中央集權未必提升效率,地方第一線恐失去應變彈性
丁旗源進一步提醒,新制度若設計不當,甚至可能影響地方政府第一時間處理食安事件的能力。
「地方政府通常是最早接觸事件、掌握市場資訊的一方。」若未來重大食安事件都必須等待中央指揮中心統一決策,地方可能因等待程序而延誤處理時機。
他認為,食安治理真正需要的是中央與地方建立合作機制,而不是單純將權力集中於中央。
「中央應該提供科學風險評估、資訊整合與政策協調,而不是透過新增組織取代地方原有功能。」
蘇偉碩:台糖拒收問題油品後,仍可能涉及通報義務
除了政府決策外,另一項爭議焦點則是食品業者的通報責任。
醫師蘇偉碩指出,中聯提供給台糖的脫膠粗油,因苯駢芘濃度過高,台糖認為不符合食用油標準而拒收。
他認為,既然食品業者已經發現上游原料存在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疑慮,是否仍具有通報義務,是此次事件需要釐清的重要問題。
蘇偉碩引用台南市食安自治條例指出,食品業者若發現上游供應食品有危害消費者健康疑慮,應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他認為,若食品業者只要拒收問題原料,就不需通報,恐讓食安資訊停留在企業內部,無法讓政府及早掌握風險。「食安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希望問題能在源頭被發現,而不是等產品流入市場後才處理。」
台大公衛學院教授詹長權也指出,台糖是否違反食安法仍有法律解釋空間,但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不是等產品上市後再處理,而是讓政府在第一時間掌握風險;退貨只能避免企業自身損失,主動通報才能啟動公共風險管理。
陳菁徽進一步拿出行政院食安法修法說明,表示按照行政院的立場,食品業者(台糖)發現「原材料」或「半成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就有《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的通報義務。

專家:食安改革應強化通報,而非只是增加組織
多位食品安全專家認為,重大食安事件的第一道防線,仍是企業自主管理與即時通報。
過去塑化劑、黑心油等事件都顯示,問題往往不是政府沒有法律,而是企業是否落實責任,以及主管機關是否能快速取得資訊。
專家建議,未來應強化:
第一,提高業者主動通報誘因與違規成本,避免企業因商業利益而延遲揭露。
第二,建立跨部會資訊整合平台,讓衛生、農政、海關等資料能即時共享。
第三,提升風險評估透明度,重大行政決策應公開科學依據與討論過程。
網路平台食安責任修法,恐形成私人審查制度
除了中央食安指揮中心外,丁旗源也關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中,要求網際網路業者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規定。
他認為,食品廣告是否涉及不實、誇張或宣稱療效,往往需要主管機關依據檢驗、專業判斷及法律認定,並非一般平台業者可以自行判斷。
若要求平台主動審查所有內容,恐使平台承擔過高責任,甚至形成私人企業代替政府進行內容審查。
丁旗源建議,網路平台責任應採「通知後處理」制度,也就是由主管機關認定違法後通知平台處理,而非要求平台自行判斷所有內容是否合法。
食安治理關鍵:不是增加權力,而是建立信任
中聯大豆沙拉油事件再次凸顯,食品安全治理涉及的不只是產品檢驗,更包含企業責任、政府決策、資訊透明及跨機關合作。
食藥署公布「中聯大豆沙拉油案專家學者會議紀錄」,原意是說明20%預防性下架標準的形成過程,但從17頁紀錄內容來看,會議討論其實呈現出多項未完全釐清的問題,包括問題油品來源、風險評估方式,以及20%比例是否具備充分科學依據。
從紀錄可看出,專家對於「問題油品使用比例達20%以上是否需要下架」並未形成一致共識,而食藥署最後採取的管理措施,較接近行政風險管理,而非單純由科學風險評估推導出的唯一答案。
中聯油案專家會議紀錄曝光後,真正浮現的不是一條20%的數字爭議,而是台灣食安治理長期面臨的核心問題:當科學風險評估、行政決策與資訊透明交會時,政府如何做出一個能被社會信任的決定。
如何讓食安制度從「危機處理」走向「風險預防」,才是下一階段真正需要面對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