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將拍板礦業法!採礦要經原住民同意 但亞泥只須補環評...

政府政策

這陣子光是《勞基法》再修法就搞得行政院長賴清德滿頭燒,但他依然馬不停蹄展開其他修法動作,他在上周行政院會曾預告,被列為行政院本會期優先法案的《礦業法》修正草案即將出爐。據了解,草案已在日前完成審查,7日就會拍板定案,而行政院的立場無非是希望《礦業法》修正案能儘快進入立法院審查,時程上愈快愈好。

根據經濟部提出的最新修法內容,未來新開發或欲申請展延的礦場,都要先取得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此舉無非就是希望能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日前賴清德也曾指示,未來礦業法必須符合《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規定。

未來採礦要先諮商原住民同意

《原基法》第21條規定,無論政府或私人欲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進行一定範圍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都要先諮詢並取得當地原住民族及部落同意或參與,違反規定者將不同意採擴或勒令停工。

同時,新舊礦區都應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依照面積及產量分級補辦環評,包括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必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而在此標準以下的小型礦場,則必須在5年內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但對於未來礦業法須符合《原基法》第21條規定,有決策官員指出,法條用字「同意或參與」在規範上並不等同於「同意權」,遭疑礦場未必得要取得當地過半數部落同意才能採礦。

面對外界對於定義產生疑慮,行政官員表示,按照原民會2016年初已頒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中明定,「同意或參與」定義一致,皆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

亞泥只要補環評,不須經原住民同意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若按照行政院版本的草案規定,上個月甫獲經濟部核准展延20年礦權的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其開採的礦區雖有動用到原住民的土地,但不必取得原住民族的同意,僅要在立法通過後3年內,補辦環評即可。

雖然新舊礦區都要落實《環評法》補辦環評,但亞泥卻不需要依《原基法》諮詢原住民族同意,這後續恐怕仍會引起環團及反亞泥人士反彈,要如何取得共識還有待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