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革命尚未成功..拍板修空汙法後 中南部抗議遊行接著上場

環境議題

《空氣汙染防制法》施行42年以來,已經歷經8次修正,而面對近年來空氣品質日趨低落,空汙狀況加重,環保署在今年6月份又再提出修正草案,今天也終於在行政院會上拍板定案,接著就要送進立法院進行一波闖關。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會中強調,空汙法修法已經歷經3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並參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外,更針對空氣品質改善的需求,進一步加強燃料及有害汙染物管制,同時擴大汙染源納管範圍,加強交通工具及其他機具排放管制等,下週四(21日)院會將再請環保署提出具體的改善空汙行動方案,期望能在立法院明年1月臨時會中通過修法。

汙染到底從哪來?修法到底改什麼?

空汙的來源無非就是包括固定汙染、移動汙染以及境外汙染源,日前賴清德就引述調查資料指出,有1/3汙染源來自中國,而工業固定汙染以及移動汙染則分別占1/3,其中火力發電造成的汙染僅占固定汙染的2.9%。不過,對於賴清德稱的這2.9%,反空汙團體其實抱有疑慮。

而接著再細看修正草案內容,針對工廠固定汙染源部分,罰鍰從原來的新台幣1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直接加重20倍,並追繳不當利得,處罰對象從行為人擴大至負責人與監督策劃人;另增訂最低刑度、提高現行刑事處罰刑度及罰金上限,例如不遵行主管機關停工命令者,其負責人將由原處1年有期徒刑加重為3年有期徒刑,罰金上限由原100萬元加重到300萬元。

罰鍰加重,罰責擴大至負責人

另規定排放之空氣汙染物中含有害空氣汙染物致空氣汙染之超標數值,以及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之處罰,並提高科處法人或自然人罰金至10倍,同時擴大應處罰金之範圍。

除了以加重罰則遏止工廠汙染外,也將從源頭管制燃料成分標準及產品之VOC(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非工業環境中最常見的空氣污染物之一)含量,包括限制燃料、輔助燃料之成分及混燒比例,及限制消費性產品如油漆、有機溶劑、芳香劑等之VOC含量;至於有害成分標準之管末管制,則將排放標準之訂定應含有害空氣染物項目,並考量健康風險作為排放標準值訂定之依據。

此外,若工廠未依規定方式申報繳交空汙費,也將明確規定追繳5年並處罰2倍;要求地方主管機關依削減汙染物排放準則指定汙染源之削減;違規未依期限改善者,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在移動源排放管制部分,將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將可限制或禁止高汙染交通工具之使用;新增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汙染源如施工機具之管制;另考量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汙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中央主管機關得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對於未進行汽機車排氣檢驗者,最重將會註銷牌照;另禁止汽車安裝影響空氣汙染物排放之減效裝置。

地方空汙基金:固定汙染源空汙費拿6成、移動汙染源空汙費拿20成

至於較有爭議的空汙基金部分,由於目前的空汙基金原本全由中央統籌運用,來源包括「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和「營建工地揚塵費」,草案訂定將釋出移動汙染源的空汙費,也就是隨油徵收空汙費要每年提撥20%給地方政府,估計每年有9.2億元;固定汙染源空汙費維持現行的地方6成、中央4成配比。

不過,日前民進黨籍立委劉世芳、賴瑞隆等人才針對空汙基金呼籲,應該將移動汙染源空汙費提高至每年提撥40%;固定汙染源空汙費全數留給地方,讓地方能真正落實空汙防制。但很顯然地,這次的修法並沒有採納。

但除了管制固定及移動汙染源外,修法也針對企業許可證訂出「統一規定」,在展延許可審核上,未來企業展延屆滿,只要操作條件不變、無重大違規,就能獲得展延3至5年效期,且在展延未獲地方政府准駁前,企業可不停爐,依照原本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

許可證展延3到5年被批「台塑條款」

這也就是說,未來修法一旦通過,許可證從申請、審查、許可條件、核發、撤銷到廢止,都由中央的環保署訂出統一標準,這讓反空汙團體反彈甚大,認為這樣的規定宛如「中央集權」,中央強硬收回地方政府自治權,統一控管反而忽略地方空品差異。

而展延3至5年的效期也被反空汙團體批評過長、為台塑量身打造。對此,環保署長李應元在行政院會上則指出,若違規情節重大,地方首長仍有權更改許可效期為1至2年。

即便空汙法大翻修爭議重重,但仍趕在中南部反空汙大遊行前順利送出行政院,可預料的是,反撲的力道並不會因為草案拍板而削弱,緊接而來17日登場的台中與高雄反空汙大遊行勢必又會掀起另一波抗爭氛圍,環保署該如何在下週四拿出所謂的「行動方案」,且是否能逐步符合人民期待,成了一大難題。

草案拍板後,反空汙大遊行週末登場

而上回有參與219反空汙大遊行的時代力量這次也將前往2地,和反空汙團體一同表達訴求。時代力量秘書長陳惠敏表示,針對空汙法翻修,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後,時代力量黨團也預計在近日針對國營事業相關規定,提出黨團的修法版本,以求消除國營事業色彩。

至於修法擬讓環保署能有權訂定固定汙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陳惠敏認為,由於地方政府管制有鬆有嚴,且有些地方政府在管制上會碰到執行困難,為了讓空汙管制更加嚴謹,確實應該讓環保署與經濟部平起平坐。