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奇美醫院眼科醫師王志盟日前因不滿院方提出第一年每月保障5萬元、一年後轉為零底薪的薪酬條件,決定拒絕就職,引發醫界對主治醫師薪資及勞動權益的討論。
然而,醫師薪酬爭議背後,更深層的問題是:台灣主治醫師至今仍未全面納入《勞基法》,當醫師與醫院發生勞資爭議時,除了薪資之外,還可能涉及工時、職災、契約終止及不續聘等問題。
醫改會執行長林雅惠接受《信傳媒》電訪時指出,這次事件看似單純的勞資與薪酬糾紛,實際上牽動醫師專業自主及病人就醫安全。
「醫師逐漸從獨立執業轉為受僱於大型醫療機構,卻沒有相應的勞動保障,已經成為醫療體系不能忽視的結構性問題。」林雅惠強調。
醫師不再是自由執業者,受僱化卻沒有相應勞權
林雅惠表示,醫改會成立至今26年,最初第一場記者會便是倡議醫師應納入《勞基法》。當年醫界仍有人認為,醫師是高度專業的工作者,不能與一般勞工相提並論;但隨著醫療產業逐漸大型化、集團化,醫師的工作型態已經發生改變。
過去醫師可能自行開業、獨立經營診所,現在卻有越來越多醫師受僱於醫院,必須配合院方的排班、績效、行政管理及薪酬制度。醫師雖然擁有專業資格,實際上卻可能缺乏對工作條件的決定權。
她指出,受僱醫師近年面臨高工時、高壓力、過勞、職業傷害及勞資爭議等問題,但主治醫師至今仍未全面納入《勞基法》,勞動權益缺乏基本保障。
2019年,私立醫院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至今已執行滿7年之久,但主治醫師仍未全面納入。林雅惠指出,依醫改會掌握的情況,仍有相當大比例的醫師被排除在《勞基法》保障之外,估計約達9成。
她認為,醫師納入《勞基法》早已列入國家醫療政策方向及總統政見,主管機關不應再停留在政策宣示,而應提出明確的改革規劃與時間表。
一年一聘、三年一聘,醫師面臨不續聘也難以救濟
除了薪資與工時,林雅惠認為,主治醫師更大的勞權問題,在於聘僱契約及救濟機制不足。
目前不少醫院與主治醫師採取一年一聘、三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即使醫師已在醫院服務多年,仍可能因為契約到期而面臨不續聘。
她指出,《勞基法》提供的是基本勞動保障,但醫師的聘任與申訴制度也需要配套。相較之下,專任教師同樣可能採取定期聘任制度,卻有《教師法》及《大學法》規範聘任、解聘與申訴救濟;醫師雖有《醫師法》,卻缺乏相應的聘任及不續聘救濟規範。
林雅惠以屏東基督教醫院工會爭議為例,說明醫師在面對院方時,可能處於極度不對等的地位。
她表示,屏基工會理事長詹智鈞過去曾反對院方的危險考核資遣措施,向主管機關反映後,院方一度受到處理,但後續又重新啟動相關程序,最後工會理事長遭到不續聘。
「詹醫師為了維護自身權益,經歷多年勞資訴訟,最後雖然勝訴、獲得清白,但已經耗費數年時間,也失去原有工作。」林雅惠認為,這正是醫師勞權保障不足的縮影。即使醫師擔任主管職、具有專業地位,只要面對醫院的聘任與管理權,仍可能因為不續聘而失去工作。
她強調,外界常認為醫師收入較高,不需要納入《勞基法》,但勞動權益的核心並不是薪資高低,而是只要存在受僱關係,就應該有基本的法律保障。

主治醫師「專責制」難排班,勞權改革也要考量醫療特性
婦產科名醫鄭丞傑則從醫療工作型態補充,台灣住院醫師與主治醫師的工作制度存在差異。
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後,工作時間受到規範,屬於較明確的「專勤」制度;但主治醫師目前仍有「專責」的工作特性,也就是對自己照顧的病人負有持續性的醫療責任。
