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不見了!林美珠公布勞動部新草案五大修法方向

一例一休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31日)總質詢結束之後,勞動部就公佈一例一休的最新草案,五大修法方向包括休息日出勤不再加權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放寬為54小時、取消7休1與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特休假可延期。其中有部分條文因為尚未取得共識,所以採甲乙案併陳,政院預計11月中上旬將修法送立法院審議,力拼本會期完成三讀。 

取消「一例一休」

去年修法當中,重點就是確立「一例一休」的核心精神,一週7天當中有1天是休息日,1天是休假日。事實上「7休1」模式是在去年6月底透過公布新函釋的方式才確立,過去經常發生的連上12天班、休2天的狀況才不復存在。不過正是在去年公布新函釋之後,引發企業反彈,尤其運輸業及服務業,因經營樣態多樣化,紛紛要求納入四周彈性工時對象、或申請84條之1責任制範圍。

這次的修法直接將廢止「7休1」寫入勞基法,一勞永逸,也就是說不是透過行政命令或解釋,而是更具有約束力的法律,開放「做12休2」,在最重要的36條加入但書,「例假日,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亦即不強制每7天當中一定要有1天休息。

加班費實質計算

在去年修法之後,勞工若在「一例一休」當中的休息日出勤,薪資比照當時政院提出的第24條修正案,加班2小時內的時薪是2.33倍,超過2小時之後是2.66倍,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不滿8小時則以8小時計,超過8小時不滿12小時則以12小時計,而休假日出勤的話,則是工資加倍計算,僅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以要求加班。

這個計算方式,令人詬病的是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但不滿8小時則以8小時計,超過8小時不滿12小時則以12小時計,也就是以4個小時為單位,但是在勞動部最新公布的修正草案中,將改為計算實際出勤時間,不過工時仍然計入每個月加班時數的上限內。過去行政院希望透過「以價制量」,減少加班時間來降低工作時數,不過在這次修法草案又回歸到「真實需求」,形同自廢武功。

加班時數上限從46小時延長到54小時

在歷次修法當中,已然確立了40工時的方向,明確規範一天工時最多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但工商團體包括許多公司都曾提出這種型態不足以應付季節性的需求,也有勞工想要加班更多、賺更多。因此,最新版的修正分為甲乙兩案,甲案以1個月計算,將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乙案則是以3個月為週期,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但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

不過,若公司要要延長加班時數,必須以「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的前提下來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地方政府勞動局備查。藍委李彥秀表示,加班時數部分,應該考量過往勞基法修正精神為降低總工時,若要增加加班時數上限,應將原本減少的國定假日納入修法討論,以達降低年總工時的修法目標。

輪班制休息時間縮減為8小時

在去年沒有修勞基法之前,輪班制的休息時間規定是,「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這種沒有明定休息時間的情形,在排班人力緊縮的狀況下,上班時間忽早忽晚,因此去年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更換班次時,應給予勞工至少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不過在修法通過之後,卻一直沒有實施。

勞動部長林美珠在立法院曾被問及此事時表示,經各部會開會研商,主要是擔心如火車駕駛、護理人員等專業人力不足,因此要給企業時間增僱人力或調整出勤模式等。時至今日,新版的修法則是將休息時間縮為8小時,但也分成甲乙兩案,甲案是在法規中寫明8小時,但是經過協商之後可以延長,乙案則是在法規上寫明休息時間為11小時,但經過勞資協商之後可以縮短為8小時。

特休假不用趕在1年之內休完

關於特休假的現行規定,如果沒有在當年度休完,則要發予工資,並詳細記載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部未來也擬放寬規定,特休假可以遞延一年,若仍未休完,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2016年年底修法前後的特休假與年資對照。(製圖/郭怡君)

勞動部主秘陳明仁表示,修正勞基法的原因是希望可以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可兼顧安全彈性的勞動制度,讓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的保障。不過李彥秀說,「特休遞延部分,原則同意,但仍應考量原修法提供新進員工6個月後3天特休,恐怕會因此次修法方向喪失原本欲改善青年勞工過勞的美意,應同步規劃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