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毒駕、酒駕!食藥署點名9類藥品恐影響駕駛 服安眠藥、感冒藥上路小心觸法

藥品安全

酒駕、毒駕危害交通安全,服用合法藥物後開車,同樣可能釀成事故,甚至觸法。

近期有民眾反映,服藥後遭警方攔檢,唾液毒品快篩呈陽性,後續須透過尿液檢驗釐清是否與藥物有關,引發外界對藥駕取締標準的討論。

食藥署提醒,安眠藥、散瞳劑、肌肉鬆弛劑及部分止痛藥、感冒藥等9類藥品,都可能影響駕駛能力,導致嗜睡、頭暈、反應變慢、視力模糊或肢體協調失衡。即使是依照醫囑服藥,若藥效已影響安全駕駛,仍可能依法究責。

面對藥物治療與交通安全的兩難,民眾究竟該注意哪些藥品?服藥後出現什麼症狀,就不應再開車?

9類藥品恐影響駕駛!安眠藥、感冒藥都要注意

衛福部食藥署指出,常見可能影響駕駛安全的藥品包括9類:安眠藥、麻醉藥、散瞳劑、肌肉鬆弛劑、部分降血糖及降血壓藥、部分止痛藥及感冒藥、部分抗組織胺藥、部分抗焦慮及抗憂鬱藥,以及部分抗精神病藥。

這些藥品可能造成嗜睡、眩暈、注意力下降、反應時間延長、肢體協調能力變差或視力模糊等副作用,進而影響駕駛人的判斷、應變與操控能力。不同藥品的作用及個人反應不盡相同,不能單憑藥品是否為處方藥,或是否依照醫囑服用,就認定一定可以安全上路。

其中,安眠藥及部分抗焦慮藥可能使人昏昏欲睡、反應遲緩;散瞳劑可能造成視力模糊、畏光,影響辨識路況的能力;肌肉鬆弛劑則可能引起頭暈、倦怠或肌力下降。

不少人感冒時會自行購買綜合感冒藥,但部分產品含有第一代抗組織胺或特定止咳成分,服用後也可能出現嗜睡、頭暈及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形。即使是日常常見的藥品,也不能忽略對駕駛安全的影響。

此外,部分降血糖藥可能引發低血糖,出現冒冷汗、頭暈、無力、注意力下降等症狀;部分降血壓藥則可能造成姿勢性低血壓或頭暈。對於需要長期服藥的慢性病患者,更應留意藥物副作用及疾病本身對駕駛能力的影響。

依醫囑服藥也可能觸法!最高可處3年徒刑

藥駕不只涉及交通安全,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人若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則可能面臨更重刑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也有相關規定,違規者可能遭處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車輛並可能當場移置保管。

警政署指出,警方執行相關攔檢,會觀察駕駛人是否有行車不穩、偏移車道、精神恍惚等具體危險徵候,並可能進一步進行直線行走、平衡動作等測試,搭配尿液檢驗釐清是否涉及藥物影響。

針對唾液毒品快篩可能出現陽性反應的疑慮,警政署表示,現行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已針對部分苯二氮平類藥物進行初步檢測,警方會結合現場觀察及相關條件進行判斷,並透過後續檢驗釐清情況。

不過,快篩陽性並不等同已經證實駕駛人因藥物而不能安全駕駛,仍須依相關檢驗、事證及法律程序判斷。民眾若因服藥遭攔檢,應配合依法執行的檢查程序,並提供相關用藥資訊,以利釐清。

值得注意的是,藥物是否由醫師開立、是否依照醫囑服用,並不代表服藥後一定適合駕駛。若藥效已使人無法安全操控車輛,仍可能依法究責。因此,民眾不能只確認自己沒有飲酒或使用非法毒品,就忽略藥物對身體狀態的影響。

服用安眠藥後,即使經過一夜睡眠,隔天仍可能出現昏沉、倦怠、注意力下降等情形。若服藥後感到嗜睡、頭暈或肢體協調不佳,應避免駕駛,改搭大眾運輸、計程車或請親友接送,以免發生交通事故。(圖片來源/Magnific)

前一晚吃安眠藥,隔天仍昏沉也不能開車

藥物對駕駛能力的影響,不一定只發生在服藥後短時間內。衛福部台中醫院藥劑科提醒,部分鎮靜安眠藥可能在隔天早晨仍造成倦怠、頭暈、注意力下降或協調能力減弱。即使已經睡了一晚,只要起床後仍有相關症狀,就不應勉強開車。

此外,藥物的影響程度可能與藥品種類、劑量、服用時間、個人體質,以及是否合併使用其他藥物有關。若同時服用多種可能造成嗜睡的藥品,或合併飲酒,更應提高警覺。

民眾用藥前應仔細閱讀藥袋、藥品外盒及仿單,特別留意「服用後可能嗜睡」、「駕車或操作機械應注意」及「避免開車」等警語。如果不確定藥物是否會影響駕駛,可主動詢問醫師或藥師,確認藥物的作用時間、可能副作用及適合恢復駕駛的時機。

若本身從事職業駕駛,就診時也應主動告知工作需求,請醫師評估是否有其他合適的治療選擇,或需要調整服藥安排。但切勿自行減藥、停藥或更改服藥時間,以免影響原有疾病的控制。

服藥後出現3種警訊,應停止駕駛

為協助民眾兼顧治療與交通安全,食藥署除與交通相關單位製作藥駕宣導資料及「常見用藥安全駕駛指引」,也透過官網、藥物食品安全週報及社群平台加強宣導,並請藥師、藥劑生等相關專業人員,在用藥指導時提醒民眾注意藥物對駕駛能力的影響。

民眾可掌握以下3項警訊:

1. 嗜睡、精神恍惚:服藥後若感到昏沉、疲倦、注意力不集中,或難以維持清醒,應避免駕駛。

2. 頭暈、反應變慢:若出現眩暈、無力、動作不協調或判斷能力下降,應改搭大眾運輸、計程車,或請親友接送。

3. 視力模糊、畏光:使用散瞳劑或服藥後視覺受到影響時,不應勉強上路;若已在駕駛途中出現不適,應在安全情況下儘速靠邊停車,停止繼續行駛。

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人若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依醫囑服藥,若藥效已影響安全駕駛,仍可能依法究責。(圖片來源/交通部公路局)

食藥署及警政署提醒,藥物治療的目的在於改善健康,但用藥後的身體狀態也必須納入交通安全考量。民眾不必因擔心藥駕而擅自停藥,關鍵是事先了解藥品風險、留意自身反應,必要時尋求專業評估,並在不適合駕駛時選擇其他交通方式,才能同時保障自身健康與所有用路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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