他舉例,主治醫師負責的病人即使遇到下班時間,若發生緊急狀況,仍可能需要回院處理。尤其手術後病人若出現出血或其他併發症,原主治醫師不能單純因為下班或出國,就認為責任已經結束。
因此,主治醫師的工時管理與住院醫師不同,制度改革必須考量醫療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病人照護的連續性。
但鄭丞傑也提醒,醫療責任不能成為醫院不保障醫師基本薪資的理由。他特別強調,保障薪與底薪是兩件事,醫院不能以提供最低保障收入,就讓醫師承擔所有業績波動的風險。
這也突顯主治醫師勞權改革不只是工時問題,還包括固定薪資、休假、職災、退休保障及聘僱契約等完整制度。
《醫療法》修法卡關多年,醫改會籲設薪酬委員會、員工董事
除了《勞基法》,林雅惠認為,還必須同步檢討《醫療法》及《醫師法》,才能真正改善醫院治理。
她指出,《勞基法》主要提供勞動者基本保障,但醫師與醫院之間還存在聘任制度、申訴程序及薪酬分配等問題,需要透過不同法規共同處理。
醫改會長期倡議在醫院治理中納入「員工董事」及「薪酬委員會」制度。
「目前各醫院的醫師薪酬計算方式差異很大,薪資如何分配、績效如何計算,往往由院方管理階層決定,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缺乏足夠的參與及監督機制。」林雅惠認為,透過薪酬委員會,可以讓薪資制度的訂定與調整更透明,避免薪酬完全由醫院單方面決定;員工董事則能讓第一線醫事人員有機會參與醫院治理,降低勞資雙方的資訊落差及權力不對等。
她也提到,2017年長庚醫院曾爆發急診醫師集體離職潮,當時衛福部提出改善方向,並推動《醫療法》修法,醫改會曾倡議財團法人醫院應落實醫院治理及公益責任,但由於醫院管理階層對相關改革存在阻力,修法始終未能充分落實。「近年醫療政策焦點多放在護理人力及護理師勞動條件,醫師勞權法案則相對缺乏關注。」

醫師被醫院與制度雙重壓力夾擊,改革不能只談薪水
鄭丞傑認為,台灣醫師薪酬制度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就是醫師收入與醫院營收之間的關係。
他以美國部分醫療體系為例,醫院費用(Hospital Fee)與醫師費用(Physician Fee)可以分開計算,醫師的專業服務費由保險體系支付,醫院則收取相應的醫療設施及服務費用。
他認為,台灣雖然受到單一健保支付制度限制,不容易完全採取美國模式,但仍可以思考折衷方案,例如提高固定底薪,並讓部分醫師服務費由健保直接支付給醫師,另一部分則由醫院依制度分配。如此一來,醫師不會完全受到單一醫院的薪酬制度控制,也能降低醫師為了增加醫院營收而承受的業績壓力。
不過,他也提醒,無論採取何種薪酬制度,都不能只看醫師服務量,仍必須納入醫療品質評估。
林雅惠則強調,改善醫師勞權不只是為了醫師本身,更是為了建立安全的醫療環境。「當醫師長期處於高工時、高壓力、缺乏保障的工作條件,甚至必須承擔醫院經營風險時,最終可能影響醫療服務品質。」她呼籲,政府應正視醫師受僱化的趨勢、提出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的具體時間表,並加速推動《醫療法》及《醫師法》相關修法,完善醫院治理、聘任救濟與薪酬監督制度。
「沒有勞安,就沒有平安。」林雅惠認為,醫師勞權與病人安全並不是對立關係,只有讓醫師擁有合理的工作條件與專業自主,才能讓醫療決策回歸病人的真正需求,而不是讓醫師在生存壓力與業績制度之間疲於奔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