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偽造總統的聲音若引起效尤,恐動搖民主及自由基礎
近期台灣網路流傳以AI合成台灣賴總統的聲音及影片,引起保護政治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的論戰,筆者認為若AI合成語音涉政治言論自由保護項目,除需要明白標示為AI合成,且須有合理性規範外,更不可讓第三人作為利用之可能性,而損害國家安全。
主因AI偽照已經能低成本、大規模複製,若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民主(選舉)、社會安全(醫療、食安、金融、氣象或天災等),讓閱聽者難以分辨真假,於查證前就轉傳,造成集體(金融或醫療)恐慌及資訊不信任的現象,甚至衝擊國家或社會安全,故亟需要學習歐盟AI法規,建立AI應用者須遵守的透明性規範及義務。
歐盟把「AI透明標示」變成法定義務
這個月初(2026 年 8 月 2 日),歐盟依照「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第 50 條規範,發布「人工智慧生成內容透明度實踐準則」 (The 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要求AI的生成內容(或應用)提供者與部署者,應建立透明義務,此法規適用大意如下:
提供生成式 AI 系統者,原則上須使用AI生成(或改作)的文字、影像、聲音及影片須標記AI,包含人類及機器均可判別;而使用者深偽內容時,則須向接觸者透明揭露;當涉及公共利益、未經人工審核或編輯責任把關的 AI 生成內容(文字、影像、聲音及影片),也須負有標示義務。
其中,「人工智慧生成內容透明度實踐準則」有兩個規範重點,值得台灣推動AI透明政策及義務參考:
(1) 提供者:須提供AI產生和深偽(篡改)內容的標記及偵測規則;
(2) 部署者: 須確認符合AI生成深度偽造(竄改) 內容的標註規則。
台灣已有人工智慧基本法,但未完整
回顧我國已於今年初( 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布「人工智慧基本法」,於第 4 條第一項第五款將「透明與可解釋」列為政府推動 AI 研發與應用的原則,並明定 AI 產出應作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並於第 5 條要求政府避免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法情事,並提供評估驗證工具。最後在第 16 條命數位發展部推動風險分類框架,協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風險管理規範。

由此了解,「人工智慧基本法」未明白規範民間業者或AI應用者亦須遵循「透明與可解釋」義務,僅只能依照此法第 5 條及第 16 條,由數發部針對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再依法令限制或禁止之,相較歐盟 AI 法規對於生成內容透明治理模式,仍顯不足。
數發部建立台灣版「AI應用透明合規及實踐準則」
建議我國數發部應將AI基本法第 16 條授權當作規範起點,進而採納歐盟「人工智慧生成內容透明度實踐準則」(如下表1所示),主要建議如下:
(1) 建議數發部同國科會、通傳會、法務部及選務或相關機關(構),明確區分AI生成內容提供者及內容部署者(含平台媒體)的責任,當該內容涉難以分辨深偽音訊或影像,且危害社會安全(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時,原則上應於產製端嵌入機器及人眼可讀標記,並於展示時,能以清楚、易懂、不可輕易移除的方式揭露之。
(2) 參考歐盟準則建立部署者(含平台媒體)自律及第三方驗證合規模式,即未標示達AI透明之應用或內容不得上架,且應接受第三方抽驗及驗證,並規定處罰模式。
(3) 當AI深偽內容具危害社會安全(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時,包含危害民主(選舉)、災害、金融、食安、衛生(傳染病)及國(防)安等情境食,應建議通報、保存證據、應變(刑事或國安事件處理、平台下架及降觸)及申訴救濟程序。
(4) 政府原則應保護AI內容製造者的政治言論自由,但須定出合理及比例原則。
作者 元智大學資管系 專任助理教授、兼任台灣駭客協會理事 王仁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